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亲情小义损害法治大义


莫让亲情小义损害法治大义
 
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争议就此而起……(4日武汉晨报)
河北高院以减刑作条件,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或许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破案率,但它带来的弊端却不容低估:
其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最基本的一项司法原则,规定亲属举报就可减刑,法治大义让位于亲情小义,显然有悖法律的严肃性。
其二,这一规定,会滋生司法领域内的腐败交易行为。此前有报道说,有贪官家属通过买通关系、制造假证等假立功获取判刑现象,只要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大义灭亲”同样难免弄虚作假现象,变异为假灭亲真救亲。
其三,在伦理、道德观念备受挑战的今天,倡导“大义灭亲”,让亲人拿“亲情”换“减刑”,不能不让社会加深对亲情淡化的忧虑,对家庭和社会和谐构成深度威胁。
其四,人情关系影响法官的裁判、量刑,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大义灭亲”新规,无疑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自由栽量权的随意性,必然会使司法正义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其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嫌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亲属做嫌犯工作,促使其自首进而获得减刑的案例,因而,再弄出个“大义灭亲”减刑,本身就是多此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