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18日《成都商报》)
虚假广告害人不浅,名人代言更是助纣为虐。追究名人的代言责任实属应当。但还要看到,跟普通人一样,名人也没有辨别虚假广告的火眼金睛。所以,追究名人虚假代言的责任,有必要区分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有意而为,不妨罪加一等;如果无心之过,不妨宽而罚之。
名人把握不了广告真假,但商家心里最清楚。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商家违法成本过低:一方面,法律对虚假广告商家处罚过轻,在法律上存在罚不当罪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对虚假广告过度宽容,涉案商家稍做公关或“流下鳄鱼的眼泪”,就能够博得社会的同情。正是法律惩罚和社会惩罚远远低于违法收益,才导致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所以,必须从法律和社会两方面加大违法成本。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是从法律上增加成本。但还要看到,这仅仅增加了名人的代言成本,并非直接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让名人担责,确会阻止一些名人有意代言虚假广告,让名人在接广告时更加慎重。但名人接不接虚假广告,与虚假广告存不存在、违法成本是否大于违法收益并没有直接关系,或者是关系很小。换句话说,并不能有效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
应当说,让名人担责是相关部门对民众的迎合。现实中,一旦发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人们对代言的名人口就会诛笔伐。消费者被虚假广告伤害,而代言名人拿钱一骗而过,甚至面对公众指责还恬不知耻,对于这样的名人,民众自然不满。但民众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指责,甚至希望名人承担责任,归根结底还是源于对虚假广告的憎恶。如果相关部门仅仅加大对名人代言的问责,而不增加商家的违法成本,那么这种“迎合”不会有太大的意义。
事实上,法律之外,社会也应多做努力。记得韩国2004年出现无良企业用下脚料做“垃圾饺子”,被发现后,韩国民众一度拒绝购买饺子,甚至发动“踩饺子”抗议活动,消费者的团结令整个饺子行业陷入寒冬,当事企业的一个负责人还因此跳河自杀。
试想,如果我们对虚假广告商家采取零容忍,对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坚决抵制,而不是现在的对虚假广告产品一面骂一面买,对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一面指责一面支持,商家还会如此不把消费者当回事,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还会如此不把粉丝当回事吗?
与法律惩罚一样,社会惩罚也是遏制虚假广告的力量,而且还是重要的力量。可以想象,如果某种产品被发现虚假宣传,某个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在法律严惩之外,社会集体抵制,让他们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商家还敢虚假宣传、名人还敢虚假代言吗?肯定不会。
http://news.qq.com/a/20101018/000243.htm
让代言名人担责,让造假商家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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