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洪锋、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发言人邓兴国介绍,经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审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谌黄业(男,36岁,湖南省溆浦县人),自1999年从湖南老家来到海南,先后在海口市大致坡镇、文昌市东路镇的种植、养殖场打散工,由于收入低微,长期经济拮据,因而对生活丧失信心,悲观厌世,因与邻居林某某(女,37岁,海南万宁市东澳镇人)在生活琐事上产生积怨,怀恨在心,经过事先准备和预谋,于11月9日3时许,在文昌市东路镇木材切片厂内,持刀将林某某及其12岁、10岁的两个儿子杀死。其后,谌黄业回家洗澡换了衣服,又骑自行车到大致坡镇一家小吃店吃早餐、并喝了酒。6时许,谌黄业到大致坡镇派出所投案,自称在文昌市东路镇杀了3个人。值班民警张翔见其满身酒气,只是简单询问了情况,并电话报告值班所领导许继松。在此期间,许继松、张翔均未对谌黄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致使其骑自行车离开派出所。离开后,谌黄业又窜到海口市大致坡镇第二市场一间出租屋内,持刀将与其有矛盾的湖南省溆浦县老乡武某某(女,35岁)及其10岁的儿子杀死,并刺伤其12岁的女儿。再次作案后,谌黄业返回大致坡镇派出所投案。(11月29日新华网)
毋容置疑,派出所民警对于投案自首的杀人嫌犯理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使其不再对他人具有伤害能力。这是经查做基本的工作职责。如果没有将其控制,就是放纵。
在本案中,两名渎职民警过于松懈,以为杀人嫌犯投案自首后,不会再有杀人动机。然而,中国人的心理绝非这么单纯,何况是一名已经杀了3人的嫌犯。中国人讲求“清算”、“一笔勾销”、“赚”这样的词。谌黄业在杀死3人后,已经知道自己是什么结果了。他之所以杀人,是因为对被杀的对象有怨气,而他们都生活在这个社会,于是间接地对社会有怨气。当他知道自己进入公安机关大门之后,就不会再有“出门之日”了,于是在实施了对被杀对象“报复”后,心理仍然还有积怨,觉得自己不平衡,反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何不将剩下的怨气都爆发出来呢?多杀一个人,就等于自己多“赚”了一条命。这是非常恐怖的逻辑思维,儿这样的思维几乎存在于所有中国人心理。
所幸的是,谌黄业选择再次杀人的对象是他还有一个“仇人”,否则,说不定他会就近选择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对象。那样的话,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悲剧。
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公安机关对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要实施有效控制。这是民警的工作职责。没有这么做,就等于在自己身边、甚至是整个社会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也就等同于放纵犯罪,应该与杀人嫌犯同罪。
自首嫌犯再杀人 渎职民警应与嫌犯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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