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可向责任人追讨”能够形成机制吗?能够推广到更多的部门吗?


“国家赔偿费用可向责任人追讨”能够形成机制吗?能够推广到更多的部门吗?

中国拟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可向责任人追讨,1020,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此外,草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没有医师资格证得“伪医生”给病人治死了,要承担责任;矿井出现矿难有责任人承担;毒奶粉“三聚氰胺”也有责任人承担。但是,还有一些部门或个人由于自身水平和能力的问题,对整个中国造成了大的危害却没有人来承担损失的责任,比如,一些位高权重的伪“经济学家”,利用自己的特权,制定了一些不合符中国经济发展的政策(像房地产政策、美元外汇储备政策等等),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地损害,但却没有人出来承担责任。像这类的损失,绝对不止几百亿,可有人承担损失了吗?

现在国家赔偿费用能够向这类追讨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