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客“猝死”海南宾馆温泉池保险公司被判赔付13万元


上海市民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赴海南旅游期间,“猝死”在一家宾馆的温泉池内,其家属以旅游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由诉至法院,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今天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对此案进行开庭,该院副院长荚振坤亲自担任审判长。在经过2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院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游客“仰躺”温泉池底

  2009年8月,在上海某公司任职的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省旅游,单位委托上海某旅行社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同月27日,也就是吴先生与10余位同事到达海南的第二天,晚上21时许,在下塌的宾馆温泉池(水深80公分)内,吴先生被人发现昏迷在池底,呈仰躺姿势,救出水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最后结论为“猝死”。此后,吴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9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10年1月,吴先生的家属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猝死”≠“意外死亡”?

  法庭上,保险公司一再强调,被保险人吴先生死亡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是“猝死”。所谓“猝死”,根据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吴先生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也无法律依据。
  而作为原告的吴先生家属却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解是狭隘的,“猝死”并非一定是疾病的“猝死”,还应包括不明“因由”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吴先生“猝死”不属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作为拒赔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且保险免责条款中也没有就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保险金13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所以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加以认定。
  2010年10月21日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对此案进行开庭,该院副院长荚振坤亲自担任审判长。在经过2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院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