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接三板市场,构建中国OTC


 

嫁接三板市场,构建中国OTC

——改革新思路:发行体制+退市制度+OTC市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原载2010年11月1日《中国证券报》(有删节)

(本文创作于创业板开业一周年之际)

  笔者按:目前中国股市出现的“三高”现象,已远远超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市场化的范畴,其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股市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首先,退市制度形同虚设,超级垃圾股“死不退市”,一旦股市缺乏淘汰机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其次,场外市场(OTC)的缺失,直接导致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不择手段冲刺场内市场(证交所),供求失衡与机会成本风险溢价,必然会导致股价估值严重偏高,所谓的“三高”现象也就应运而生。因此,真正要想破解“三高”难题,唯有改革新思路:将“发行体制+退市制度+OTC市场”捆绑改革、配套推进。

  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股市规模迅速壮大,市场分工与定位不断明晰:上交所拥有以蓝筹股为龙头的“大市值板”,而且即将推出“国际板”,深交所则拥有以民营企业为载体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交所与深交所之间已经形成相互分工、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然而,构建多层次的股市体系,我们还差临门一脚,这就是要在证交所之外构建一个中国的OTC(可译作柜台市场或场外市场)。

  构建中国的OTC,最捷径的方式就是在现有的“三板市场”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与嫁接。

所谓“三板市场”,它的前身是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非上市法人股转让系统”——NET与STAQ。由于同期主板刚刚起步,发展尚不规范、也无经验,因此,NET与STAQ的过早推出,事实上时机尚不成熟,后来的运作基本失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1999年9月9日,管理层正式关闭NET与STAQ。

  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随后,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2002年8月29日起退市公司也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这就是所谓的“三板市场”(下称“老三板”)。

  目前,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仅限于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公司。现在三板市场共有可转让股票56只,挂牌股票少,成交量小,人气清淡,这一市场给人一种“名存实亡”的感觉。为此,监管层有意改造“老三板”,并通过扩容,重新构建一个“新三板”——中国的OTC。在此,笔者仅就“新三板”的改造方案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供投资者讨论及决策层参考。

  (一)新三板的注册地可选武汉或天津

  目前,老三板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直管、深交所受托进行实时监控。依照国际惯例,新三板,作为中国未来的OTC,应该完全独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仍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直管。

  新三板的注册地,可有两种选择:其一,选择武汉作为新三板的所在地,可将上交所和深交所连接成一个三角区,上海与深圳代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武汉地处华中腹地,代表内地和中西部地区,应该说,这一个三角区具有较强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其二,选择天津作为新三板的所在地,可将东部沿海地区的三个经济带连成一线: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湾,它具有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不过,笔者更倾向于将新三板的注册地放置在武汉,因为这更符合“包容性增长”与和谐社会构建,而且更利于推动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二)新三板的准入对象与挂牌标准

  在美国,OTC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不需要门槛的粉单OTC,另一个则是设有门槛的OTCBB(译作“电子公告牌”)。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申请进入新三板?由于目前中国股市发展尚不够规范和成熟,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三板必须设有明确的门槛。新三板的准入对象可考虑重点支持两类企业:一是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退市的公司;二是非上市、高科技、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它们的挂牌标准应远低于创业板,但新三板应将传统产业拒之门外,这样有利于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产业升级推进经济转型。

  在挂牌标准上,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转板过来的退市公司,不需要条件,可直接在新三板挂牌;非上市、高科技、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则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总股本不低于1000万股;(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3)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待时机成熟后,再行下调新三板挂牌标准)

  (三)新三板的交易方式与交易时间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可有三种选择:其一,继续沿用现行的集合竞价方式,每只股票在每个交易日只能成交一次、生成一个价格;其二,采用证交所连续竞价方式;其三,采用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双报价“造市”。

  相比之下,虽然这三种交易方式各有利弊,但在新三板交易方式选择上,笔者主张:为了保持新三板的平稳过渡,在扩容初期应继续沿用现行的集合竞价方式;当新三板扩容至足够的规模后,再改用证交所的连续竞价方式,提高市场流动性。总体而言,由于我国股市仍是一个供给短缺市场,为防止新三板的股价操纵和过度投机,笔者认为,新三板尚不适宜采用做市商制度。

  在交易时间上,新三板股份转让时间与主板相同,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与此同时,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好坏以及信息披露正常与否,现行三板可将挂牌股票区分为三类交易频率:(1)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正的股票,每个交易日均可转让;(2)股东权益为正而净利润为负的股票,每周一、三、五可转让;(3)股东权益为负的股票,只有每周五才能转让。

  (四)新三板的拆股与缩股机制

  不论在我国香港股市,还是在美国股市,拆股与缩股都是上市公司“管理”股价及每股财务指标的常用手段,同时,它也是公司改制、产权重组的常用手法。

  拆股是上市公司自信的表现。一般地,公司进行股票拆分的原因大多是业绩成长快、但股价过高、流通性差。因此,为了吸引更多散户参与交易,公司可以选择按一定比例(比方1:10)拆分股票,以降低股价,这有利于活跃流通或交易。通过拆股,虽然公司总资产、股东权益及净利润等总量指标不变,但重新计算的每股净资产含量及每股收益均会被拆股而摊薄。

  相对地,缩股则是拆股的反向运动,它主要应用于以下两种场合:其一,超级垃圾股的缩股,可以“做高”股价,但它同时会“放大”每股净资产负值和每股收益负值。其二,超级大盘蓝筹股的缩股,可以改善其偏低的“股价形象”和“每股财务指标值”。

  尤其是在新三板与证交所的转板制度中,拆股与缩股的应用价值十分重要。比方,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转板过来的退市公司,为了重回证交所挂牌,它们可以采用先缩股、再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做法来达到重新上市目的;同样,在新三板快速成长的挂牌公司也可以通过拆股来吸引投资者,提升市场人气;当然,在新三板“长大”的公司也可以通过拆股或缩股进行改制重组,然后在证交所申请上市挂牌。

  (五)新三板的转板机制与除牌制度

  新三板作为中国未来的OTC,它是构建多层次股市的重要一环。当新三板建成之后,它将发挥两大重要作用:其一,作为废品收购站或垃圾处理场,新三板将负责全面接收来自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退市公司,为它们提供继续转让的机会;其二,作为新兴产业或创业型企业的孵化器与培育所,新三板将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提供全新的、“没有被污染”的上市资源。因此,新三板与沪深证交所之间必须建立正常有序的转板机制,以达成多层次股市之间市场共通、资源共享、进退有序的目的。

  同样,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为了防止新三板沦为“垃圾板”,新三板必须设立严格的除牌制度,以与挂牌标准相呼应。新三板除牌标准可以更加简单明了、更易于操作,比方,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凡是出现股东权益连续3年为负数的,则必须无条件除牌并退出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