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条一般是阐述立法目的,而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方面,第一条也是建制立章的目的。可见目的具有统筹全局的重要性,以及导向性,通过对目的的了解可以探索制定者的意图。
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多数HR会毫不疑问地说,替老板管理员工,并且在条款设计上赋予企业老板与高管豁免权。甚至更有老板直言道,搞规章就是要让员工老老实实地为我赚更多的钱,同时我可以支付很低的工资。在这种目的的导向下,规章制订过程中,完全是按照老板的意愿,极少听取员工的意见,而且制订以后,也是朝令夕改。
然而国家对这种方式持反对态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规章制度制订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而且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为何要经过民主程序呢?这是经验的总结,因为任何规章制度制订出来都是要执行的,如果执行者对此很抵触,势必影响执行效果。这在很多企业都存在,规章很多,但是都没严格执行,成了一种摆设,一种装饰品。
大道相通的哲理,告知我们,企业制订规章与国家制订法规具有相同的原理,即企业规章应是投资者与劳动者相互博弈的产物,相互妥协的结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采取单保护,只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是双保护,兼顾投资者与劳动者的权益。所以从目的上讲,应是规范公司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的采取了双保护,后面才会有员工依法享有的福利、报酬等规定,以及杜绝老板与高管的豁免权。
从企业外部讲,与企业联系最密切的是客户,不管是材料供应商,还是代理销售商,以及合作机构,都可以统称为客户。现在共赢的理念已被多数人所接受,很多企业都已经认识到,只有与客户实现共赢,才有持续合作。但是在与客户合作都是由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能否合作愉快?还是取决于人,不单是公司老板,还有员工。公司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客户,其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与客户合作。因此,规章制度的目的也应涉及到客户的利益,如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
当然肯定有人不认可这一观点,不过试想想为何被客户投诉呢?究其原因还是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出问题,譬如QC对产品监管不严,导致不合格产品流进市场,譬如售后人员不能及时回应客户,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如此等等。明确此目的,即可总结客户投诉的重点,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工作人员,以避免再次被投诉。
离开了客户的支持,员工的配合,一个企业是很难生存下去的,这是投资者都心知肚明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