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财政部送审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据10月20日新华社)
这些年,诸如马加爵案、邱兴华案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曾经让许多受到伤害的人们及其家属人的生存底色变得无比艰涩与黯然,由于一些犯罪主体本身缺乏赔偿能力,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往往只能变成一张“法律白条”。很多时候,给予这些受到伤害的人们救助,就会过度到国家赔偿的层面。此外,诸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类由于司法腐败与执法不公造成冤假错案,追求相关责任人往往也都是举步维艰,这就使那些遭受冤屈的人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层面的救济。
令人遗憾的是,现在一些地方受囿于财政使用限制,即便是想对受害人实施国家赔偿,资金问题往往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这样一来,很多遭受苦难与冤屈受害人只能在某个角落暗自哭泣,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而此次财政部的送审稿的规定,各级政府都应该保证国家赔偿的专项资金,这无疑为求解这种资金难题提供了一把钥匙。
不难想象,如果这些内容能够最终确立下来,就意味着长期悬而未决的国家赔偿资金,有了明确的来处。毕竟,国家赔偿往往涉及到巨大的资金使用。过去在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还是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分摊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现在明确赋予各级政府在国家赔偿上资金投入的责任,这样一来,就彻底解决了国家赔偿资金来源不明的弊端。
那么,国家赔偿的这笔钱到底能不能被合理有效的使用呢?根据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在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费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就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这样一来,也就真正确立了政府财政与相关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问题上各自职责。如果再出现国家赔偿久拖不决的现象,也就可以顺利找到应该被问责的主体。
在国家赔偿的问题上,其实就是要先解决这笔“善款”的来源,进而实现“善款善用”。此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就让我们看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路径。如果这种制度真的顺利固化下来,国家救助刑事受害人就能够解决长期无米之炊的尴尬。接下来,关键就在于真正落实好补偿对象和条件的界定,通过细节与程序的完善,来让国家赔偿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消减那些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身上植入的长久痛苦,离不开国家赔偿。为那些应该得到国家赔偿的人们提供及时的权利救济,本身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实现社会正义。让国家赔偿有“善款”,并且实现“善款善用”,早就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也只有以公共财政来保障资金来源,以科学流程与严格执行来保证资金使用,通过制度与执行来保证国家赔偿实现善款善用,才能真正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国家的义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