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五卷第一部分(二十一)
第一章:价值(21)
价值的分类(二)
第一私有价值:合理价值量限度内的食物价值
简单说,第一私有价值包括个人所拥有的所有饮食物品中,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为维持该个人的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全部价值量。
请留意,这个定义对食物价值的私有给出了一个量的限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为维持该个人的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全部价值量”。如果该个人所拥有的饮食物品的总量超出了上面所限定的量,那么多出的部分将变成该个人的资本,而资本是“公共价值”,是不能按“私有价值”对待的。对公共价值的管理和对私有价值的管理,需要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和方法。
一般来说,第一私有价值的最大量,通常是根据当地的人均生活消耗标准,一个人在符合规定的最大时限内生活所必须的食物价值的总量。
而第一私有价值的最小量,通常是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基本生存在一个月或两个月之内必须消耗的食物价值的量。换句话说,食物价值的最小量,就是能维持一个人在一定的必要期限内的生命消耗的最低需求量。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通常,私有价值的最大量,在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方,法律的规定可能不一样。而私有价值的最小量,在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与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是不同的。比如上面提到的食物价值,对有劳动能力的成人来说,社会必须保障的只是他短时期的生存,因此对下限的规定只限于“一定的必要期限内生命的最低需求量”,成年人必须在这个缓冲时间之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解决自己生存的食物需求。但是对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这个规定就应该是自他丧失食物价值来源之日起,到他年满18周岁的那天止,中间还剩余的时限。可能是十个月,也可能是18年。
简单说,可被列入“食物价值”的物,主要包括三类:一,水和空气;二,所有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其他生物或其制成品。(我们留意到,人,是以水、空气和其他的生命为食物的)。三,在上面一者或者两者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个人所拥有的可以用来交换以上两者的等量的其他价值,或可换取这个等量价值的货币。
第一私有价值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基础性的价值,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或地区所拥有的第一私有价值的总量NPV1 (即:Private Value One of the nation),都不能小于“人类第一私有价值的公认最小量 x 该国家或地区总人口数NGBPV1(即:Global Standurd Basic Private Value One of the nation”),一旦某国或某地区的NPV1<NGBPV1,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就一定会成为他们自己以及周边地区的灾难。
事实上,第一私有价值对经济的影响,一直以来都受到人类的重视。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归纳出一个非常有用的公式:食物支出金额÷总支出金额×100%=恩格尔系数,并以此作为判断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的参考指标。这个指标现在已经被国际上广泛接受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状况”的硬性参数。而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28093.htm?fr=ala0_1_1)。
我们说,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工作是否合格,是否成功,根本的标准其实并不是一国的GDP总量的多少或者经济增长率的大小,而是在该届政府的任职期间,本国或本地区处于不同阶级的家庭其恩格尔系数的同比和环比变化的方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阶级,其恩格尔系数同比和环比向下,则政府工作成功;反之,则政府工作失败。我们不得不留意到的一点是,存在这样的情况:国家或地区GDP总量能够呈增长趋势,但是同时占社会大多数人口的阶级的恩格尔系数其同比和环比变化的方向却也呈上升趋势。这个时候如果只片面强调GDP和经济增长,势必掩盖公民整体生活恶化的事实,从而使经济发展被指引向错误的方向。
第二私有价值:生活空间
首先,我们需要解释两个概念:什么是生活空间,什么是商业空间。
生活空间:指人类个体使用来供自己的生命体直接消耗价值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和与该土地面积相关的空间范围。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土地面积,二是空间范围。
请留意:
1,生活空间的一个基本的特征是,在生命个体对它的使用过程中,在它的范围内只存在价值消耗,不存在价值获取行为,也不存在价值交换行为。比如,我的家,我只是在里面生活,吃饭睡觉抚育孩子,因此它是生活空间。一个空间,如果它的功能变成了主要在里面进行价值获取或价值交换而不存在价值消耗,那它就不是生活空间。比如商铺,码头、及货运站等。又或者,一个空间,它的使用目的是价值消耗,但是如果在它的里面进行的每一次价值消耗,都必须先在它的里面进行价值获取,之后才能进行消耗,那么它也不是生活空间。而是商业空间。比如度假村或酒店,表面上看,它们是消费者在里面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但实际上,居住者虽然的确是在里面消耗价值,但每次消耗之前,他都要先获取度假村或酒店提供的居住价值,如房间、床上用品和房间服务等,而获取的方法,是用货币去交换,即预付房费。我们之前已经说过,货币的本质就是劳动的符号和度量单位。这样一来,度假村或酒店的实质,就变成了一个“居住价值”的获取场地,只不过是完成价值获取之后,价值消耗也同时在这里进行而已,因此它是商业空间而非居住空间。
生活空间必须满足这样一个前提:是“人类个体使用来供自己的生命体直接消耗价值”的场所。即,生活空间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被直接使用来为人类个体的生命体(身体)服务的。同样的例子:我的家。它是我下班以后,一家人生活和休息的地方。是供我和家人的身体循环给养和恢复体力的场所。但是,如果我把自己的家也当成办公室,既在里面生活,也在里面办公,(正如现在比较流行的“寓公族”),那么从分类上来说,我的家就不再是生活空间,而是商业空间。这里体现出我们区分生活空间和商业空间的一个基本原则:从商原则。即:如果一个空间既用于价值获取,同时也用于生命体对价值的直接消耗,那么它只能算是商业空间,而不能算生活空间。
还有许多其他的空间,也只是用来消耗价值,而不发生价值的获取或交换的。比如,垃圾焚烧场,或者工厂厂区内部的某一个不对外的车间,比如裁床。在这里,每天重复地发生着价值的消耗和劳动的转移,在它的场所内部也不发生价值获取或交换,但是它并不是生活空间。因为,1,生活空间只是针对人体直接服务而言的。2,垃圾焚烧场或者厂区内部的某一个不对外的车间,尽管在它们里面不发生价值获取或交换,但实际上它们只是对其他的价值获取或交换场所起补充或配套作用的一个功能区域。
2,生活空间通常有两种:开放式的和封闭式的。
开放式的生活空间,比如私家花园、庭院、房屋周围的绿化带、以及公共的广场、公园、田径场等等;而封闭式的生活空间,则主要指长宽高三围被用建筑物与外界隔离开来的空间,比如房屋。
在经济领域,我们所说的生活空间,绝大部分都是指房屋建筑等封闭式的空间及与其紧密联系的绿化带、庭院之类的就近外环境。因此除非特别情况,我们所说的生活空间都将指住房,而不再做详细的注明。
1,生活空间的物质内容及其社会存在形式
生活空间,无论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它的物质内容都会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土地面积和该面积之上的相关空间的合法所有权和合法使用权。在社会存在形式上,它通常表现为公共管理机构核发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所有/使用权证,以及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等。
第二, 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该空间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建造或交换得来的财产。在社会存在形式上,它通常表现为房屋建筑、地面铺设、绿化、以及地下设施等等。
关于生活空间内的物质内容,大家一定要留意这个条件:“用自己的劳动建造或交换得来的财产”。这一点非常重要。它能清晰地区分出一些该地块内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空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该涵盖的东西,进而能帮助我们判断该空间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否有权对这些产物拥有所有权。
举个例子:
张先生拥有一块150平米的建筑用地,之前一直是他祖上的屋基,上面建有一栋百年老屋,该房屋属张先生所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也归张先生所有。对这两点,张先生已经获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相关权证。2010年3月,张先生推倒他的老屋,打算建一栋5层高的小楼,并已经获得了政府的批准。但是,在建造地基的时候,张先生偶然在地底发现了一处小储量的金矿,该金矿的大小完全处在张先生的屋基范围之内,呈柱状向下延伸约50米。
问题:这个金矿及其所蕴涵的黄金,属于张先生吗?
答案是明确的,不属于张先生。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只属于国家,张先生只拥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最关键的是,在这块土地范围内,张先生只对他通过自己的劳动建立起来或交换获得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比如他建地基时挖下去的深坑,或者他付钱让建筑队打下去的地桩。但是金矿不是他用自己的劳动建立起来的,对于金矿来说,张先生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因此它不属于张先生。由于土地只属于国家,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资源,这个小金矿亦然。
商业空间:指人类单纯用于获取价值,或者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价值的土地及与其相关的空间。
简单地说,即,所有以获取价值为其使用目的的空间,都属于商业空间。比如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国防用地、教育医疗用地等等。商业空间属于公共价值。
关于“获取价值”和“消耗价值” 的更具体的内容,我们在第二章“劳动”里会对大家作更详细的分析。
商业空间的存在形式与生活空间基本相同,但是判断的标准与生活空间刚好相反。由于本节的重点是说明第二私有价值“生活空间”,商业空间在这里不是重点,暂且略过。
现在,我们开始来讨论作为第二私有价值的生活空间。
第二私有价值定义:
一个人所拥有的,法定最大数量上限以内的生活空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价值。我们称之为第二私有价值。
对第二私有价值,我们需要做一些说明:
第一,每个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在地球上“有偿使用一定的居住土地面积和居住空间范围”的权利。即:如果我们将所有地球土地面积按照当时的地球总人口数平均划分的等份的生活空间,那么每一个人,自出生之时起,就有享有“有偿使用”一份这样的空间的权利,(注:但必须是有偿享有,或有条件无偿享有,而不是无条件无偿享有。这是由“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唯一手段”这一性质决定的)。这个权利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无论他是出生在毫门世家,还是乞丐的街头。土地面积和空间范围是人类生存的根本,无论是对人类个体还是人类整体。
由于生命个体对生活空间必须是“有偿使用”,而个体之间在劳动能力上存在差异,这就会产生不同的个体所能使用的生活空间数量存在不同,能力强的必然使用较多的空间,反之则只能获得比较小的生活空间。但是,地球的土地面积和空间范围是有限的,一个人能力无论再强,也不能无限地占用生活空间。如果每个人对居住土地面积的有偿使用权没有数量限制,那么地球上就一定有人会拥有广大的居住面积,而另外的人却无立锥之地。特别是在现行的遗产法制度下,那些拥有大量的或高档豪华的生活空间的人,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其生活空间的来源并非通过自己的劳动而是通过继承得来的。这就为人类的生而不公平,为个体之间的敌意和对抗,为亲属、群体、种族、区域或国家之间的血腥争夺和破坏性的战争造就了土壤。为了保证“人生而平等”这一基本原则,根据“易学思维”原理,首先,对土地面积和空间范围的有偿使用权必须设立上限,其次,对生活空间中的两个根本因素:土地及其相关的开放空间,在所有权属问题上就一定不能私有,哪怕是一立方厘米都不能。因此,土地及其上的开放空间只能属于公共价值,由公共机构进行管理,个人只能依法对它们拥有使用权,而且是有偿使用,有条件地限时使用。这是构建合理的经济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这也是人类构建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则)。
第二,生命体与第二私有价值之间的关系
个人对一定的土地和空间不能具有所有权,但是却能具有有偿的使用权。在不违背“有偿”的前提下,其使用时限可以与该个人的生命时限相等,(该个人自愿放弃的情况例外)。
个人对生活空间拥有使用权是他的天然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是,使用权是一种价值,必须要劳动获取,才能够拥有。这里的“有偿”的前提,规定了天然的权利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因此,一个人所能使用的生活空间的大小和优劣,取决于他本人的劳动能力,也就是说,他本人的购买能力。购买能力强的,可以住宽大的、条件优越的空间,反之,则只能选择窄一些的、条件简单的空间。但是,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由于地球空间资源的有限与人类总人口数急剧增长的矛盾,一个人所能使用的生活空间必须有一个上限。无论他的偿付能力有多强,我们不可能将整个地球让给某一个人单独居住,而把其他的人都赶到太空里去;反过来,一个人能够使用的生活空间也必须有一个下限。从尊重生命的角度,一个合理的社会里,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哪怕是乞丐,他也必须在政府设立的福利机构所属的房屋里有权有偿使用或受赠使用一个不小于本地法定下限的居住空间。这一点,同时也是我们已经作过简单说明的“私有价值”的最大上限和最小下限的基本规定。
个人能够合法有偿享有使用权的生活空间的上限和下限,必须根据这三个条件来设定:
1,一个指定范围内的土地资源与实际定期生活在该范围内的总人口数的比例;
2,该指定区域内的生活用地的开发状况和使用效率;
3,该指定区域内的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含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分别在总土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在地球上,个人能够合法有偿享有使用权的生活空间的上限,在不同的地方,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相同。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来决定这个上限,并根据三个条件的实际变化定期进行适时调整。因此,全球范围内不可能共同使用一个相同的生活空间上限。
但是,整个地球可以共同使用一个相同的生活空间下限。因为,就人类大家族中的每一个生命而言,我们身处的地方可以不同,但是我们生存的最基本的需求是一样的。因此,地球上不同地方的生活空间上限可以不同,但是任何地方的生活空间的下限都只能高于或等于这个全人类共同的下限,而不能低于这个下限。由于地球上不同地方的经济状况和人口状况千差万别,通常,人类能够共同接受的个人生活空间的下限,必定与地球上居住条件最恶劣的地方的生活空间下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居住条件最恶劣的地方”往往不一定就是人类最贫穷的地方或最不发达的地方,有时甚至可能是一个经济很发达的地方,比如巴西的圣保罗、印度的孟买、美国的纽约或者中国的上海或香港。看一看最近中国拍摄的以上海的居住状况为背景的电影《蜗居》,大家就会明白了。 一个地方是否会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生活空间下限的产生地,不是取决于它的经济的发达程度,而是取决于我们在上面所列出来的三个条件。虽然经济的发达程度在里面有改善的作用,但是作用有限。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地球人类能够共同接受的生活空间的下限,一定是居住环境最恶劣的地方的人类个体在当前发展状况下生存所必须的最小的生活空间。因此我们把它命名为“当前人类的基本生存空间”。(之所以注明为“当前”人类的,是因为随着人类的人口总数的变化与科技发展状况的不同,人类在不同时期的“基本生存空间”,即人类能够共同接受的个人生活空间的下限,是变化的。)
这里,我们说,整个地球可以使用一个共同的生活空间下限,但不是说所有地方都必须使用这个共同的生活空间下限。在条件宽裕的地方,使用更高的生活空间下限标准是合理的。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无论地球上任何地方,它的生活空间下限都不能低于地球人类能够共同接受的生活空间的下限。
上面我们所说明的,实际上就是生活空间作为私有价值时的最大和最小值界线的设立规则。
另外,这里,我们还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生活空间与商业空间是不同的。在法定最大限制量以内的生活空间是私有价值,而商业空间,无论数量大小,都属于公共价值。
第三,第二私有价值的物质内容及其社会表现形式
由于生活空间的物质内容下两个方面:一,土地面积和该面积之上的相关空间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该空间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建造或交换得来的财产。因此,作为生活空间的一部分的第二私有价值同样也具有这两方面的物质内容。
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必须为社会共有,绝对不能私有,于是这里就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一块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所有人,进而,在该土地内部可能包含的自然资源,不归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所有,而在该土地上由使用者通过劳动建造或交换得来的财产,又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种偏于复杂的关系,很容易就会在我们的人类经济活动中引起各种各样的纠纷。比如我们在上一节中提到的房屋拆迁纠纷、以及我们上面提到的土地内蕴涵的资源的所有权纠纷,或者在该土地内发现的古玩或贵重物品等物品的所有权纠纷等等。因此,在针对第二私有财产的管理上,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法律对第二私有价值所涉及到的可能的物质内容的责权的明确的规定和清晰的责权划分指引。这一点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对待的。
第四,第二私有价值的基本管理方法
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生产力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现在的地球人口呈现出一个较快的增长趋势。这点可以从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生态学基础》(http://www.scude.cc/kejian/shengtaixuejichu/jiangyi/2.htm)第二章第一节中的这段描述得到印证:
在人类进化过程中,人口长期处于很低的水平上,增长缓慢。早期人类茹毛饮血、渔猎为生,生产力极其低下,大约每30平方千米的陆地面积才能养活一个人,整个地球只能养活大约500万人。随着一万年前农业社会的出现和生产力的提高,人口有了一次较大的增长。在距今大约8000年前,世界人口不到1000万。其后,由于农、牧业的发展,世界人口稳步增长。到公元初,世界人口达到1.5亿,当时我国人口大约5000万,约占世界人口的1/3。
在工业革命以后,世界人口又一次较大的增长,至今还在继续,其增长规模是有史以来最大的。1492年哥仑布发现新大陆时,世界人口大约为2.5亿,到1987年7月11日世界人口已突破50亿。
人类必须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人口已经出现了成百上千倍的增长,但是地球表面的总面积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只有那么多。于是平均分配到每个人头上的生活空间使用量,就必然地随着人口的增加而成百上千倍地减少。在远古时候,一个人要获得一个相对充足的居住空间不是一件困难的事,而现在却比远古时候困难了成百上千倍。我们说过,要获取一个价值,影响获取劳动的量的因素是获取的难度,难度越大,需要的劳动量就越大,而货币是劳动的计量单位,因此,人类为获取一个充足的生活空间所必须花费的货币就会越多。这就说明了,在现在的地球上,为什么越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土地和房屋的价格越贵。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里,房屋支出已经成为地球上任何地方任何一个家庭的最大支出之一。房地产因此成为每一个国家里的一块相对比较大的蛋糕。但是,目前人类对第二私有价值“生活空间”的管理状况却很不容乐观。在绝大部分国家里,第二私有价值生活空间,都已经变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合理化发展的一个瓶颈。就以目前中国大陆的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为例,房地产成了目前中国 “伪GDP”的国内产值中最大的支持板块,同时,由于它吸走了几乎所有原本应该用来流通价值和繁荣市场的资金,它又成为中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从全球来看,由于土地总供应量的固定性和有限性,在一个合理的市场中,生活空间本应该是最安全的资金避风港,但是现在人类的房地产,却几乎变成了资本玩蹦极的最佳工具: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就被自己的房地产“洋葱头”了一把;美国的次贷危机也首先是从房地产开始的,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现在正在加班加点地建设着下一轮世界危机的源头和中心。尽管本届中国政府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它的危险性,并已经开始采取强制的政策措施来加以控制,但是就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来看,由于缺乏灵活性、完整性和成熟的市场机制,还完全没有触及到房地产市场不健康的根源。因此,从长远来看,中国还没有完全摆脱成为2016-2019年之间的下一轮世界经济危机中心的可能性。
第二私有价值,作为家庭和市场中的一个开支比较大的项目,对它应该如何管理呢?
根本原则:“分级管理”模式
“分级管理”必须对两个方向进行分级:
首先,购买力分级。即区分消费者的市场阶级类别。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章第十九节中已经说明过了,一般来说,划分为四个大类,共5个阶级。
其次,产品分级。即,根据消费者的市场阶级类别,设定居住类房地产产品的不同类别。当然,必须考虑到第二私有价值的上下限的限制。一般来说,相应地,房地产类别的产品可区分为五种:
第一, 高消费生活空间:别墅类产品。对应富裕阶级的购买力。
第二, 基本生活空间。
这个类别分为三个层次:
商品房,对应小康阶级的购买力。
经济适用房,对应储蓄阶级的消费能力。
廉租房,对应温饱阶级的消费能力。
对廉租房产品和经济适用房产品,政府必须强势介入供应管控,以保障民生,保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性。而对别墅类产品和商品房产品,政府只需保障其合理的秩序,而慎言介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必须禁止介入,与民争利而扰乱市场。
第三,基本生存空间:福利房。
这是政府必须对贫困阶级提供的保障性产品。
在这两类分级的基础上,根据各个购买力类别在市场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来确定每种房地产产品在市场中应该占有的比例。严格控制每种不同产品的标准和供应量,使其处于合理市场比例的范围内,不严重超量,也不严重不足。这是目前人类彻底解决第二私有价值的市场管理问题的根本的,同时也是唯一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最后,总结一点:
每个人,从一出生起,都天生拥有至少一个“基本生存空间”的使用权。无论这个人有没有劳动能力,一个现代的文明的社会对这一点都是必须保障的。这正是“私有价值”必须受到绝对尊重的根本意义所在。而同时,根据不同的国家或社会的土地供应状况,每个人的“基本生存空间”的使用权又有一个上限,合理的市场中,每个家庭的“基本生存空间”的使用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上限以内,否则必然会对国家或社会的经济产生负面冲击。
为此,稍后,我们将以本书附录的形式,以探讨中国居住类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方法为内容,对人类应该如何管理第二私有价值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详见稍后将发表的《资本论·第五卷》附录一:《2010:中国居住类房地产神话的终结》。)
200812122220草稿
200901281220第一次修改
201006251539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