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中国人”新论


     核心提示:作为腐败的中国人”的续篇,本文提出了“腐败五因素”、“文化主导论”、“文化五要素”及“文化博弈论”等观点,认为文化是最重要的腐败外因,制度却应对政治腐败负更大的责任,通过动制度去动文化是“先易后难”、顺乎人性,但对“制度运行”的文化性要有清醒的认识,“文化滞后”终将限制任何新制度的良好运行。本文提出的“文化博弈论”解释了中国人在不同情景下的腐败行为,是对现有理论常识的一种重大突破。

    前不久回北京办事,我在一个地方办完事出来叫出租车,看见有一男一女已经分别在招手叫车,就跟在后面等。这时来了一辆出租车,最靠前的那个男士正要上去,突然不知从哪冲出一个外国女郎,一副美国人的样子,争着要抢占来车。那位男士迟疑了一下,便跟半个身子已在车中的她争执起来。好强悍,敢欺负人?有人上去说了一句:“还轮不着你呢,下来”。见态度强硬,她透着美国口音连忙说了声“对不起,真有急事”。“都有急事,你最好跟人家说对不起”。也巧,说话间又来了几辆车,她便泱泱地让出车来往后去,大家各上各的车走了。

上了车我才回过神来:这些天,在北京和其他城市,大家打车时不都一直是这么抢的吗?现在想想,那个美国人怎么就这样“变坏”了?在美国没见这样的,但美国人和美国人在中国类似的情况下也这样么?中国人对中国人在美国类似的情况下又是怎样?

提这个“社会腐败”的故事,目的是为分析“政治腐败”作个铺垫。我在腐败的中国人”、“有权、没约束、不腐败,天理不容!”和“谁得了法治空想症?”等文章里已经涉及了政治腐败的主要因素,只是因为主题的限制,没有专门讨论腐败各个因素的相互关系。现在这篇文章,一方面是为了把这个论题补上,另一方面是想把理论上的一些关键问题理清楚,从而把“文化比制度更多地决定腐败”和“治腐败只能先动制度”的道理说得更透彻。

1,“腐败五因素”与“文化主导论”

    关于腐败的原因,我归结为“腐败五因素”:贪欲强度、公权范围、公权制约度、文化环境、文化规则,等等。换句话说,腐败的原因可以分成个人原因、制度原因、文化原因三方面。个人原因是“人之初,性本贪”,这个腐败的内因虽强度因人而异,却是凡人皆有,是制度与文化的外因造成了一个社会腐败程度的差异。如何估计制度与文化的作用,却可以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文化决定论:认为文化近乎完全决定腐败程度的差异;

(2)制度决定论:认为制度近乎完全决定腐败程度的差异;

(3)文化主导论:认为文化比制度更多地决定腐败程度的差异。

    有一种“文化决定论”的观点认为:“贪腐不是共产党的事,也不是中国官员的事,而是全体中国人的事。……共产党也不过是这个全民潮流当中的受害者”,所以,“别将贪腐的罪名塞给共产党”[1]。这种观点令人想起2009年落网的原“云铜股份”的一把手邹董的“万言悔过书”:“我被指控的18桩受贿案基本上都是别人主动行贿,没有一起是我自己暗示或者主动要求的,这18位行贿者向我发出了18个糖衣炮弹。一个人真要做到出污泥而不染谈何容易,我其实就是这个‘被污染的社会环境’的受害者”。

邹董倒打一耙地把自己的腐败行为说成了“被动腐败”,自己是腐败环境的“受害者”,但他毕竟没敢直说“别将贪腐的罪名塞给我”。如果他胆敢这么说,“共产党也不过是这个全民潮流当中的受害者”自然也就成立。可这个“腐败受害论”既不被法律所接受,也不为道德所接受。问题出在哪呢?很简单,“腐败受害论者”把“腐败的原因”与“腐败的责任”完全混为一谈:当腐败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政府应该为政治腐败承担责任时,“腐败受害论者”反倒大言不惭地跟我们讨论起腐败的原因,仿佛腐败的好处是自己的,腐败的制度是无辜的,腐败的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不是个人和政府的,反倒应该是社会的。可见,如果不是清楚地把“腐败的原因”与“腐败的责任”区别开,“腐败受害论”的荒唐逻辑还真可能令人难以应对。

“文化决定论”的“责任观”无法成立,它的“因果观”能否成立呢?“制度决定论”和“制度主导论”坚决否认“文化决定论”的“因果观”,有代表性的说法是[2]

  • 中国的腐败完全是专制制度造成的。至于腐败跟文化有关,那文化又是什么?文化也是制度的产物。如果只有一个法律文件,当然无法约束人的行为,但有了一套体系,就能把人约束起来,不至于犯法、犯罪,产生腐败。
  • 腐败确有文化土壤,但不受制约的权力是腐败的关键,不搞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反腐败才是假大空。
  • 建立先进的制度不能保证药到病除,但至少是我们进步的开始。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规则的社会,讲求契约的社会,不建立先进的制度,弹谈何打破落后的传统?
  • 变制度不会立竿见影,但是这是从根本上的改变,你能考虑到用2000年去改变基因吗?
  • 什么叫更是文化,难道要把一切垃圾归罪于老祖宗不成?
  • 把“腐败的原因”归结到中国的“文化密码”,大谈“腐败的中国人”,而把“政府的责任”排除到“原因”之外,这才正是导致产生“腐败受害论”的直接“原因”。
  • 难道香港台湾不是中华文化,他们为何没有大陆这么烂污?日本韩国不是儒家文化,他们为何就能治理的井井有条?难道大陆中共不是奉行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难道这一系列的理论体系都是贪污腐败的文化?
  • 调查一下在国外生活的中国人,如果这些人也是事事想着走后门,和在国内的一样,那么才能认为腐败有文化基础。我所知道的在国外的华人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和外国人没有区别。请不要为国内的腐败找其他的借口了。
  • 拿文化说事还不如拿制度说事实在些。文化所牵涉的事太多,包括几千年的历史,你说几千年的历史里有没有丑恶的事,肯定有,但是你要是把当下现实中的事去跟历史上文化中的事去比附,把现实中不顺心的事往文化里一推,总感觉是大而不当,说了等于没说,而且容易转移现实中问题如何解决的目标。再说自五四以来,一味从文化里找碴,效果也不好。
  • 人人有腐败心理,文化是传播腐败的载体,人人又处于文化的氛围内,但是,腐败归根结底来自制度,确切地说,来自专制制度。正如风疹的原因不是风(即媒体或载体),而来自病毒,又取决于自身的免疫系统。制度就是自身免疫系统。防止传染病的方法很多,消灭病原体,隔绝传播途径,加强自身免疫能力,等等。反腐败的最好方法是加强自身免疫能力,就是制度建设

    “文化决定论”说文化决定腐败,“制度决定论”说制度决定腐败,“文化主导论”则与这两者完全不同。“文化主导论”认为:个人在腐败的原因和责任上都逃不掉;在此之外,原因方面,问题出在制度上,更出在文化上;责任方面,问题落在文化上,更落在制度上。就是说,“文化主导论”把个人与社会、内因与外因、原因与责任等三个关键层次区分开来,在内部原因和内部责任上强调个人,在外部原因上强调文化,在外部责任上则强调制度,从而避免了“文化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的逻辑混乱。

这个“文化主导论”为什么能成立?本文要展示的是:与其他两种“决定论”看上去无关紧要的细微差别,反映的却是完全在两个层次上的重大认识差距。与“制度决定论”对照,这种差距体现在能否看出上述“制度决定论”观点的问题来:

  • 以下观点混淆了“原因”与“责任”的本质区别:“把‘腐败的原因’归结到中国的‘文化密码’,大谈‘腐败的中国人’,而把‘政府的责任’排除到‘原因’之外,这才正是导致产生‘腐败受害论’的直接‘原因’”。
  • 以下观点混淆了“原因”问题上的主次差别:正如风疹的原因不是风(即媒体或载体),而来自病毒,又取决于自身的免疫系统。制度就是自身免疫系统。
  • 以下观点忽视了制度的具体运行及其文化特征,把“人性-民族性-个性”压缩为单一的“普世人性”:“有了一套体系,就能把人约束起来,不至于犯法、犯罪,产生腐败”。
  • 以下观点混淆了原因分析与反腐操作,低估原因分析对认识反腐操作艰巨性的意义:“容易转移现实中问题如何解决的目标”,“不建立先进的制度,弹谈何打破落后的传统?”“你能考虑到用2000年去改变基因吗?”
  • 以下观点误读了文化的现时性:“要是把当下现实中的事去跟历史上文化中的事去比附,把现实中不顺心的事往文化里一推,总感觉是大而不当”,“难道要把一切垃圾归罪于老祖宗不成?”
  • 以下观点混淆了“书面文化”与“现实文化”,不理解文化的“博弈论”含义:“拿文化说事还不如拿制度说事实在些”,“难道香港台湾不是中华文化,他们为何没有大陆这么烂污?日本韩国不是儒家文化,他们为何就能治理的井井有条?……难道(中国)这一系列的理论体系都是贪污腐败的文化?”我所知道的在国外的华人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和外国人没有区别”。

    这里先说说“文化主导论”对责任的分析,关键之点依然是区别“腐败的原因”与“腐败的责任”。为腐败制度辩解的人,借用原因分析上的“文化主导论”把腐败的责任通通推到文化身上,他们是糊涂的“腐败受害论者”。但是,抨击腐败制度的“制度决定论者”,当他们指责“文化主导论”的原因分析导致了“文化决定论”的责任推托时,他们却是更加糊涂的。为什么?

    很简单,“制度决定论者”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文化主导论”在个人与社会、内因与外因、原因与责任的“三层区分”。更加重要的是,在混淆“原因”与“责任”时,“制度决定论者”还忽略了“实证”与“规范”、“动机”与“结果”、“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微妙区别。

“原因”是事物因果关系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就是什么,属于实证分析的范畴。“责任”则是导致负面结果的行为主体所必需承担的责罚,属于规范性质的范畴。腐败行为可以有个人原因、制度原因和文化原因,可如果没有行为,原因永远是潜在的;正是由于行为会有后果,行为主体才必须为后果负责,否则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编造原因来逃避责任。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看的是“行为结果”而不是“行为动机”,因为“行为动机”具有“不可观察”的特性,所以即便是“行为动机”明显好的情况下,坏结果的道德责任可以减轻,但其法律责任仍不能免去。

不管腐败是出于“人情世故”、“照顾面子”,还是“替人办好事”、“为经济发展”,这里的要点是“动机的不可观察性”。我们可以不问动机,但谁也别想逃脱责任。说文化是政治腐败的主要原因,制度要对政治腐败负主要责任,这是在腐败者个人必须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基础上说的。个人的内在原因和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文化与制度的外在原因和责任是第二位的,否则个人永远可以编借口胡来。

为什么文化是主要外因、却要由制度负主要责任呢?因为文化的主体是虚的,是共同体的全部成员;而制度的主体是实的,是统治文化共同体的政府。人人有责可能导致没人负责,而“政府有责”却是因为拥有统治权的政府应该“权责对称”,更何况政治腐败的主体本来就出在政府内部。

就是说,“政府有责”不仅是一种规范要求,而且还是集体行为的“外部性”(人人有责可能导致没人负责)所客观要求的。正因政府在消除“外部性”上有优势、有义务,不要说政府应该为政治腐败负主要责任,就是政治腐败之外的社会腐败,政府也有责任,至于责任多大可以另外讨论,但问题肯定不能简单化为成龙说的“中国人需要管”。“国民性”有问题谁都知道,关键是集体行为的“外部性”使“国民性”几乎没法治。实际上,“政府卸责”也是当前中国社会腐败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忙于升官发财的政府官员当然无暇顾及社会腐败,社会腐败却因此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政治腐败。

    总之,原因与责任可以不对称,因为原因可以很复杂,而责任却必须有明确的主体来承担。分析了“制度要对政治腐败负主要外部责任”,现在我们就进入本文的重点:为什么文化是最重要的腐败外因?

2,“文化五要素理论”

    上面提到,“制度决定论”忽视制度的具体运行及其文化特征,误读了文化的现时性,其根本原因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一般中国人所固有的“反分析倾向”,二是许多人在“文化”概念上的糊涂和含混。

    一般人的求证精神总是让随机感悟所压倒,理论思维总是让形象思维所压跨;许多人往往是解气、尖刻、华丽、模糊有余,同时又是理论、分析、逻辑、实证不足。一般中国人表面上都能头头是道,骨子里却是“反理论、没分析”。其中有一种人,对于自己能看懂的现实,他认为别人都看不到;对于自己不能看懂的理论,他会认为别人很迂腐。实际上,这也是“腐败的中国人”的一种表现,它不仅仅是思维水平的问题,而更多的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腐败”。从“半部《论语》治天下”开始,中国人的思维就受到“思想专制和思想自我专制”的禁锢。现在的人外貌上可以很“西化”,实质上思维里却可能还是很中国。

    “思维方式的腐败”体现为中国人对精确理论和理性实证的本能厌恶,“捣浆糊”、“弯弯绕”、“干巴巴”、“掉书袋”、“满身酸腐”等等都是形象的挖苦之词,再大的事情在他们那也是“屁大的事”,根本不值得深究。可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在制度与文化这样的问题上,每每常识的螳螂欢呼雀跃,理论的黄雀就出现了。一般人哪知道,“现实的专制”始于“思维的自我专制”,正如“国之专制始于家之专制”。想真正对专制认真,就必须对“思维的自我专制”认真;想真正对反腐败认真,就必须对“思维方式的腐败”认真。

    这里要重点分析的是第二个原因:许多人在“文化”概念上的糊涂和含混。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一般读者中,也存在于很多学者中,而且,关键依然不是他们的理解能力的问题,而主要是他们的“规范冲动”妨碍了理解能力的正常发挥的问题。为了把道理分析清楚,我下面提出一个“文化五要素”的理论框架,然后以批评秦晖先生对“文化与制度”的解读为例,来说明“文化”概念上的含混。广义的文化可以由一个“文化五要素理论”来把握:

(1)客体的角度---物质文化,

(2)主体的角度---精神文化,物种文化,

(3)主客体之间的角度---技艺文化,

(4)主体之间的角度---制度文化。

    这个“五要素理论”有三个特征,一是对文化进行全面概括的总体特征,二是直指主体、客体、主客体、主体间的结构特征,三是各个要素的个别和关系特征。物质文化是文化的器物实体和生态环境,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审美偏好、价值偏好和思维方式,物种文化指的是主体的种族、体貌和其他生物特性,技艺文化指的是主体习得的语言、文字、技巧、艺术等方面的事物,制度文化包括组织机构、政法规则(硬制度)和习惯规则(软规则)。

    在这个广义的文化定义下,我们平日说的“个人文化程度”或“灌输政法规则的教科书”,应该是侧重于“技艺文化”或“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至于有歧视嫌疑的“人种论”所指的文化,应该是这里的“物种文化”。属于“技艺文化”的“个人文化程度”也未必能决定个人的道德水平,所以在用文化来分析腐败时,如果想到“个人文化程度”,那说明“论者”对文化毫无结构观念。

    在“文化五要素”里,有没有一个比较核心的要素、能使我们一提文化就能知道所指呢?例如,当我们平常说“文化决定什么事情”时,即便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暗指的会是五要素中的哪个呢?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绝不会用“技艺文化”、“物种文化”或“物质文化”来谈论“文化决定什么事情”。答案一定是落在“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上。

    “文化五要素理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思维框架,但是,合乎情理的质疑是:那又怎么样?它有什么大不了的?不就是把物质、精神、物种、技艺和制度罗列在一块吗?不就是把制度文化又进一步细分出组织机构、政法规则(硬制度)和习惯规则(软规则)吗?下面,我将通过批评秦晖的“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来说明“文化五要素理论”的价值和含义。

    3秦晖的“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错在哪里?

    (本节约4600字,因太理论化,暂时从略。本文的重点是下面的4-6节。)

    4,文化如何决定“制度运行”?

    对秦晖“文化观”的批评旨在阐明,文化和国民性的要紧之处,不在信仰、审美、偏好和思维方式等“精神文化”方面,而在于这些“精神文化”的内容是否涉及到了“习惯规则”(“软制度”)的“制度文化”方面。制度是“广义文化”的内容,平常所说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指的是“政法规则”(“硬制度”)与“狭义文化”之间的关系,“狭义文化”是以“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互为表里的(广义的“价值观念”包含信仰)。

    明确了“腐败五因素”(贪欲强度,公权范围,公权制约度,文化环境,文化规则)和“文化五要素”(物质、精神、物种、技艺和制度),明确了“制度文化”包括了组织机构、政法规则(硬制度)和习惯规则(软规则),明确了“广义文化”(“文化五要素”)与“狭义文化”(互为表里的“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的区别,我们对“制度与文化”的理解就有了一个清晰可靠的概念基础。下面的讨论将直接涉及“文化是最重要的腐败外因”问题。

    有一种貌似正确的观点认为:由于“自利”,就决定了“人人欲贪”,而不论官员还是百姓,也不论中国还是外国。但由于“理性”,就决定了“人人计算”,计算贪腐的成本和收益。民主国家的制度,使得贪腐的成本远大于收益,所以民主国家廉洁。我国的制度,使得贪腐的成本远小于收益,所以我国贪腐[3]

    这个貌似正确的“理性自利”观点,其实是一个不得“制度经济学”要领的“传统经济学”谬论。这种“懂一点经济学”的观点比一般常识错得更加难堪,一般常识会说:“如果只有一个法律文件,当然无法约束人的行为,但有了一套体系,就能把人约束起来,不至于犯法、犯罪,产生腐败”。常识错了也就因为是常识,但“懂一点经济学”的错了,就会错在更要命之处。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文化比制度更重要”存在一个极其关键的根据,这个根据碰巧是一种“说出来都嫌它太简单、可不说出来许多人都看不到”的大白话,这个大白话就是:制度运行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制度运行有人际摩擦和“文化费用”;贪腐者会计算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反贪者也不得不计算反贪的成本和收益,特别是计算制度运行的“人际摩擦”和“文化费用”;如果制度运行的“文化费用”太高,理论上再妙的制度也不可能“把人约束起来”。

    所以,上面那个“懂一点经济学”的观点错就错在,它以为传说中的好制度一旦确立,制度的运行就能不以文化特性为转移,就能“普世一致”地好,从而“使得贪腐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不幸的是,贪腐的成本能否大于收益,关键不仅在于制度本身,更在于制度的运行。而制度的运行,关键恰恰就在于文化规则的特点。现实中,印度、泰国、墨西哥、菲律宾等国家的腐败依然严重,那决不是你想否认它它就不存在的。如果“运行费用”真为零,可能就不是腐败程度的问题,而是腐败根本就会灭绝的问题。也只有“上帝”出来玩制度,“运行费用”才可能真为零。因此,“理性自利”的经济学公理自然没错,错的是在运用这一公理时忽视了它的暗含前提,看不到制度的“运行费用”。

    我在“腐败的中国人”里说过,“普世价值论”的错误不在于认为有“普世价值”,如果仅是承认“普世价值”,那我本人就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普世价值论者”。可“普世价值论”的根本错误却在于“暗中认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或制度,它的具体实践或实际运行会是“普世一致”的。“普世价值论”之所以跟“制度决定论”一样是一种“客观机械主义”,那是因为它根本不考虑,一种制度在不同的文化中会有“运行费用”的差别,而这个“运行费用”则足以毁掉任何普世观念或制度。“制度决定论”和“普世价值论”只有结果意识和客观意识,却完全没有过程意识、文化意识、历史意识、费用意识、条件意识和运行意识。

    “运行费用”的讨论马上会产生两个质疑:第一,说文化是比制度更重要的腐败原因,是否意味着我企图反对新的制度建设?第二,一个制度在中国运行,到底会有什么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文化费用”?

    有些人同意“文化主导论”对腐败责任的分析,却反对“文化主导论”在腐败原因上的分析,因为他们认准了,主要责任一定与主要原因相对应。可如上文所述,在腐败问题上,主要责任和主要原因永远都是腐败者个人,这里所说的不过是在此之外的“主要外部责任和主要外部原因”。主要外部责任应该归到“实体意义”的制度和政府;明确了主要责任,找主要原因的目的也就清楚了:我们要找的是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在替主要责任者找借口;说文化是腐败的主要外因,根本不影响“政府是腐败的主要责任者”的结论,根本不影响“寻找解决问题的好制度”的目标。反对“把文化当成腐败的主要外因”,其实是把义愤用错了地方,它只会有害于认识问题,有害于认识制度运行和反腐操作的艰难性。

    我必须重申:我们要找的是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在替主要责任者找借口、寻托词、移目标。那么,为什么制度运行上的“文化费用”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在“有权、没约束、不腐败,天理不容!”和“腐败的中国人”两文中,我用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中国人的人情观、规则观、道德观和宗教观,结论无非是两点:第一,作为“演化博弈均衡”的“习惯规则”是文化的核心;第二,中国人的“习惯规则”使制度运行具有难以克服的“犯规特征”,制度得以公正合法运行的费用巨大,以至于基本的“程序正义”根本无法实现。

    需要补充的是,习惯规则对制度运行的干预有两方面:一是“政治文化”意义上的习惯规则对制度运行的“权力干预”,二是“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习惯规则对制度运行的“人情干预”。正是由于“权力干预”和“人情干预”的普遍存在,中国的“硬制度”或正式的政法规则往往形同虚设,正式法律变成了“给人看”而不是“给人用”的东西(“说的不是做的,做的不是说的”)。这里的关键是,反程序的“权力-人情干预”是一种“权力制度”的结果,更是一种“政治-社会文化”的结果(“国的专制始于家的专制”,“现实的专制始于思维的自我专制”,现实的“路径依赖”始于思维的“路径依赖”)。换句话说,即使改变了“权力制度”,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反程序的“政治文化”对制度运行的影响。变“权力制度”本身已经很难,但更难的却是背后的“习惯规则”。

    “制度决定论”的谬误就出在这里,它以为一种制度的功能和运行结果,可以在“操作决定”的意义上不受特定“政治-社会文化”的影响。而“制度决定论”更大的谬误则在于,一旦有人强调“运作制度的艰难性”,它就马上认为别人是在否定“建设新制度的必要性”(把“认识”和“规范”混为一谈)。然而,学者的任务是清醒,不是过瘾。

        5,“文化博弈论

    对于“文化环境”和“文化规则”这两个腐败因素,我已经从“个人-社会”和“原因-责任”方面进行了“结构分析”,也从“文化五要素”进行了“定义分析”,还从“制度运行”的角度进行了“功能分析”。下面,我将用一个“文化博弈模型”对一般文化讨论所缺失的“情景分析”展开论述,从而以这“四种文化分析”的方式完成对“制度重要、文化更重要”的论证。

    从“文化五要素理论”的视野看,制度文化”包含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制度内容”上具体形式的不同问题,即“政法规则”的“硬制度”和“文化规则”的“软制度”、以及体现“硬软制度”运作安排的“组织机构”;第二是 “制度形式”相近但“制度运行”不同问题,如南欧与北欧的民主、南意大利与北意大利的民主;第三是“制度运行”中文化的具体作用机制。我已经分析了第一、第二个层次,下面谈第三个层次。

    为什么老有人觉得“拿文化说事有点虚”呢?为什么一提文化有人就会觉得“大而不当”和“要把一切垃圾归罪于老祖宗”呢?文化虽然是老祖宗传下来的,但这个文化现在不在老祖宗那,它现在就在每个活着的中国人身上,它体现为一种无时不在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演化博弈均衡”,是约定俗成、“适者生存”和被重复遵循的最优行为方式。通俗地说:文化就是“大家都这么玩”、“不这么玩就吃亏”的“行为规则”。下面举一个例子:

   
当年武昌起义爆发后,袁世凯和孙中山开始了在袁世凯看来“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面对袁世凯的北洋军,孙中山清楚胜算不大,但孙中山认准了革命的目的是推翻清廷、建立共和,他并不在乎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所以提出向袁世凯让出“大总统”一职。袁世凯自知军力强大、有恃无恐,但对孙文的举动还是有些出乎意料。最关键的是,他对孙文的“大妥协”缺乏一种有确定性的“参考点”,因为,无论是依据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经验,还是依据他在清廷几十年的政治教训,他无法断定孙中山是在显真诚还是在耍诡计。袁世凯在“政治出卖”上早已驾轻就熟,但这一回“易如反掌”地出卖清廷就能当上大总统,毕竟多少有点好得不可思议。可满脑子东洋西洋“新文化”的孙中山却是认真的,最后,袁世凯还是以手中有兵的底气“冒了一回无风的险”。

    这个例子说明的是:“一山不容二虎”的斗争规则是中国的“政治文化”,权术阴谋是中国的“政治文化”,真诚妥协、轮流坐庄决不是中国的“政治文化”。实际上,在中国的“政治文化”里,妥协是服输和软弱的别称,“你死我活”才是“天下英雄,唯使君与曹尔”的“正解”。面对孙中山的“新文化”,袁世凯自然要发晕、发呆一阵,因为问题是行为规则的“参考点”在孙中山这里变了。但也因为如此,孙中山得了软弱无能的“孙大炮”之名。到了蒋介石、毛泽东这里,行为规则的“参考点”又回去了。据说,1962年哈耶克在台湾要见蒋介石,蒋介石的秘书钱复带他与蒋介石谈了近一个小时,出来之后哈耶克满面红光,告诉杜维明说,他看到了伟人,哈耶克的夫人也说,你看蒋介石的眼神就知道他是仁慈的(是“项羽之仁”?)毛泽东不同,在见刘少奇最后一面时,他送了刘少奇几本书,让他“好好学习”,含义自然是清楚的:“想跟我玩,你还嫩点”。林彪后来也没学乖,结果死得比刘少奇更加“壮烈”。

    这就是文化,这种行为规则的文化是千百年掐出来的“演化博弈均衡”,行车乘车中的争先恐后、中国人灵活的“规则观”、要面子的“人情观”和里外有别的“小圈子道德”等等都同此理,这些也都是与腐败相关的“国民性”。“文化”与“国民性”不是别的,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规则”。所以,不是“拿文化说事有点虚”,而是缺失了理论逻辑就会“有点虚”。

    再举一个网友提到的例子:如果去旅游,看到“某地人民欢迎你”之后,等待你的,可能是低价旅游的钓鱼术,可能是购物骗局的迷魂阵,可能是娱乐陷阱的宰客刀,可能是旅游广告的忽悠法,可能是地接黑社、黑车、黑导的打劫帮,可能是求神拜佛的万元香[4]

    从上面这类简单却又普遍的例子里(包括本文开篇讲的“美国女郎争车的故事”),我们可以提炼出一个“文化博弈模型”,它由五个要素构成:行为主体、主体观念、主体关系、博弈策略、外部约束。

    按照这个模型,博弈策略就是“文化”(狭义文化),外部约束就是“制度”,行为主体、主体观念和主体关系则是博弈的“文化环境”(“文化环境”又是腐败的五因素之一,这里的“主体关系”指“圈内外关系”及相关观念)。传统理论侧重于从“主体观念”去定义“文化”,而其实只有体现“习惯规则”的“博弈策略”更能表达“文化”的确定外显形式。明确地说文化就是特定文化环境和制度约束下,特定行为主体选择的某种稳定的博弈策略、遵循的某种稳定的行为规则。“行为规则”指的是人把“观念或本能”外化成“行为”时所遵循的“习惯策略”。有了这个模型,我们就能更清楚地理解“文化各要素的轻重”以及“文化与制度关系”中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

    6制度运行中的“文化细节”

    先说“文化各要素的轻重”。在物质、精神、物种、技艺和制度等五个文化要素中,为什么要去突出“制度文化”中的“行为规则”,并把它当成文化的核心呢?因为物质文化是文化中作为行为结果的客体方面,精神文化和物种文化是文化中作为行为基础的主体方面,技艺文化是文化中有工具意义的主客体方面,只有制度文化、特别是其中的“软制度”是文化中作为行为规则的“主体间”的方面。

    也就是说,制度文化的行为规则直接导致行为结果,而精神文化的信仰、审美和价值偏好等等还需要主体通过行为规则才能展现。行为规则是从价值观念到行为结果的最关键、最确定的环节;有观念不一定有行为,表面的相同行为又不一定发自于相同的行为规则。信仰、审美和价值偏好都能规定和影响行为规则,但行为规则是直接表达价值观、人情观、规则观、道德观和宗教观的“文化实在”。

    用“文化博弈模型”来分析,精神文化是作为背景因素而体现在行为主体观念上的因素,主体关系制度约束也作用于行为主体,但最终只有博弈策略才是决定行为结果的关键。就是说,文化环境制度约束都能影响博弈策略的选择,但文化环境制度约束本身的变化速度和影响力是不一样的;制度可以一夜之间就发生突变,但人心却是肉做的,主体观念和主体关系要发生突变就难得多,习以为常的博弈策略会因此暗渡陈仓、死灰复燃。这就是为什么制度突变是一回事,制度运行又是另一回事;制度约束是一回事,文化环境使制度约束失效或减效又是另一回事。中国的问题是制度没有到位,但更致命的问题却是制度的运行不可能到位。

    下面我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文化博弈模型”中各个要素的关系,以解释“文化与制度关系”中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本文一开始讲的故事了。西汉的刘向在《说苑·杂言》中说:“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晋代的傅玄在《太子少傅箴》中也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说。“美国女郎争车的故事”中的那个美国人,就是入了“鲍鱼之肆”而“近墨者黑”,人家是“到哪座山唱哪个调”,几乎已经“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了。

就是说,在新的博弈环境中,行为主体会通过观察学习和观念调整而改变博弈策略,因为在这种多次博弈的“囚徒困境”中,谁都不愿一直吃亏,道德会随环境而变,再高雅也架不住老被占便宜,而“个人修养”和“文化程度”的作用比想象的要小得多(说“文化程度越高的人,腐败越严重”完全是想象)。有意思的是,中国的“演化博弈”使得“不愿老吃亏”变成了一个大事小事“只占便宜不愿吃亏”的规则(相比之下,美国的“小事吃亏文化”特别明显,而中国的许多大事反而常常是因为“小事不愿吃亏”造成的)。

在这个故事里,关键的因素是博弈策略和博弈环境,行为主体及行为观念反倒是“被决定”的因素,除非行为主体全部都是美国人,因为行为主体的全面变化改变了具体的博弈环境,即便打车的地点仍在中国。这也解释了在美国的华人中,“圈外人”之间的行为仍会有“中国规则”的表现,例如,美国公司里的中国人上司对同是中国人下属的“欺负”,唐人街停车场中国人之间的小争抢,“周末中文学校”里华人的“内斗”等等。

所以,笼统地说“日本韩国也是儒家文化”,笼统地说“儒教是决定社会政治制度的文化传统”(这个糊涂的观点特别流行),一方面是把儒家统一的“书面文化”或“观念文化”当成了也同样统一的“现实文化”,另一方面是不理解行为规则的具体博弈环境。更明确地说,所谓“儒家思想”只包括“书面文化”或“观念文化”,而“现实文化”则是包含行为主体、主体观念、主体关系、博弈策略、制度约束等五方面的“博弈环境”。

同样,说我所知道的在国外的华人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和外国人没有区别”,说揭中国文化的短是“把人类一般的东西当成了中国独特的东西”,那就是既不理解“博弈环境”的奥妙之处,又不去具体分析行为规则的范围和程度。

中国人到了美国,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都变了,所以他们要再按“国民性”行事就会有极高的代价,他们在政府里工作就不敢腐败,在日常社会生活里就不敢太出格,除非个人贪欲强度偶然很高,或外部制约相对宽松。前不久,我见到了一位二十年前来美国的北京同学,在北京时他给我的印象极“痞”,可如今却完全一副美国人的“憨样”,二十年的时间最终摩出了一个“近朱者赤”。当然,行为规则上美国人比中国人“规范”(最突出的是“演化博弈论”里讲的“先出善着”还是“先出恶招”),但美国的制度与文化问题,却由此转到了有“外部性”(如我所分析的“公地悲剧”问题)和利益尖锐的方面(如贪欲强度高的金融领域),制度环境或公权制约依然无法把人性整顺

    在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导致了一种不同于中国的博弈策略”后,人就变得相对自觉,“预期锁定”也使社会信任强化,外部制约反倒相对宽松了(高质量的“社会资本”使“制度运行费用”下降)。这时,“中国人到哪都是中国人”就有可能“冷不丁”冒出来了。例如,在美国,中餐馆里中国人付现金就可以免掉消费税,中国医生开的诊所就可以把对中国人的收费通通弄到保险公司头上(而把病人付费部分免掉)。这些也就是在中国人之间的小“博弈环境”干得出来,在美国人开的餐馆或诊所里则不可能发生。实际上,在这两种场合提出这种要求时的“尴尬程度”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人之间觉得理所当然,互利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吃亏的是不在场的政府和保险公司);美国人则会觉得这“不对”,即便互利也有“心里障碍”。还有,我始终纳闷(其实我心里很清楚),在美国,为什么档次再高的中餐馆也总是同等餐馆里最脏最乱的,甚至比不上墨西哥和印度的餐馆?你说,这不是那个“易腐”的“国民性”又是什么?外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管什么用?可不就是“中国人到哪都是中国人”吗?

       为什么会“老毛病又犯了”?问题就在这,在“政治腐败”而不是“社会腐败”的领域,制度环境或公权制约确实能够减少腐败,但法律约束绝不可能无孔不入,否则制度运行的费用就会高到无法承受的地步,道德自觉总是需要的。社会管理有三种境界:低层次的是“人管人”,中层次的是“制度管人”,高层次的是“文化管人”(即宗教道德的自我约束,中国人的信仰问题将另文专述)。从古希腊至今的西方法治史的最基本经验教训是:无论如何细密,法律永远不可能穷尽人类的一切情感和一切原则,法律永远不可能穷尽生活的一切情境和一切场合(这就是为什么“大陆法”之外的“普通法”充满了“判例”)。文化环境和文化观念就在这里开始起作用了,直接影响行为规则的人情观、契约观、道德观和宗教观就开始起作用了,“博弈论”里强调的“博弈规模”问题也开始起作用了(见下面关于香港的讨论)。

正是所有这些,使得了不同地方、不同主体的“制度建设”有所区别,并使其“制度运行”明显不同,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伊拉克与菲律宾的民主、台湾与美国的民主、南欧与北欧的民主、南意大利与北意大利的民主在运行上的不同。台湾的腐败是蒋介石的“官文化入侵成功”进一步带出来的,所以,说台湾比大陆廉洁一点,制度环境只是一方面,台湾本来相对廉洁的本土文化是另一方面(涉及“大陆文化”同“海岛文化”与“海洋文化”的区别,另外,台湾的“外省人”一直只占10%左右的少数)。

    讨论至此,我想起了二十年前与我的多年同事茅于轼先生的一个争论。当时我们两个人,一个认为“法律靠不住,所以要靠道德”(如美国的情况),另一个认为“道德靠不住,所以只能靠法律”(如中国的情况)。现在想想,各个侧面(道德与法律、制度与运行)就是合起来也不全面,因为即便涉及了“制度运行费用”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问题,它们也都没有考虑“外部性”问题。我一直认为,“外部性”(由于费用和技术问题所导致的伴随性和非市场化利害,如环境污染)是人性的“硬伤”,是卢梭所指的“人的原罪”。

    制度与文化关系问题的另一个“案例”是香港。香港的“廉政公署”赫赫有名,反腐的突变策略”颇有成效,但香港人当年守英国人的规则,主要不是惧外,而是因为香港人知道英国人这个强有力的“外在权威”只讲道理、不讲情理。这就是“文化博弈模型”所说的博弈环境的不同。晚清中国海关“常关”之外的“洋关”,一直被称为“大清帝国唯一没有贪污腐败的衙门”,因为它在英国人赫德的控制之下。一般都认为,这是因为它实行了不同的管理制度,抓住了“治贪的关键是制度建设”[5],可在“文化博弈论”看来,关键其实是在包括了“制度建设”在内的“博弈环境”,不信你把同样的制度全部交给中国人试试?

总之,一旦博弈环境”有了灵活的空间,不管在哪,中国人照样会“旧病复发”。那英国人走后,香港人怎么没有“旧病复发”呢?因为“滑坡”变了,原“行为均衡”所依赖的“初始状态”已经被“突变策略”改变了,原有“博弈环境”的惯性现在还在起作用,原来的博弈策略也还没有偏离均衡点。此外,这里人们还经常忽略两个问题:第一,香港政府是个典型的权力范围有限的“小政府”;第二,香港毕竟只是一个“弹丸之地”,“博弈论”里强调的“博弈规模”,说的是在小范围里,“博弈频率”和“未来重要性”对“博弈策略”的选择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所以,一看香港廉洁就轻断“制度决定论”正确,显然是一种“常识感的谬误”。忽略了“初始状态”、“小政府”和“博弈规模”等三个要素,“制度决定论”就是一个空壳。香港的可学之处是“缩小公权”,这就是为什么我在“腐败的中国人”里特别强调,“缩小公权范围”是大陆反腐的可借鉴之策。

关于香港“三个要素”的讨论还直接否定了“殖民就是好”是谬论。刘晓波说“中国应被殖民300年”才有戏,要我说,“中国就是被殖民一千年都没戏”。为什么历史上成功“入侵”中国的外族人最后都被汉人同化了呢?一般人只看“汉文化的同化力”,可同样重要的却是由地缘生态决定了的“大陆环境”和“博弈规模”。类似的例子是印度,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带去了“制度”,可印度的“文化规模”(包括“次大陆环境”、“种姓制度”等)却使印度的“制度运行”与英国的大相径庭。另外,菲律宾就未因美国的“殖民”而使反腐好到哪去,而没被“殖民”的新加坡却照样廉洁。

香港和新加坡毕竟是“弹丸之地”,同样的突变策略”在“泱泱大国”的中国大陆未必就能奏效。那么,“博弈论”所强调的“规模问题”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俗话说,“林子一大、什么鸟都有”,一旦“天高皇帝远”,监督难度和费用结构就完全不同。规模空间一大,机会主义、犯罪倾向、搭便车心理、监督成本等等立刻上升,相应的就是道德感的下降(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人的“小圈子道德”是节约“规模成本”的演化博弈策略)。对一个大国来说,“初始状态”的确重要,一旦上了滑坡”,再采用“突变策略”就难了,这就是所谓的“尾大不掉”。

所以,“打死你我都不信”,改变中国的制度环境就能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打死我我也不信”,腐败跟“国民性”无关。但我还是要重申:上述结论不是“在为不改制度找借口”,因为我认为,制度不改,文化永远改不了。这是个“死结”:文化决定制度运行,文化的变迁又因为“外部性”而不得不靠制度来进行“变迁的操作”。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顺乎人性,先易后难,先动制度再动文化,通过动制度去动文化。至于制度怎么动,我认为我的观点无足轻重,这也是我只关心“冷酷实证”而反对自己“规范冲动”的原因。

总之,之所以说“文化是一种博弈情景的策略”,就是因为你不能单单在“中国人”身上找“中国文化”,而要在“中国情景”中找“中国文化”。所以,中国独特的“争抢文化”,就可以在进入了“中式博弈情景”的那个“美国女郎”身上找到,也可以在身处异乡且而进入“中式博弈情景”的华人那找到,还可以在制度约束不同但“中式博弈情景”依旧的港台华人那找到(如香港的“导游发飙事件”和台湾的“立法院闹剧”)

要点在于,“中式博弈情景”的结构产生了一种“行为结果预期”,这种“行为结果预期”已经在中国历史的经验中形成了某种“演化博弈均衡”意义上的“预期锁定”,正是“预期锁定”把“中式博弈情景”变成了一种“文化磁场”,最终导致了“中式行为规则”在“磁场中人”身上的再现。这就是为什么“海外民运”曾集中了中国“最理解”民主制度的精英,结果却无法“使民主运转起来”。

但更加关键的要点是:在包含行为主体、主体观念、主体关系的文化环境里,制度仅仅作为外部约束在个人的“意识”和“理性计算”里起作用,而博弈策略却是作为习惯规则在个人的“潜意识”和“本能冲动”里起作用。制度是意识,文化是潜意识,这是两个层次的“生命-权力意志”的对抗。“潜意识”更加顽固,更无视理性,这就是在腐败外因上“文化比制度更加重要”的最根本原因。  

     7,结论:什么是“真正的启蒙”?

    电视剧《金婚》里有一段精彩的对白,由张国立扮演的老公在外头“彩旗飘飘”给逮着了,还企图辩解说:“我干什么了,我?我连她的手指头都没碰”。由蒋雯丽扮演的老婆一点都不含糊:“你没有碰她的手,但你碰她的心了没有?”

严格的腐败是“手碰”,但中国人的腐败问题是“心碰”,而且是“有实质的心碰”。如果没有“有实质的”这个限定,那会是一种“道德上的有罪推定”,但由于存在着“规则人情观”和“道德宗教观”中的“易腐性”,中国人的“心碰”就是腐败。这就是为什么鲁迅会在“纪念刘和珍君”里说:“我向来是不惮于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的”。

    如果你不了解中国人的“小圈子道德”和“共同体道德”的双重性(见“腐败的中国人”一文),你就不可能了解中国人;如果你不承认中国人的“小圈子道德”和“共同体道德”的双重性,你就不是一个诚实的中国人。中国的制度由于缺乏权力制约而腐败,中国人的心则由于缺乏道德和宗教的双重制约而腐败。道德制约的失效是一种长期的“演化博弈均衡”结果,这种结果几乎足以使任何“道德的有罪推定”成立。就是说,做肯定是做了,问题只在于给逮着了没有。谁敢说现在的腐败不是泛滥成这样?

中央纪委书纪吴官正曾说:“根据中央的考察、调研,不能说全部,也有百分之九十的省市二级党委已经变质,至少有百分之八十的党政一把手是不称职,不合格的” [6]。要我说,吴官正先生太客气了。在腐败的问题上,中国人只有三种:一是腐败的供给者,二是腐败的需求者,三是腐败的潜在需求者。要是以为无权无势的人就不是腐败的潜在需求者,逻辑上就跟“吴官正先生太客气了”一样。在当今中国,腐败的“诛心之论”不会有大错。至于说“腐败的潜在供给者”,腐败没的潜在供给者,腐败不是“地下党”,根本用不着“潜伏”,“无官不贪”的判断错不了。

    前不久,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发布了《走向社会重建之路》的报告,认为我国的“主体性社会”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其中一块拦路大石叫做“社会恐惧症”,即“恐惧独立于权力和市场之外的主体性社会,把它误认为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威胁力量,并由此产生对培育、建设和发展它的拒斥。比如权力对社会的恐惧表现为限制、打压或吸纳社会的自组织”(这其实是“非人格化和永久性”的“结社自由”问题)。课题组还特别清醒地发现,对社会自主的排斥反应不只来自权力,同样也来自大众:“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总体性权力的存在、包打天下,造成大众对于单一权力核心的信奉和依赖,造成对社会自主性的怀疑和否定。人们在表达、追求和维护自身权益时,也通常不断诉诸总体性力,却避免公共参与和形成社会自组织”。

    中国的反腐难就难在,要突破文化规则的“囚徒困境”就必须靠外力,自组织没法靠,就不得不靠政府,可现在的政府偏偏好象又靠不住,或者没有让人觉得能靠得住,或者腐败还没到逼使它采用“全场紧逼”策略的地步。

    制度和文化双双都在打压“中国社会的自组织”,微妙之处在于,即便制度变革启动了,文化惯性和其他制度也可能把新制度往回拉,结果就进入一个改也不好、不改也不好的困境。最近的“人大代表专职化”讨论就是一例:真正专职化当然还很难,可专职化只会又养起一批混事的人,这不专职化本来就没什么用的“人大”还有什么用?可不“专职化”下一步的人大改革又怎么走?

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什么是真正的启蒙?”问题。在“政权垄断最大化”的一党制下,中国的民主,是民主被更多地被纳入政治体系,不是政治管理被更多地纳入民主体系。但是,“真正的启蒙”却不在于理解这层逻辑。这种个人容易懂的事”根本就不需要什么启蒙,“个人容易懂却不容易做的事”才需要启蒙。启蒙不是“思想行为”,启蒙是“涅磐行为”。

近现代“西化”以来,中国知识界的最大错误,就是一直以为启蒙是一种思想行为,所以才有“谁启蒙谁”的问题。中国人的蒙昧心智早就被理性之光照亮了,谁不知道需要自己解放自己、争取人格独立、减少依附性、抵制“颂圣文化”、摆脱“明君情结”?这些早就是老生常谈,可问题是:在“行为规则”上突破“认识到但却被决定”,这才是真正的启蒙。大家早都认识到,却都因为“行为规则”上“被决定”而无法动弹,“论者”还一个劲地谈一般认识问题而不是行为规则问题,这算什么启蒙?

全部的问题只在于:时至今日,中国的知识分子依然满怀担当道统”之心,中国人喜欢做表面文章的心智,在知识分子这里表现得太淋漓尽致。人们经常提出一些自己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而极具讽刺的是,这根本不是因为中国人表里不一、口是心非,而仅仅是因为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情感倾向”原本就是分离不对称的“双轨制”。我们一个个在书面上和口头上都可以是“精神巨人”,但这改变不了我们是从“小圈子道德”熏陶出来的“行为侏儒”。话说至此,我要强调两点:一是,这种缺陷同时也使中国人在其他方面有突出的优点;二是,上述的批评适用于看这篇文章的你和写这篇文章的我。

    也就是说,当我们已经知道“自由存在‘外部性’问题”,但还是有人坚持只说“自由是目的”,我们就把自己打入了需要“被启蒙”的行列。当我们已经知道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情感倾向”是分裂的,“小圈子道德”和“共同体道德”的双重性使他们成为“精神巨人”和“行为侏儒”,但还是有人坚持只说“民主是手段”,我们就再一次把自己打入了需要“被启蒙”的行列。当我们已经知道人是“人性-民族性-个性”的综合,但还是有人坚持只说“人性是普世的”,我们就又把自己打入了需要“被启蒙”的行列。当我们已经知道“制度运行”更加重要,但还是有人坚持只说“制度决定一切”,我们又把自己打入了需要“被启蒙”的行列。

    在一个自以为是“启蒙者”的人自己都还需要“被启蒙”的国度搞反腐败,在一个满脑子想批判别人和批判制度、却缺乏批判自我的精神和能力的国度搞反腐败,你说你想让谁乐观起来?

都说不能从失败中吸取教训的人注定要重蹈复辙,可是,既便能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仍无法保证不重蹈复辙,因为历史并不是随机地重复着自己,只有文化性的“制度运行”才是种种历史重复的主要根据。中华民族不是一个没有反省习惯的民族,只是中国人经常反省的是别人的错误,即便反省自己的错误,也没能确立一种可以自我纠错的文化机制和制度机制。

问题不仅是“全党腐败”,问题是“全民腐败”。反腐只能通过动“制度”去动“文化”,因为动“文化”太难。但在最终,反腐败要反别人的腐败,更要反自己的腐败;知识分子老想着启蒙别人的思想,可关键是启蒙自己的思想、行动和行为规则;如果在小事情上不学会“先出善招”,我们不能指望中国人在“国家大事”上会“善起来”。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将中国的腐败进行到底,真正的反腐败才可能开始;在此之前,反腐败仍将是一个你知我知的古老传说。

 

[1] 胡德仁:“别将贪腐的罪名塞给共产党”,见“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0-9-27,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7906

[2] 见方绍伟:“腐败的中国人”众读者留言,“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0-9-15 ,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7059

[3] 方绍伟:“‘共产党也不过是受害者’是混帐逻辑”,读者小红妹留言,见“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0-9-29,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8002

[4]  见郎遥远“新闻联播世界和网络评论世界”,网友“炎黄”的留言,“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2010-10-28http://www.chinaelections.com/NewsInfo.asp?NewsID=190124

[5] 洪振快:“再说大清帝国唯一没有贪污腐败的衙门——兼谈1904年世博会中国代表团的腐败丑闻”,《同舟共进》2010年第10期。

[6] 《中纪委简报(2006年10月12日) 》 ,转引自《中央大动作,地方负责人被请上京“摊牌”》,“中部经济网”,2006年11月20日。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