昨天有幸代理农民工讨薪案,才真正感受到什么是弱势,才真正体会到农民工维权之难,才真正发现农民工很受歧视。
我的原告原是特殊学校的门卫,在就业期间,与校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夏季作息时间为6:00至21:30,冬季作息时间为6:30至21:30,在作息时间之内,原告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规定月工资460元,规定了原告的职责。
该合同多处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了原告多项权利。例如: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工时制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超过的要予以补休,可是被告一直未予以补休,还有特殊学校并未按法给原告买三大险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补偿金。
此案的交点应该就是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双方就此展开辩论。校方委托的副校长及其律师在辩论中提出以下带歧视性的观点,他说,门卫是什么人才,如果获得赔偿及补偿,岂不
被告诸多言论与本案无关,法庭断然不会采信,但是从被告的口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有种高高在上的感觉,明显看出其歧视农民工、歧视弱势群体。
要知道,原告本是宣城老三届品学兼优的学生,只因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自己的出身问题,限制了其进入上层社会的机会,但并不见原告的水平就比你差。原告懂得很多法理,也很有才学,而且写就一笔好字。
作为代理,我就被告歧视性语言进行的反驳。一、劳动合同上没有载明作息与劳动时间,只是在作息时间之后,跟句不得擅自离岗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不证明作息时间就是劳动时间又是什么?如果作息时间仅是作息时间,你又为何要对其自由时间(学生上课时间)作硬性的不得擅自离岗的规定;二、你们可以另请别人之言论,正好证明你们是强势,我的当事人签订这份合同就是被强迫的,否则就会被解职,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就说明我的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完全认可,不然,我的当事人为何在校方签了合同之后拖了一个半月才签字,这完全说明了,我的当事对合同内容有异议却又没有办法;三、别的门卫没有主张权利,是其放弃权利,与我的当事人无关,我的当事人有主张权利的权力;四、劳动仲裁不支持,我们才诉讼法律,劳动仲裁支持的话,我们有诉讼法律的必要吗?五、我的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依法维权,说明其法律意识强烈,理应获得支持,更何况其是作为农民工这种弱势群体。
最后,法官征求被告意见,是否愿意调解,被告因为有劳动仲裁不予支持的裁决,因此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判决。
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某些人就是坐在讲究合理、合法、公平的法院里,也不忘自己的强势,也不忘歧视弱势群体。
敢问,歧视弱势群体何时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