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可向责任人追讨”能够形成机制吗?能够推广到更多的部门吗?
中国拟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可向责任人追讨,
没有医师资格证得“伪医生”给病人治死了,要承担责任;矿井出现矿难有责任人承担;毒奶粉“三聚氰胺”也有责任人承担。但是,还有一些部门或个人由于自身水平和能力的问题,对整个中国造成了大的危害却没有人来承担损失的责任,比如,一些位高权重的伪“经济学家”,利用自己的特权,制定了一些不合符中国经济发展的政策(像房地产政策、美元外汇储备政策等等),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地损害,但却没有人出来承担责任。像这类的损失,绝对不止几百亿,可有人承担损失了吗?
现在国家赔偿费用能够向这类追讨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