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霸王条款”应先拿垄断行业开刀


治“霸王条款”应先拿垄断行业开刀

2010年10月22日 08:38:20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10月21日《山东商报》)

    国家工商总局的“利剑”终于刺向“霸王条款”,不仅能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利于企业和商家的长远发展。

    然而,笔者觉得,此次工商总局出台的公共治理措施,主要针对的是,普通行业的“霸王条款”,像餐厅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商品维修上设定条件、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等等,而对垄断行业的诸多“霸王条款”,不但没有明确的说法,而且也难以动用处罚条款,这样的政策面世,难免给人以欺软怕硬的感觉。

    实际上,对于竞争激烈行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还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但是在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背景下,面对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只能默默忍受“火烧刀剐”,大都选择委曲求全,自认倒霉,最后只有被动和非自愿接受的份儿。

    揆诸现实,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可谓俯拾即是。比如,像电信行业让人久为诟病的月租费、双向收费、漫游费等,多年来一直侵害着公众的利益;还有,银行企业,从年费到跨行取款费,再到跨行查询费……目前各家银行收费项目的林林总总,多达3000多项,其中绝大部分的收费项目,是依据银行内部规章出台的“霸王收费”;此外,安装天然气管道必须交纳“燃气初装费”,安装有线电视也必须交纳“初装费”和机顶盒费等等。

    这些行业之所以“店大欺客”,把不平等格式条款强加于消费者,是因为他们大都处于垄断地位。有的企业“别无分号,只此一家”;有的行业尽管有“几家分店”,但由于竞争环境不太充分,再加上他们是利益同盟,顾客选择余地异常狭窄。

    眼下,消费者意见和投诉最多的就是银行、电信等垄断行业,对消费者屡屡出台的不平等条款。在欧美等国家,一些特定的基础设施和行业,也实行垄断经营,但是由于政府规定了严格的定价和服务标准,以及成熟的成本监审办法,有效地规避了企业出台任何霸王条款。反观国内,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垄断行业的管理办法,使这些垄断企业为所欲为,利用霸王条款,不断拓展自己的收费“地盘”,定价畸高,服务质量差,几乎成了垄断行业的通病。也正因为垄断的地位,无人撼动,企业不仅失去竞争的原动力,也让管理和正常获利水平停滞不前。

    鉴于此,笔者觉得,欲想治理“霸王条款”,应先拿垄断行业开刀,国家参照《反垄断法》制定出监管硬措施,对涉及垄断行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尤其要对“霸王条款”,果断叫停,这不仅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能让垄断企业真正做大做强。 吴睿鸫(税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