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级管理的争议与探索


地方分级管理的争议与探索

  全国医药流通企业分级管理制度虽尚未推出,却引来热议不断。但从先前地方的探索经验来看,效果并不乐观,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问题尤为突出。  
  
  商务部关于《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下称“十二五”流通行业规划)是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决定未来五年医药流通领域的市场格局,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行业标准体系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此措施延续了商务部在商业企业规划中的一贯思路。报告中明确指出“围绕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逐步建立行业标准体系,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药品流通企业的不同类别和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药品流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透明度。
  由于药品流通中多种业务形态共存,建立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医药流通市场体系是业界的共识,但对于实施流通行业的分级,社会各界却观点不一。
  
  流通行业需要规范  
  2003年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有6000余家,自将企业GSP认证权力下放到省级药监局后,流通企业数量便迅速膨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多家,该数量远远高于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985家,门店129346个,零售单体药店236232家,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36.5万多个。
  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统计,2009年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批发企业只有491家,约占全国药品批发企业总数的3.7%,国内最大的前三家药品批发企业销售额总额占比为20%,而在日本这个数字为67%,美国则高达96%。各省(市)批发企业少则数百家,多则上千多家。随着新医改的推进,药品流通企业的“多、小、散、乱、差”成为医药行业突出的问题,有人将其归纳为“医改从药改开始,药改从招标开始,招标从流通开始”。
  2009年商务部高调介入药品批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加速了行业集中度提高、产业结构的步伐。配送商的选择成为了新医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崭新课题,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并购、联盟联合先于医改启动,成为热点和焦点。
  
  分类分级管理存争议  
  商务部分类分级管理的思路一经抛出,行业的热议就一直没有间断。首先是有没有必要进行分类分级,政府性的分类分级是否是行政化的市场干预,分级分类是否会行政性的剥夺部分药品批发企业的合法权利;其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分级分类管理是全国统一标准还是各地自行制定标准,如以地方为主体制定,地方保护如何避免;分级分类的标准如何制定,是规模优先,还是效率优先,是硬件优先,还是管理优先,是大而全,还是专而精;现代医药物流能力如何体现。
  对流通企业进行分级,并引导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级别高的企业,就好比为了规范酒店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而让游客都去入驻五星级酒店一样,很有可能加重药品配送费用占比。
  笔者认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分类分级能够起到一定的行业整合的作用,但是同时也会由于行政性的因素削弱了竞争机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践证明,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是调节药品流通渠道的最好方法,中国各地区经济的差异,致使药品流通的发展极其不平衡,“天上有老鹰,就一定会有小鸟的存在”,行政性的规定天空属于老鹰,等于剥夺了小鸟的生存权利,假若小鸟全部没有了,老鹰也会面临生存的困境。药品流通领域的“多、小、散、乱”主要是由于以药养医的体制所催生和培养的。
  在2009~2010年各地的基本药物招中,很多省份采用了行政性的制定标准,将药品批发企业人为的划分为两类,一类可以进行基本药物的配送,一类不能进行,结果是只有规定而难以执行,很多凭借政府关系取得了资格的企业却依然利用不能取得资格的企业进行药品配送,地方政府对此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但不利于药品的配送和产业的升级,相反,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混乱,还引发了一系列的“静坐”、“游行”、“上访”等问题。
  另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体制的不同,效率差别巨大,有些规模较大、硬件设施较好的国有企业,实际上运行效率、物流配送竞争力可能还不及民营企业,若进行分级分类,民营企业很有可能会处于下风,容易出现医药行业所谓的“国进民退”。
  
  地方分级的探索  
  最近某省在药品采购中制定了流通企业的分级标准,将药品批发企业划分为三级,并作出了药品配送优先选择一级企业的规定,从标准细则看显然是为部分企业量身定做,这种分级的方法令众多企业产生不满,于是很多企业都想方设法动用一切关系去影响规则,达到自己企业进入的目的,但无论标准怎么制定,都会导致有的企业可以进入,有的企业不能进入的“公车现象”。
  药品批发企业是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只要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资质、配送全过程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满足医疗机构的产品的及时供应,可以保证配送产品的质量,不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由市场按照配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进行优胜劣汰是最公平的机制。
  由于生产企业的经营模式多样,品种特点各异,其对渠道的要求也有不同,因此充分地给予生产企业自由选择的权利才能够更好的保证产品的配送到位。由于市场的多样性,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委托配送,给谁配送,都会建立在市场竞争中配送企业形成的配送服务质量的好坏、配送效率的高低、配送费用的多少基础上。
  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改革随着各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已经进行了10年。由于医药不分、管办不分,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以及不合理的价格加成政策(顺价加价15%)使得医疗机构偏爱高价药、冷落低价药,改革非但没有降低药品的价格,反而催生了高价药品的泛滥。而完全发挥市场机制,没有政府行政性干预的“零售药店、个人诊所、民营医院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市场,药价却更加合理,供应更加充足,更能保障基本药物配送的广覆盖;同时在市场竞争中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孕育出了一批专门从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大型的医药批发企业。市场化所达到的“医疗机构药品的供应及时、品种齐全,而且有效地降低了药品的采购价格”的结果正是医改中孜孜以求的目标。
  在2010年重庆市的基本药物招标中,暴露出来的“黔江、垫江等地区反映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中形成的采购价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退两难”的问题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