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按:我在网上贴出《徐大鹏、马晓菊诉青岛市市北区计生委起诉书》后,有支持强制计划生育的卑鄙小人造谣说,我为了非法经营大肆炒作,以舆论干预司法。在此我想特别声明三点:
第三,我并没有从原告那里拿一分钱,哪来的非法经营?我要是拿了原告的钱,还能自己呆在北京,一次次指使原告去起诉、申诉吗?这么不敬业的律师,不管它是黑的还是白的,能有人找吗?但是帮忙,那就礼轻人不怪了。那些干什么都要钱的经济动物们,他们有的认为我接受那么多记者采访都是收了钱的,有的又认为记者帮我炒作也是收了钱的,采访人和被采访人都收钱,钱从天上掉下来啊?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
徐大鹏,............
马晓菊,...........
代理人:
杨支柱,...........
被申诉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诉讼请求:
指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1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们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按照2009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的四倍向我们夫妻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9472元,共计高达人民币178944元。尽管“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文件上的落款日期却是2010年6月18日,申诉人并没有太在意,觉得本来就不是什么急事,政府晚送几天也没什么。申诉人略微觉得奇怪的是,被申诉人送达时没有要求签收,放下就走。送达时申诉人家的阿姨也在场。
这两份征收决定书的结尾称,“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还远远没有满三个月,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受理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并且找申诉人谈话,问申诉人有没有异议,要求申诉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目录。
申诉人于是赶在三个月期满之前的10月10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市北区人民法院没有即时受理,说要找被申诉人问问情况后再做决定。此后申诉人多次电话询问接受申诉人起诉书的法官是不是可以去交案件受理费了,这位法官说被申诉人在找当初申诉人签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单子。申诉人说,没有签收,何来单子?并向该法官提出:如果不受理,请给书面裁定。法官说,还没有决定不受理,让申诉人等等。到了10月18日,申诉人再问该法官是否受理,法官说不受理,因为我们起诉时已经过期了,被申诉人找到了“证人”证明我们拒收。申诉人请该法官出具不受理的书面裁定,该法官拒绝。
申诉人清清楚楚地记得被申诉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7月12日,而不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面写的6月18日。申诉人家的阿姨可能不记得具体日子了,但当时被申诉人放下文件就走人,根本没有要求我们签收,没有为签收的事发生争执,阿姨是记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已经明确排除原告对于起诉没有过期的证明责任。申诉人本来可以说是一个礼拜前才收到,除非被申诉人拿出签收的证据来证明是6月18日。申诉人说7月12日收到,就是为了尊重事实。如果被申诉人不需要证明送达日期就是文件上注明的日期,他们只需要倒填日期三个月,就可以彻底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了。
申诉人不知道被申诉人找到的“证人”是虚构还是确有其人,他们是一人还是多人,他们“证明”被申诉人是何时、何地拒收的。既然申诉人拒收,被申诉人需要去找证人来证明申诉人拒收,才能完成留置送达,为什么他们一点印象都没有了,要花好几天时间去找根本不存在的签收单?现代科技发达、办公条件改善,照相或录像的成本很低,许多执法机构都对自己的执法过程进行录像,为什么被申诉人没有对申诉人“拒收”和留置送达的过程进行录像?申诉人居住的小区是有监控录像的,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完全可以要求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录像证明他们在6月18日以后、7月12日以前来过小区并进了申诉人的家。被申诉人既然要证明申诉人拒收,为什么当时不提取物业服务公司的录像?又被申诉人为什么不就近找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或申诉人的邻居来证明申诉人拒收?还有,申诉人之所以记得征收决定书的送达日期,是因为被申诉人要向申诉人夫妇征收共计高达人民币178944元的社会抚养费,利害攸关。被申诉人的“证人”或能记得申诉人的拒收(如果真是拒收的话),但是他们能在三个多月后还记得确切的日期吗?难道他们也跟申诉人一样对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如果是这样,他们的证言可信吗?
被申诉人既然能从找签收单的过程中找出“证人”来,也许他们过一阵又能“找出”三个多月前“拒收现场的证明笔录”,申诉人要求当面质询证人并鉴定“拒收现场的证明笔录”的制作时间!
即使市北区法院相信了被申诉人的伪证,认定申诉人起诉过期,也应该做出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市北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给书面裁定的做法,侵害了申诉人的诉权。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申诉人据此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北计生费征字[2010]117号”和“北计生费征字[2010]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大鹏、马晓菊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