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巡视、人大代表监察、网络监督“三位一体”反腐倡廉的运行机制初探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为,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本文是在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下,对实现体制内外监督有效性和权威性、广泛性和真实性的一种创新性研究,全文共15000字,限于篇幅,这里只摘要发表有关运行机制的论述。

  建立健全“三位一体”反腐倡廉运行机制,是指党内巡视、人大代表监察和网络监督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以及与“三位一体”实践相关的党内民主制度、国家法治制度诸因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其中党内民主制度的诸因素,有党内情况通报、党的代表大会提案、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民主测评,任前公示、党内选举、谈话诫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询制、问责制、罢免或撤换制等;国家法治制度诸因素,有反腐败法或廉政的立法、反腐败法律适用机构、网络监督的规范和法治。程序是指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先后次序的规定;方法是指处理和解决问题的门路和先后次序的规定,制度是指要求人们按一定方法和程序办事和行动的规程和规章,是通过权威的方式对程序和方法的硬化,迫使必须遵守。

  1、全社会有效的腐败发现机制(健全横向信息共享平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必须突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决定的。目前,我们党和政府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开辟了广泛的渠道,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人大、司法机关, 以及政府各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建立有举报中心。但布局过于分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分散了举报受理资源,不利于整合索资源,也不利于监督问题的综合分析。

  由于缺乏有效的腐败“发现”机制,腐败问题不能被发现,也就不能查处,极少数人敢于挑战监督、铤而走险,结果又往往“有惊无险”,这是导校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党内巡视、人大代表监察和网络监督“三位一体“的结合,具有多因素、多层次、多途径、多系统相互作用的综合性开放系统或体系的特征,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1)、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横向的监督信息共享的制度化平台。将党内巡视、人大代表监察与横向的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嫁接”起来,是实现“三位一体”结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应该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中心构建制度化平台,充分利用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的信息渠道,并同案件检查、干部考察、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使监督信息在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最有效率的流动和沟通。从整合监督信息的角度来说,当前要建立方便快捷、形式多样、处理及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防止打击报复,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的举报制度;建立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流、转发、追踪和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的公文处理制度;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反腐败积极性的义务监督员和报告员制度,其人选可以在网民中定期择选和轮换;建立各级党的巡视组、纪检员与人民群众经常保持联系和信息反馈的反腐败问题恳谈会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群众(网民)参与查处的观察制度。党内巡视的核心是监督,信息的有效流通和整合,有利于发现干部违法违纪线索是其重要职能,也有利于党内巡视、人大代表履职和网络监督的优化排列组合,实现系统或者体系整体功效大于系统或体系各部分单个功用之和。

  (2)、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的收集、受理,实现专门机关的监督和党内巡视、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的联动。党内巡视,明确规定巡访群众的范围、数量和对象,把了解真正的民情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重视网络舆情信息来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加以特别关注,有必要的话,可以向被巡视单位的主要领导提出质询,努力使下情上达,群众的意见、各种反映,党员的各种意见能够使上级主管部门了解。人大代表的监督形式还有很大的创新空间。2003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联合温州电视台、温州新闻网和温州都市报三家媒体,分别主办了《实事面对面》和《代表在线》两个大型互动访谈栏目,进行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尝试。可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视察的作用,及时抓住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将舆论、网络的“柔性监督”转化为国家机关权力的监督,形成一种既有广大群众参与所带来的广泛影响,又有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巨大权威性监督效果,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监督的效能。

  2、第一现场监督的机制(党内高效的监督职能)。促进形成反腐倡廉的综合体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形成高效的党内监督机制。这是对横向信息共享平台中某些信息“失真”、“失灵”的必要补充和纠正。党内高效的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集中体现在:

  (1)、明确党内监督的科学性。重点是以《党章》为根本,明确党内权力的隶属关系,即党的代表大会与中央委员会、常委会之间是权力授受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形成报告和质询制度。现行格局下,党代会制度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一是在实践上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现行党代会,每五年只召开一次,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没有行使代表权发挥监督作用的机会,对党委及其部门平时的工作情况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二是在空间上缺乏全方位的监督。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党代会其作用实际上就是搞一次选举,审议一下工作报告,作出几项有关决议;而对同级党委主要成员的工作情况,对党委各个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日常监督。三是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由于党员对候选人情况不甚了解而流于形式。因此,强化党内监督,首先应从改进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做起。一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并赋予其日常监督的职能。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用以了解、检查和督促同级或下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二是实行党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中央、省、县委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三是增加党代会议程,诸如听取并评议同级党委正副书记和常委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统战部等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等;四是赋予党代表联名推荐党委成员候选人的职权。

  (2)、完善党内监督的相对独立的体系。党的纪检领导体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内权力监督的效果。而纪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与权威性是科学的党内权力监督体制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们党内权力监督机构纪委一直实行双重领导体制ii,其弊端主要是独立性不够。在现行体制下,各级纪委的人财物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大案要案的立案和查处必须要先向同级党委汇报,并由同级党委讨论决定。此外,从事纪检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的工作生活都要受到当地领导机构的直接管辖制约,这大大削弱了纪检机构的专门监督功能。其次,是监督权缺失。党内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就必须以广泛而实实在在的监督权为后盾。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上级纪委的领导往往局限于业务上的指导,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拥有的权力和所承担的职责并不完全相符。第三,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独立性不强,监督权缺失,必然带权威性不强。

  为了使纪检领导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我们要改革“双重领导”体制,构建“新双重领导模式”的领导体制。所谓“新双重领导模式”即是在省以下(包括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行以纵向领导为主的监督领导体制,从原来的“以块块为主,以条条为辅”改为“以条条为主,以块块为辅”,特别是下级纪委的干部人事和经费管理等权力要由上级纪委部门掌管。从目前情况看,这是一种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案。选择这种模式,既有效地避免了目前“双重领导”体制中存在的某些严重缺陷,又没有影响和削弱党委的权威,从根本意义上保证了全党的团结与统一。

  3、空间大字报机制(建立健全参与式的社会监督体系)。广大党员能否发挥有效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科学化程度高不高的重要标尺。党内监督能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突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是衡量党的先进执政理念的尺度。十六大修改后的新党章确立了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和民主质询是党员行驶党的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式。

  党不但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也必须接纳来自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采取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条等形式,对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直接监督。在实践中,由于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监督力量小,监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现有的新闻体制下,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媒体机构又受制于行政权力,发挥舆论监督的自由度受限制。近年来,互联网在民主参与、直接性、公开性方面都达到了现代政治所能要求的最高程度,网络监督应运而生。互联网时代造就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网民,主要是青少年、知识分子、国家公务人员和外企、私企中的“白领阶层”(即社会中高收入者)。这个社会群体的主要特征是有知识、有思想、对社会变化敏感度高、生活水准较高,是网络监督的重要社会基础。从网友对“最牛钉子户”的声援到网上发帖引发对黑煤窑事件的关注和解决,从厦门PX事件中网络成为民众运动的助推剂到网民参与“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网络监督的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强制性,在反腐倡廉、防止滥用权力中发挥了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网络监督可能引起传统媒体关注,启动舆论监督机制。第二,网络监督信息公开后,有贪腐嫌疑官员的上级政府和纪检部门会面临很大的网络舆论压力。第三,由于网络的通达性,这个上级政府的上级、乃至更高一级政府也可以获得相关信息,这同样可以转化为其直接上级的压力。它不得不进行调查,给网民、也给上级政府一个交代。从这个角度分析,网络监督,是在一个不受限制的空间中张贴大字报,而它的效果大大优于其它形式的举报。

  要建立和健全网民参与式的社会监督体系,在认识上还必须真正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要转变监督权只属于国家机构、行政机关的传统观念,建立起统一的、全面的、系统的参与式的社会监督体系,用人民的监督权来约束权力;二是要转变监督对象不全面的倾向,社会监督既权指向上级机关,也要指向下级机关;三要转变监督权低于行政权、司法权,甚至低于个别领导的个人权力的传统格局。

      3、法制保障制度。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是依法制国。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协调有效的反腐倡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无疑,在这一制度体系中,法律起着关键的作用。制度是指在国家和社会中每个组织和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从内容上说,制度在社会上的存在,取决于它在指导和评价人类在其社会环境中的活动方面所起的实际作用。从形式上说,制度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得以建立,亦即以法的形式才能得以生存。在突破传统的党内监督格局,实现体制内外监督的格局下,与全社会的腐败发现机制、高效的党内监督职能相比,法制保障制度有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1)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当前,在我国实行以间接民主为主要形式的条件下,人民群众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直接参与和制定重大决策。但是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应当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对重大决策的监督权。1988年3月,河北省藁城县首创“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其主要内容: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实行群众监督。对于办事公开和群众举报两项重要制度的建设受到中央的多次肯定和推广。但这些做法仍然是试点性质的,有待赋予法的效力。

  公民的知情权,是监督权起到作用的一个根本条件。为了保证广大党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方面,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办事公开制度。只有将公务活动的条件、程序、结果诸项公开,监督才能进行;应以法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另一方面,应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以法律和制度的刚性规定公民的公开询问制度,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2003年年底我国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制度制定多年来没有付诸实施,是因为还有许多诸如询问和质询的主体和对象、内容和方式、提出与受理的原则和程序、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执行中的纪律和责任等等方面还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所以,这样一个创新性的党内监督制度还在束之高阁。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中的询问和质询制度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党内,还没有扩大到社会民主范围,所以,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

  (2)加快网络监督立法。网络监督是我国传统的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具有时代性的形式,已经成为公民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途径。跟传统的监督相比,网络监督拓展了监督空间,突破了地域限制,将监督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发挥得淋漓尽致,放大了监督效应。但是网络监督如果没有制度约束,也可能会偏离监督的初衷。在现实的网络监督中,披露信息有时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有时会演变成为个别人贬低、诬告官员的网络暴力。另一方面网络屡屡曝出官员腐败行为,也凸显出监督者的尴尬与懈怠。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对网络监督立法,对网络监督予以规范。同时,制定《反腐败法》、《廉政法》、《吹哨人保护法》。只有制度跟进,将网络反腐与其他监督机制共同形成合力,让更多的群众加入到“三位一体”的结合中来,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