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资格。“打假”涉及到别人的荣誉权甚至人生安全,因而,美国的做法是: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向执法或执行机构提出检举和提出指控,但无权对他人“打假”。照美国常用的一句话说,那就是:“私人个人不能把法律拿在自己手里。”违犯了这一条,您再有理也会没理了、甚至可能受到法律惩罚。这做法,保障了“打假”授权机构的权威性。中国做法呢,谁都可以实行对他人“打假”,道貌岸然的充当社会净化器,随意就把自己有利的所谓证据报到报刊媒体甚至网络,没经过授权也可以随意公开指控。这一来,授权机构就没了权威,法规规范也没了权威,用美国的话说——若马路上人人都是警察,那就等于没交通警察。
再说曝光。美国的做法是:未经法定程序准许,不公开检举或指控;若公开,就得让指控方和被指控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且不说没结论之前如此,就是有了结论后也如此。这样一来,就保证了“打假”是公平公正的。中国常见做法呢,一个人指控另一个人涉嫌抄袭剽窃或者数据造假,报刊媒体几乎不做任何核实,就迫不及待地搞起了“舆论轰炸”,那争先恐后的样子就象是饿狼扑食一般。而被指控方呢,几乎就没机会陈述自己,用一位网友的话说:面对媒体舆论轰炸,任何辩解都可能导致自己被媒体唾沫淹死,所以呢,要么是干脆不吭气、要么是尽管有理、也干脆认了。这样的例子多多,有的甚至直到被指控方含冤而死、也没个陈述自己的机会。这一来,哪还有什么正义和事实?
一个典型例子是几年前的南财大沈木珠事件。沈木珠素来以著作丰富成名于法学界,刻苦认真的态度也是人所共知。然而,却栽在一个自封的“打假斗士”杨玉圣手里,以他自己发明的所谓 “自己与自己文字重复发表就是抄袭”“使用自己曾经发表的论文文字就是剽窃”的理论,对沈木珠教授夫妇大肆进行网络批判,这其中毫无任何所谓的“程序正义”,也从未亲自跟沈木珠进行当面询问,就随意找到几遍所谓的期刊网上的文章当做证据,且不问他的理论是否正确,即便是真有其事,以杨玉圣多年的学术经验,能不知道我国期刊在刊登文章时的混乱局面??我今年把文章投到甲杂志社,过了几个月毫无信息,我只能投到乙杂志社,被采用,但过了段时间,甲突然刊登我的文章,这种事情比比皆是,杨玉圣对这些情况不闻不问,就道貌岸然的挥动他那“正义”的打假利剑,实在让人嘘唏不已!这位杨玉圣教授连最基本的科学精神和法学家的程序正义精神都缺失,还如何能让他人信服其“打假”是正义之师呢!而若别人对其起诉,杨玉圣又打着“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口号,貌似在探索真理一般,其实就是自己心虚的表现,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一系列打假背后的动机以及利益链。
沈木珠事件还导出一个“打假”的重要问题:利益冲突。美国的做法是: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人,没有资格参与“打假”。譬如某甲和某乙是同行、或从事同类项目,他们彼此就没有“打假”的资格;若其中一人对另一人提出检举指控,那么,他的言论就会受到执行机构的严格审核,以防通过“打假”达到正常竞争不能达到的目的。因为这做法,使“打假”成了达到正常竞争不能到达到的目的之手段,失去了“打假”本来的意义,“打假”本身就蜕化变质为“挂羊头、卖狗肉”的作假行为了,结果是“以假打假”满天飞。那样子,还能通过“打假”来保障学术界的行为端正和诚实么?不可能,而只会是“打假”越多、作假越多。沈木珠跟杨玉圣同属法学界,相互竟业,甚至在某些场合互相有褒贬也有可能,因此导致的个人恩怨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他是否真有可能站在中国学术复兴的角度去处理问题,恐怕不是个人说了算的吧。杨玉圣如此打假,怕是很难逃过理智人的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