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简单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

  □诉讼案件可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共同调解

  □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作委托调解

  □非治安纠纷接警人应告知当事人转人民调解

       甘肃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综治办2010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综合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调联动”机制。

  意见规定,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要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并告知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检察院、法院应主动与相关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检察院、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院、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审查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