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关于儋州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群众来信的解答        

尊敬的李律师:们是海南儋州三都镇某村村民。现就村里征地补偿款及村小组管理混乱等方面的问题特向贵报致信咨询,寻求帮助和支持,以便我们依法找有关部门解决,维护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才能分到我们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20061月,政府依法征用南滩村委会共6个村庄的300多亩集体土地,我们村得到征地补偿款1774242.42元。当时,村民要求把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大家,但村管理小组不允许。后来确定我们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有23名村民不同意被暂缓分配。我们村共有60户,其中有31户村民,每户分得征地补偿款4487.18元,每人1822.84元。可我们29户没有分到。我们是地地道道的本村村民。我们父母、房屋、自留地及依法登记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书,还有出生、户口、身份证等都出自和存在于本村,是完全具备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利的。可村小组至今没有支付我们依法所得的征地补偿款。理由是,要求我们签字同意村小组的一切开支费用是合法的,谁同意村里的开支就可分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后来又说你们在外打工没有资格,可有四户同样在外打工的村民签字同意村里的开支后就分到了征地补偿款。我们怎样做,才能得到应得的这笔征地补偿款?

如何向哪些部门反映村管理小组管理混乱的问题?村里帐目从未公开,缺乏监督,村小组人员恣意妄为,导致我们村管理混乱。未经我们村民大多数人同意,伙同村霸任意使用我村集体征地补偿款。村小组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就把征地补偿款借给大部分与其相好的村民,共借出#####万元,可有些村民想借也不给,该款至今未追回。按法律规定村小组组长及村管理小组应承担什么责任?村小组组长把村民小组的公章当儿戏,任其子非法使用。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也没有村民的大多数同意擅自挖沙和砍防风林自己获利,并破坏承包者的耕地和林地。2006年用地单位为按抚被征地的村民,特别为6个村庄发放节日补助费10-60万元不等,可我村银行帐里没有进出帐记录,该款也不知去向。村里打官司这样的大事也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打官司的费用从我们的征地补偿款里开支,而且少花多报,没有合法票据,远远超出实际开支的费用。20093月份,儋州市纪检查出村管理小组出纳贪污集体公款11403.28元,可他现仍然逍遥法外,为什么?我们如何才能依法查实村里的开支,对帐目进行公开,并重新挑选人员组成村管理小组,更好地为广大村民服务。

还有,儋州市纪检部门核查我们村的经济收支情况,其核查的一些票据凭证及结果能向我们村民公开吗?我们村民是否有权去纪检部门查看?

 

 

儋州三都镇某某村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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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海南海口李律师对群众来信的解答: 村民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由于失去土地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  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的原则被解禁,同时确立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成为今后村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补偿费是村民获得土地补偿的主要来源。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对于土地补偿费应严格管理并保护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最高法解释第四部分专章规定了对于土地补偿款纠纷的处理途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对此海南省已经在2006年专门出台了《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土地征收补偿中出现的大量现实问题。

     以上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的详细的处理办法,如分配数、分配资格、分配的程序、发生纠纷时的处理途径及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监督管理等问题。

     针对村民的第一个问题,本律师认为 ,根于以上法律规定只要是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可以分到土地补偿款,而不论性别、年龄、是否外出务工等情况,因此村民反映的其村民小组以外出务工为理由而对这部分人员应不分或少分的情况是很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而且,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村民小组以让村民承认村民小组以前的违法支出为条件,以此来与村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交换条件,很明显是为了不让村民揭发相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更是于情于理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村民的财产权。

     关于如何得到这笔补偿款,最高法在司法解释里已经很清楚的表明了态度,即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此解释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的法院关于土地补偿款的纠纷就完全有了法律依据,村民完全有理由要求村民小组支付他们应得的份额。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村民应通过向法院诉讼来解决此问题,以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因此针村民反映的土地补偿款被挪用被任意挥霍使用的情况,本律师认为 ,首先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未经村民大会经法定程序开会讨论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土地补偿款。  

    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市、县、自治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因此 村民反映的补偿款被挪用、借出和被任意挥霍而不经村民开会讨论通过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村民可向县政府监察局、审计部门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查处和解决。若是村委会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村民还可以到检察院反映相关问题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司法侦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也指出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其规定如下: “(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因此村民所反映的村内账目不公开,管理混乱,是严重违背村民自治法的行为,也与党和政府村务公开的政策不符。根据以上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凡是涉及村内重大事项的都要经过村民民众协商通过。如补偿分配方案、村内的重大花销等,若是村民组长任意花费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则严重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益。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村民可以像检察院举报村民组长的渎职贪污行为。

    关于儋州市纪委查处的账目问题,村民是一方当事人,而且村民小组长挪用的是村民集体的补偿款,因此纪委完全有义务向村民公开查处的过程和结果,并向村民通报。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 李金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