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而言,就人类动因参与制度演化的机制而言,公共选择学派的投票理论提供了较为理想的解释,尽管这一过程如我们已经发现的那样,存在着种种困难;但或许正如广义进化学者所指出的:“人类的最大局限不在外部,而在内部。不是地球有限,而是人类意志和悟性的局限,阻碍着我们向更好的未来进化。”同时,“我们必须反思限制我们充分发展适当才能的消极因素。因为,只有了解‘内在限度’,才能克服增长的极限。”
如果说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中明确的是人类进步的外在限度的话,那么,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明确的则是人类进步的内在限度:即人类的有限理性及其关于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性。人类生活是一个不断成长的整体,它一方面由持续的互动过程所整合;另一方面它分化为各种能量形式,如个人、团体、行为模式、文化体系以及社会制度。任何一个社会的制度都是一个内在的整体,对于制度学家来说,制度展现了内涵特定功能和价值的结构和关系;而对于那些受制度约束并在互动行为中推动制度演化的众多社会个体来说,这些结构和关系并不明确,就如同每个人都无法理解自己身体的生理过程一样。在社会系统中,由于众多的生活形式都不以个人为特点,它们也根本无法被那些只对个人感兴趣的人所理解和发现。当我们将社会看作一个有机体时,它如同生命系统一样是个耗散结构或开放系统。它是由形式和过程所构成的复合体,其中每个形式和过程都在与其他的形式和过程的互动关系中生存、成长和演化。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制度约束下的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和基于主体间性的自由并不是相对立的。相反,或许正如查尔斯·霍顿·库利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当个体是整体的一个部分并且整体也是自由的,自由才能在个体中存在”。
然而,目前人类的内在限度似乎恰好反映在个体自由与整体自由的互动关系之中。作为认知进化结果的人类理性似乎更倾向于认为,个人自由的保障需要借助于人们对于整体系统演化进程的智能性控制;而只有人类意志有效地控制了社会系统的演化方向和终点位置,人类的自由似乎才是可欲的。但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似乎证明,我们从来都不曾有效控制过社会系统演化的总体方向和进程。相反,只是在那些当我们的理性与演化趋势符合时,自由才得到明确的改善;而当我们的理性与演化趋势相悖时,理性往往成为毁灭文明并窒息自由的主要力量。开放系统的演化以及耗散结构的进化的都似乎暗示了这样一种事实:即唯有系统在整体上具备自发演化的开放性、复杂性和灵活性时,系统内部要素在个体层面的进化和成长才是可能的。如果我们稍作转换,可以得到的一个推论就是:表现为演化趋势的整体自由乃是个体自由得以实现的首要前提;一旦整体层面的演化变异域被消除(即将系统封闭),那么个体层面的进化和自由也将不再可能。
系统演化的变异域的大小与系统的开放性、复杂性以及个体层面的多样性是正相关的。如果我们试图在整体层面或个体层面消除多样性或减少复杂性,那么,随之而来的后果不仅是控制了演化的进程、方向和终点,更为可怕的后果则是导致对自由的侵害和社会系统的毁灭。人们通常会认为正式制度的订立和立法,会减少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这只看到了事情的一面。在法律秩序体系的另一面,规则并不旨在减少或是消除行为的多样性和系统的复杂性;相反,它只是对演化趋势的阐明和对进化趋势的保障。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系统内部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本质上旨在保证系统在整体层面和个体层面的自由和价值。但这种价值和自由的实现,并不等同于控制。因为,我们试图控制演化进程的理性在本质上是有限的,而我们关于演化过程的事实的知识永远也不是完整的。
如果保持系统在个体层面和整体层面的开放性和演化的可能性,是人类社会实现进化和进入自由社会的条件,那么我们基于有限理性的人类动因对演化过程的有效参与方式的探索,似乎逐渐在接近这样一个答案:即我们似乎不得不在演化与自由之间建立一种等式。换言之,如果我们试图将实现自由的方式由“演化”改为“控制”,那么我们选择的似乎就是一个不明智的答案。而我们对此所需要的一个正确认识,或许正如拉兹洛指出的那样:“进化不像钟表的指针——只按照预定的法则一个劲儿地向前走动。进化不是命运,向前不是去会见我们命中注定的劫数。我们自己也不是宇宙舞台上按天机未泄的脚本在演戏的一群木偶。我们是有意志、有目的的演员,并且有权改动脚本——至少是在我们表演的那部分以内。我们是聪明地改动了,还是愚蠢地改动了,这就要看我们有多聪明……或多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