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法律顾问 深圳公司纠纷律师:开股东会股东不知情 股东会决议无效


 

深圳律师 深圳公司律师 深圳公司法律师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深圳企业法律顾问 深圳公司诉讼律师 深圳股东纠纷律师 深圳公司纠纷律师 深圳股东权诉讼律师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权纠纷,判决被告北京奥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作出的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股东。2010年1月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告于2005年8月1日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召开了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原告将其在被告的全部出资3万元股份转让给王华。该决议上原告的签名是伪造的,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被告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被告于2005年8月1日作出的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是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该决议上原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故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决议。

    因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判决确认被告于2005年8月1日作出的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刘 洋 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43770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0755-86 299 3009001800 限深圳地区
业务委托手机:135-1061-758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
0755-83025058 8302506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整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