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暗箱操作法》之管见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张政斌
暗箱产生阴暗,阴暗藏匿黑手,黑手操纵腐败。欲除腐败,必“亮”暗箱,让阳光为“黑手”消毒。
暗箱存在的实质是“愚民政策”的翻版,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它直接侵害的是公民的知情权。各种腐败的产生无不与暗箱操作相联系。一定意义上讲,暗箱操作就是腐败的代名词,也是腐败得以实现的必要载体。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古今中外一切文明进步的推进,无不与“阳光行动”相关联!欲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公允”的现代文明,制定一部《反暗箱操作法》显得尤为迫切而必要。
从评古论今文章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历史上大多冤假错案的酿造,一般都离不开操作暗箱的“黑手”。执法领域执法者手中因为掌握的是“公权”,他们就可以打着维护公权、捍卫法律的幌子,去干徇私枉法的勾当。电视剧《大染坊》中刮地皮的律师,拿了昧心钱逼死人命后,还能说出“法律是无情的”这样冠冕堂皇的话,美滋滋地品尝着恬不知耻的味道,却感不到有一点异样的感觉。在这些人当中暴露出的执法犯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的背后,也时不时地隐现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朦朦胧胧的影子。这影子赖以生存的条件就是夜色笼罩,就是暗箱掩护;这影子最避讳的、最害怕的就是阳光照耀,就是群众监督。试想我们的社会处处阳光普照,事事公开公告,时时监督到位,那一双双操作公权的“大手”不就明明白白地啦吗?被光彩夺目的民主之光照耀的暗箱还“暗”吗?回答是肯定的。既然暗箱都不存在了,那腐败也只好顺着“皮之不存,毛将焉夫”的道理而付之东流去,那腐败操作者的伎俩也只好在有阳光普照的社会中变得束手束脚而不敢出手,而后又不得不在假“正人君子”的伪装下,衣冠楚楚地销声匿迹,将一个行为上不便显露的“伪君子”转变成为一个行动上可以大胆表露的正人君子。因此说腐败藏身的“宿营地”----暗箱,一旦时刻照耀在阳光之下,那在避难所里滥用公权的黑手,也不得不把腐败打下十八层地狱而不敢轻易露头。
为还社会于安宁,还人性于公正,必须制定一部规范公权操作者环境的法律------《反暗箱操作法》。该法的内容包括该公开的内容和该让公民知情的事项(党务、政务、财务、监管、服务、基建等)何时何地采取口头宣布、书面通报、张榜公布、媒体公告等形式进行分门别类地细化公开,对公开内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公开范围、承办部门、责任人、督办部门等进行明确,对群众异议如何处置等。
该法的出台一是可以让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实现。二是可以实现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的互动与转化。有了该法,社会公民就可以利用法律去监督当权者的行为,有了该法,公权操作者就有了依法行为的依据,如若违反,一目了然,群众监督就可以直接转化成法律监督去制裁之。有了该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才能离口号式的说教越走越远、远-----。三是可以使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业务监督、法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可以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办事,公开管理,公开评议,杜绝“暗箱操作”。督促规范工作人员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促进干部成长、成熟、成才、成功。
我们相信,《反暗箱操作法》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要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口号的更深层次地落实。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反暗箱操作法”。相关法之中虽然包含了一些反暗箱操作的内容,但不够完整,有关反暗箱操作的政策大量散见于各种内部文件之中,这样难以聚合法制的力量预防和惩治暗箱操作带来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