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范“假重整、真逃债”行为》
2007年6月1日,俗称为新破产法的《企业破产法》施行了,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事基本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破产法的这些作用,在证券市场中同样也十分明显,据笔者统计,截止2010年10月19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22家已为法院裁定,或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而这其中的实践表明,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法律程序亟需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亟需维护。
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重整制度,破产重整程序已成为目前上市公司运用新破产法的主要手段,因为这项程序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重组。破产重整制度使原先以保护债权人为主的破产清算制度,变成了拯救危困企业为主、兼顾各利益主体权益的思路,就算如此,仍须面对如何最大限度提高而不是故意压降清偿率,操作中严格法律程序、严格裁定批准条件,确保债权人、出资人等各利益主体权益,保证破产重整当事人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异议申请得到有效对待,破产重整中的违法行为的纠正与救济,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方式灵活化,以及司法裁定与行政审批无缝衔接,都已成为今后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制订中的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也应当予以重视。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但是,适格破产申请人的身份确认申请目的,应当有明确、细化、严格审查的规定,同时,应设定公告期与公开听证制度,以确认债务人具备破产重整条件的事实与条件,也应当允许其他破产重整当事人提出异议、举报和合理怀疑,以防止已显露苗头、有蔓延势头的假重整、真逃债行为的发生。
破产重整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二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三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提起的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在实践上,基本上为债权人申请,但为上市公司预先安排,因为上市公司申请,须股东大会批准,故债权人申请比较便捷。
因为,债务人已同相关债权人、控股股东乃至重组方预作规划、协调,故重整进度进展神速,重整过程也是有条不紊,计划有素。由于债务人不对债权人的申请提出异议,故法院很快就受理了破产重整申请,最快的是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下达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之后,重整计划、重组方案很快出了台;计划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很快被法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又很快,在债权低比例被清偿、股权被压缩被让渡后,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在这些很快之后,大量普通债权归于消灭,一个曾被称为资不抵债的公司,忽然变成了香饽饽式的净壳资源,重组人怡然自乐,嫣然入主洁净如处的新公司,改个好彩头的名,发个重整重组完成公告,便申请恢复上市,由此,吸引来众多的资金参与,一轮疯炒疯涨又开始了,来他十个八个涨停,一跃成了股市黑马,这类热门题材多了,便构成了市场间的一个特殊板块。
上市公司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好处多多。借法律保护程序之旗,将尚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合同之债归于中止,或有的侵权之债(若有)也归于停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被解除,对债务人的执行被中止,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停止履行,等等。的确,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最大限度地为债务人豁免了债务,为其提供了重生的机会。但是,这一切措施都不应当以牺牲其他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使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借破产重整程序而自肥。这不是新破产法立法的本意与初衷。
在繁复的一道道破产重整程序中,在琐碎的债权登记、查核、确认、执行中,许多违法行为由此显现出来,举例来说:债务人不符合法定重整条件的,却被裁定准予破产重整;债务人宣称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居然有闲款超比例地竞拍子公司财产,并将优先债权变成普通债权而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被债权人斥责为其表现有失公正;未经债权人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居然登堂入室,上了法院的批准裁定书中;同样的普通债权,居然可以按金额大小而分列之,普通债权若干万元以下(含本数)按100%清偿,若干万元以上按5%清偿,显失公平等等。
面对已显露苗头、有蔓延势头的假重整真逃债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合力防范,即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破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破产管理人的规制及依规定、依程序办事的监督,加强债权人、出资人(非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发言权、异议申请权与司法救济权,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加强中央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对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行为的监督与规制。同时,作为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也应积极主动地学法、知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主张权益、保障权益。
基于此,20位常年在资本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决定共同组成松散型的“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为破产重整案中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团的主要工作:1.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咨询;2.为债权人提起债务人的破产申请、重整申请及代为参与听证;3.代为对债权的调查、审核、整理、申报、补充申报及提供法律意见;4.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及相关组别会议,代为参加相关股东大会;5.代为审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整计划、和解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组方案及提供法律意见;6.代为参与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整计划、和解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组方案的表决与执行及提供法律意见;7.要求并监督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及破产管理人合理信息公开、依法遵守程序;8.代为提起债权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整计划、和解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组方案的异议申请或申诉;9.代为提出进入程序、终止程序、终结程序的申请或异议申请或申诉;10.针对破产重整案中存在的问题,向法院、政府与破产管理人提出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