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行政处罚”能体现社会公平吗?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四川简阳原市长段成武因违法批地被免职,但在短短1周之后就异地再任职,被当地人大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被追责官员在稍微沉寂一段之后低调复出,已经不是什么猛料新闻,这则消息之所以还是引起舆论大哗,在于官员复出的速度之快,实在已经到了让人咋舌的地步。据当地官方的最新通报,在财政局长位子上屁股还没坐热的该官员,日前再次被免掉了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2004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分五类:一是警告;二是严重警告;三是撤销党内职务;四是留党察看;五是开除党籍。其中“党内警告”处分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一种。但《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地位或官员地位不能成为其保护圈或作恶缓冲区。再次免职是迫于外界的压力,这样做尽管有亡羊补牢之功,但事实上已经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从语义学角度考量,“免职”与“撤职”的涵义极其近似,在日常生活的习惯表达里也几乎不被区别。但一旦需要进行严谨正规的法律表达,二者却断不能有丝毫混淆。问题在于,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被问责案件,频繁被祭出的,却往往就是这个 “免职”法宝。当然,每有问题被查处、事件被曝光,舆论风潮总是一时难平,公众对权责机关的追问也需要一个说得出口、拿得出手的交代。而另一方面,真正对一个公职人员进行问责,难免会遭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甚至是“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之类的说辞。在这样一种两难的处境中,“免职”便被选中,担此大任:既给公众一个官员已经被问责的感官错觉,又不对处分官员的进步产生实质影响。

  在诸如“开除党籍、撤职”之类的处分,简直就是不伤皮毛无伤大雅的责罚,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只要公职还在,哪一天咸鱼翻身的机会还是有的,这对于那些官场资源丰富、深谙官场之道的人来说,东山再起是迟早的事情。“必须要有人为此负责”——— 几乎每次问题被查处后,舆论总是这么苦口婆心地吁求。但一个又一个官员,本应承担的责任,却被一句“免职”包裹得严严实实。谁在被欺骗,又是什么在被罔顾?有多少应该追究的责任被放过?有论者认为,“免职一周”是对国土部问责承诺的挑衅,殊不知问题的关键不在复职时间长短,而在“免职”本身——— 权力对公众知情的公然愚弄,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免职,免职,多少所谓的“追责”假汝之名?免职根本就不是处分,这样的常识亟待厘清,需要被不断重复。

  权力的疯狂,既由于监督的无力,也因为权利的孱弱。这也启示我们,加强对腐败的监督,不仅要重视体制内的监督,更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让人民群众用自己的权利来监督公权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监督也是最无私无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80%来自群众举报。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性,以及更加重视并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必要性。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表现。坚持科学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就要破除那种“见物不见人”的旧观念,就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制止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在腐败成为一种默认值时,官员一旦出事,对官员的道德怀疑几乎成为公众的一种集体无意识,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背景。由此,我们要直面的问题是:谁制造了“变态的知情权”?当然也要谨防“死者为大”对公众知情权缺位的遮蔽和成为“为官者讳”的代名词。总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对于反腐倡廉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今天看来,这句话依然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执政理念。这是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完美的执政理念。但是,要把这个现代的执政理念贯彻到现实的执政实践中,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处罚:免职、撤职、开除党籍等等,而引发的公权力信任危机,我们必须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要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关键在于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是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