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报道,一位房客称从邻近安贞医院的出租房内打扫出大量“孝”字牌,怀疑房子里死过病人,于是起诉房屋经纪公司要求退掉这处“凶宅”。告状的人说,租房后当天晚上,他到出租房内打扫卫生,发现屋内有大量的老人过世时使用的“孝”字牌,为此起诉到法院。他认为经纪公司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欺骗租户签订合同骗取租金,应当双倍赔偿。
这种事儿,以前各地就有过不少判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而房主或中介公司隐瞒了实情,法院多是支持原告退房等要求。
但是法律上没有“凶宅”的定义,如何认定某一间房子是 “凶宅”,还没有依据。
某法学教授认为,应该从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去判断
“凶宅”的标准:“比如你是当事人,买房后发现原房主30多岁就得癌症死了,你住进去是不是很忌讳?如果大多数人都忌讳,那就是有悖社会公德,应该尊重这样的民俗。”
笔者认为,这个官司或者说类似的官司,关键的争议点是在“房主、中介是否说了真话”,而并不是这套房子“是不是凶宅”。
什么是凶宅?看起来似乎需要“立法”给它定性,不然法院很难判。但这个定性确实很无聊,是死个人就算凶宅,还是惨死才算?算了凶宅之后,多少年才解除“封号”?
某教授说“大多数人都忌讳”就算,大多数人都忌讳就成了“社会公德”,那么艾滋病大家都忌讳,而我们的“防治艾滋病形象大使”却主动去拥抱患者的身体,濮存昕、蒋雯丽这些人,偏要跟“公德”较劲儿?
“凶宅”是用来吓唬人的,没吓到别人,先吓到自己。
笔者作为年过四十的人,假如知道“原房主30多岁就得癌症死了”,心碎还不够呢,怎么都产生不了一点儿教授所说的
“公德”,最多是为自己“好死不如赖活着”庆幸。
在香港城市中心有一片墓地,有很多墓碑整齐排放,按理说这地方应该是
“公德”忌讳的地方,但是很多年轻人喜欢到那里游玩,甚至谈情说爱,你问其原因,那里埋着自己祖先的香港市民会笑着说“安静、风水好”,有人甚至说
“供桌上有水果和点心吃”。孩子们宁愿相信,那些离世的人,生前是朋友,死后也不会变成敌人,一样可以去他“家”做客。
人死了,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切能量,除了能接受哀思,啥都干不了。而我们对死亡太忌讳了、太恐惧了,生怕轮到自己,才会弄出所谓“公德”来,以至于“恨死及屋”房子都跟着倒霉。人总要走到那一步的,谁都脱不了干系,怎么别人死了你就不依不饶的呢?假如全社会都平静看问题的时候,相信房主也没必要隐瞒了,最多是拉着你聊聊思念亲人的话题。
伟人死了,旧址成了文物;名人死了,故居成了纪念馆;我们老百姓死了,老屋岂不成了永久的“空置房”?那得浪费多少社会资源啊!好在现在没有“凶宅”的标准,相信将来也不会有,如果真有人弄出标准来,那才是没公德呢!
怪不得现在的人动不动就跑医院,那是怕死在家里使房子变成“凶宅”亲人怪罪,万一是没来得及跑出门,唯一能解除这房子“凶宅”称号的办法,那就是像祥林嫂一样捐门槛了吧。
法制晚报评论员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