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职务犯罪被免刑缓刑必须多管齐下
杨于泽
职务犯罪被告人有近七成获免刑或缓刑,这种情况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应抗诉的,依法提出抗诉。
所谓职务犯罪,实际上非贪即腐,职务犯罪被告人就是俗称的贪污腐败分子。而反腐败一直高居社会关注度的榜首,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反腐力度。但据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被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仅占其中2.68%。好不容易逮到贪官,却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不仅有悖民意,而且是对贪污腐败的放纵。
想办法改变这种局面,是民心所向,也是反腐败的需要。从2005年到2009年6月,七成贪腐分子被免刑或缓刑,可见问题之严重,也可见问题存在之久,解决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而要解决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问题的成因,所出台的措施始可以有的放矢。
职务犯罪,可以简称为官员贪腐,其处理不是纯粹的司法问题。从实际程序来看,一般先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再移送检察机关侦察起诉。很多时候,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时候,已经被定调调了。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去年11月曾透露,《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贪官命运如何,有可能是“前定”的。
导致免刑或缓刑的,当然也可能是审判程序导致的结果。主要因素有二:一是权力、关系、人情对司法的干预,二是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的钱权交易。七成职务犯罪被免刑或缓刑,本身就说明外力对司法扭曲之严重、扭曲之普遍存在,说明牵连腐败分子的利益集团的存在。一个腐败分子倒下了,很可能有一批同案犯被包庇,他们自然要出权出力,帮暴露的腐败分子争取宽大。
最高检察院的应对策略是,由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与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等判决后同步审查判决书。如果上下两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就应依法提出抗诉。这样做,既由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了下级检察机关,也由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监督了一审法院,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但如果一审法官可以被搞掂,也就意味着上下两级检察官也有可能被搞掂。而且,我们不能忽视司法以外的外部因素,外部因素有时候比司法的力量更强大。光靠检察机关加强对一审判决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这就需要有一股监督力量,能够站在更高的高度,对司法和司法之外的权力实施监督。这种监督的力量,就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扭曲司法的主要因素,无非是权力、金钱、关系和人情,其中权力管总。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有权监督司法,而且有权监督政府及其官员,不仅可以进行个案监督,而且可以对检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质询、问责。既然职务犯罪获免刑或缓刑很普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题监督,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