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退“赃款”非赃款,“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柏文学
近日,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受贿案宣判,法院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695元。去年3月其家属先后退赃款230万元,但检察机关实际查实的却只有82万余元。庭审过程中,何锐枝请求检察机关退还其家人140万元。(广州日报1月7日)
不知道是笔者阅读少听闻少见识少,还是新奇的事情总要层出不穷。贪官所退“赃款”不全是赃款,好像还是第一次听说。而且所退“赃款”中不是赃款的高达有64%之多。也即不是赃款的“赃款”,是真正赃款的两倍。也许是何锐枝家属理财不清“公私不分”赃款与私产混杂藏匿导致退赃时慌不择路?也许是家属过分恐惧法律威严希望“坦白从宽”避免“抗拒从严”连同合法的私有财产一起退出?
可是网友们并不都这么想。就有人认为贪官所贪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清,检察院就匆匆结案。还有人认为法院应当对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是否彻底有所置疑,如果何锐枝真的仅仅贪污受贿82万元,很难相信何锐枝及其家属会自以为赃款高达230万元。更有些诡异的事是,庭审已经开始,说明检察院的侦查已然结束,为什么人家多退赃给检察院的140万,检察院不主动归还,却让受审者冒风险自己请求归还?
还有值得商榷的事情是,三水区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从轻处罚何锐枝,却判决何锐枝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何锐枝贪污受贿标的才82.9万元,而且罚款80万元,还判了15年,怎么看也不是“从轻处罚”。只要对照涉案标的数亿元的贪官都可以免死,贪污受贿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的贪官也才有期徒刑,判决何锐枝15年怎么能算“从轻处罚”呢?这其中是否有其他的默契利益关系?
说此案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可能不很确切。不过现代版的“葫芦案”却不少见。如果不是网络等媒体舆论的紧密关注,邓玉娇案就会成为典型的“葫芦案”。临时性强奸案,嫖宿少女案,少女卖淫案,躲猫猫案,钓鱼执法案,哪一桩不是“葫芦案”?封建王朝里的那个贾雨村本想“严肃处理”人命案,为攀附权势而办成“糊涂案”。而今人民当家做主,“糊涂案”“葫芦案”已无容身之处。
《广东官员被控受贿82万 家属退回230万元>
http://news.163.com/10/0107/04/5SD9P1VC000112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