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腾讯诉360进行不正当竞争原本要开庭审理,因一方需要追加证据而延期。我们要问,360与QQ服务摩擦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性质?为什么腾讯要控告360对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这种控告有根据吗?
所谓“不正当竞争”(英文“unfair competition”)大体上就是不公正竞争的意思。在互联网世界中,何谓“不公正”?在物理上,互联网是一种不断迅速变化的电磁状态,无所谓人间的什么“公平”和“正义”。具体来说,我们假定腾讯和奇虎已经把他们的软件产品(在本文中,暂以QQ与360为代表)安装到某一互联网用户的硬盘中,在该用户开机上网之前,这两个软件产品安静地躺在用户的硬盘中,两者原本相安无事。360与QQ分别是奇虎与腾讯的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使者(也称“代理人”),两者都是奇虎与腾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工具(软件代理人),各有不同的使命。
如果该用户不运行程序,360与QQ两者不会发生关系(内含碟件除外0,也根本谈不上发生“摩擦冲突”。我们假定用户是一位具有自主意识的人,具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我们设想,当用户运行360时有意或无意地不小心伤害了QQ的完整性,只要他本人乐意,当然可以借助某种“办法”把QQ完全恢复过来,结果是,QQ完好如初。在这种情况下,腾讯不该向360发脾气。如果用户不喜欢QQ的某种特性,不管使用了什么手段,把QQ“修理”了一番,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触犯了腾讯的经济利益,那么,腾讯可以根据QQ用户协议,直接找QQ用户去算账,甚至可以把QQ用户告上法庭。但是,为什么腾讯反而把360的老板告上了法庭?莫非是对象被腾讯搞错了?
实际上,360与QQ软件都是一种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工具,必须有互联网用户的参与,把它们运行起来才能发挥出用户享受服务的效用。在这里,关键的因素是服务的“受体”(互联网用户)的自主意识(或感受)。腾讯与奇虎,谁也不能限制自己客户的自主意识(或行为的表达),一切服务效果应当由用户本人的感受来评判。腾讯与奇虎两者打官司,你们询问过用户是什么感受吗?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需要有一个大前提:腾讯的“合理权益”受到奇虎的侵犯。这是国际不正当竞争官方定义的最核心内容。我们把话说明白了就是:用户操作360,腾讯受到侵犯的权益是合理的吗?腾讯QQ捆绑那么多的“应用”都是正当的吗?其中是否存在违反用户意愿而搭售的“私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具体到这里的意思就是: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服务(即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自主)意愿搭售其他服务,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细观腾讯制定的“QQ用户协议”,其核心要点是:“腾讯具有行使修改服务(内容)的权利而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说白了,这就是腾讯为QQ无限制地搭售服务“私货”而在暗中做”铺垫“。我们要问,这到底是谁先搞不正当竞争?广大互联网用户为什么讨厌QQ而又动弹不得(被腾讯锁定)?究竟是谁把广大互联网用户当成了自己赚钱牟利的工具(或奴隶)?没有QQ用户自主意识的表达,怎么会发生360与QQ的服务摩擦?腾讯故意回避QQ用户必须参与服务过程的事实(马化腾说“用户根本不知情”),对360大动干戈,完全没有道理。由此可见,360与QQ发生服务摩擦不能算是不正当竞争。
说明:一般而言,如果360与QQ内含潜在的碟件(spyware),这种勾当完全摆不上议事台面(见不得人),法院根本不予理会(或采信)。要是真的发生这种丑事,360和QQ的老板各自到公安部门去自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