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自焚案,抚州市委应被问责


宜黄自焚案,抚州市委应被问责

江西宜黄县因拆迁引发的“9·10自焚事件”造成“一死两伤”,在该惨剧发生整整一个月后的10月10日,江西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被免职;宜黄县县长邱建国的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被免,中共抚州市委还同时提名免去苏建国宜黄县政府县长职务。

在一般老百姓的眼里,县委书记、县长“双双”被免,抚州市委作为上级机关,这是重拳治吏了。可实际上,这样的处理决定,是明显对邱建国、苏建国(以下称“双建国”)的袒护。因为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六种类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很明显,“双建国”被“免职”,并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范围。也就是说,“双建国”并未真正受到处分。

大家知道,中国在干部任命中,某某官员因换了一个岗位,原来职务就必须履行免职程序;如果某官员得到提拔,原职务也需要走“免职”程序。也就是说,江西省及抚州市作出的这个“免职”决定,并非是对“双建国”的处分,更有可能是让他们暂时回避一下风头,是真正站在爱护“双建国”的立场上而作出的决定。

按说,“9·10自焚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成为抚州市乃至江西省近年来最大的公共事件,可抚州市委似乎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论是此次将“双建国”一道免职,还是上次对“双建国”立案调查,对这些看似“问责”的举动,实际上均有明显袒护“双建国”的意图。

我们不妨回放一下“9·10自焚事件”以来抚州市的应对措施:

9月17日晚,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中的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李敏军被免职、立案调查。

可几个小时后的18日凌晨,已被立案调查的苏建国,又神奇般地“带队抢尸”、“带队打人”。这就充分证明了抚州市委对宜黄县长苏建国的立案调查,是“假立案”、“假调查”。否则,苏建国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就应该“靠边站”,根本不可能继续带领一帮人去抢尸、打人。

9月18日,抚州市通报《宜黄“9·10”拆迁事件情况》,称拆迁对象没有自焚的本意,而是想借点燃汽油的方式威胁上户工作人员,自己不慎引起烧伤。此外,对钟如奎的房屋拆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全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9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对“9•10自焚事件”进行采访当中,抚州市委宣传部及宜黄县委宣传部共派出3名干部一步不离地“陪同”采访,三名宣传干部十分肯定地将该事件的责任由“没有自焚的本意”上升到“蓄谋已久的自焚”,完全推脱宜黄县委、县政府在该事件中的责任。

针对“9•10自焚事件”给社会带来的不安,不要说网民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主流媒体额旗帜鲜明地纷纷发声。9月20日,《人民日报批宜黄官员漠视人权:不能以人民为敌》、《新华社评:宜黄事件权力滥用成悲剧根源》两篇文章,强烈谴责了宜黄县政府在该事件中无视人民权益的霸道行为,用词也是罕见生猛。

按理说,抚州市委此时应该能清醒地认识到“9•10自焚事件”的严重性,理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的问责,可直到20天之后的10月10日,抚州市委才很勉强地决定免去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如此不算处分的“问责”,社会怎能满意?

笔者以为,抚州市委作为宜黄县的上级机关,对“9•10自焚事件”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因对相关人员的处理不够果,导致断善后处理工作很不得力,是导致该事件长时间发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江西省委应该对抚州市委在“9•10自焚事件”中的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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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因拆迁自焚事件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