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十余载,法院判决显真身。


    

隐名投资十余载,法院判决显真身

                                     刘永斌律师:13910531168

案情简介:

1990年,甲乙二人以A公司名义购买了B公司的法人股股票,成为隐名股东。后甲乙二人与A公司发生纠纷,2010年初甲乙二人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以A公司名义购买股票,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所认购的涉案股票份额。

   法院判决认为:甲乙二人假借法人身份购买股票行为虽为不妥,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故支持了甲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析案:

本案中涉及到“隐名股东”的问题。隐名股东是指一方实际认缴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却为他人的投资人。隐名股东不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对内关系一般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有认缴出资的行为,法律就应确认其股东身份。但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时,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被确认。本案中,甲乙二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出资,只是为了规避非法人的身份而借用A公司的名义,应为公司内部关系,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股东资格被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