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服刑信息与犯罪人信息公开话题》
2010年8月30日,北京高院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国美电器实际控制人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罪等3罪作出终审判决,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亿元,黄光裕之妻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中关村原董事长许钟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而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是针对中关村股票的。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凡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特定时段),是可以提起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笔者在受托代理中关村股票投资者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时,踫到了三被告联系地址如何送达的问题,因黄光裕、许钟民仍在监狱内服刑、杜鹃被判缓刑而处于司法管制状态,存在无法送达或法院由此不予立案的可能。故为投资者权益保护计,9月9日,笔者代表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黄光裕、许钟民的服刑所在单位及相关地址;杜鹃缓刑管制期间的联系地址。
9月27日,笔者收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0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黄光裕、许钟民目前未在该局服刑,而根据《监狱法》第20条,两人如被收监,该局将按规定通知家属,而杜鹃管制期间联系地址问题,不属于该局受理范围;同日,笔者又收到北京市司法局京司信告2010第15号-答《答复告知书》,称经查,黄光裕、许钟民尚未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监狱服刑,故笔者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又经查,(北京市司法局辖下的)区县司法局目前尚末收到法院送达的缓刑人员杜鹃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故笔者申请获取的信息也不存在。
不经意间,笔者涉及到一个鲜有人提及但确需面时的话题,即犯罪人的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这既是《监狱法》、社区矫正规定所需面对的问题,也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予重视的问题。
其次,如何依法公开那些可以公开的犯罪人信息。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看,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政府主动公开与公民依法申请公开两类,今次黄光裕案中笔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属于公民依法申请公开方式,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与北京市司法局的《答复告知书》中,也没有对笔者的申请事项予以驳回,只是说明尚无此信息而已,这表明,中国狱政管理机关对犯罪人服刑信息的公开是持开放态度的,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因此,今后需探讨的、完善的是,犯罪人服刑信息如何依法公开,是否需要分类分级公开,公开的范围应包括那些,如何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律师、媒体依法申请公开的制度等等。由于《监狱法》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故存在两者不一致之处,因此,《监狱法》以及看守所、劳教场所与社区矫正的规定中,都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以修订。
从黄光裕被捕、被判、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首案,到国美电器股东大会上的黄光裕-陈晓之争,黄光裕虽身陷囹圄却一直站在新闻媒体的风口浪尖上,但如果将来回头看历史,今天因他的服刑地点带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这件小事,或许后者更富于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