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1501050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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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由被告周晓华,何幸赔偿原告何金湘、蒋玉湘、谭林芝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赡养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10039.06元。
2009年6月20日,何新生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325线从江永驶向允山方向,21时30分,途径允山镇岗头村路口路段,开启左转向灯跨越道路中心虚线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由何幸驾驶的湘4K73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何新生及搭乘何幸摩托车的何光明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光明在医院抢救共开支医疗费880.2元。被告何幸2009年6月14日委托其父何文湘向何光明的家属支付20000元用于办理何光明的后事。因事故相关责任人对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9月21日下达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新生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左转弯期间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车辆优先通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何幸在雨天、夜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遇对向车辆明示借道通行时,采取措施不及,发生冲撞,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何幸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损害后果产生的损失由被告何新生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何幸承担4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作者:李燕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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