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鹿毒奶粉事件、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一系列负面新闻的频频曝光,将众多知名企业推上了道德的耻辱柱。这其中,既有民企和外企,也不乏国有企业的面孔。在媒体的大量报道下,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也空前提高。
也许是为了顺应这一潮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了一份名为《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的报告。该报告在比较2009-2010年度中国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管理”现状后,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目前国企的社会责任指数遥遥领先于民企和外企。
蓝皮书指出,与2009年成果一致,2010年,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28.9分)仍领先于民营企业(13.9分)和外资企业(8.1分)。其中,国有金融企业得分最高(38.7分)、中央企业紧随其后(37.3分)、其他国有企业处于旁观水平(11.4分)。
这似乎与公众的观感并不相符。譬如你随便找个路人问问,是否清楚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这些国字号企业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时,很可能看到的是一脸茫然。笔者在读完该报告后,发觉有几个地方值得商榷:
首先,这份报告是否具有足够公信力。从主撰写人的背景来看,其挂名课题组长及项目顾问为国资委研究局的负责人,这不免让人产生几分联想。众所周知,国资委正是中国最重量级的128家国企(中央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和“总管”。因此,由国资委在背后支持的“企业社会责任评比”,其公信力如何,是否带有主观立场,都值得打一个问号。
其次,抛开虚虚实实的猜测不谈,拿国企与个人利益或股东利益至上的民企、外企来比拼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中国,国企是国家或全民所有的企业,是“公共性”与“私人性”(或企业性)的结合。换言之,履行社会责任是国企天经地义的本份,是“公共性”的内在要求。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大多将“社会责任、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看作对国有企业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目标和责任。
最后,数据来源有很大的片面性。作者引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企业自己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年报以及企业官方网站。不可否认,这些东西能反映一些问题;但若以此作为核心评价标准未免过于狭窄了。说得不客气点,这充其量只能表明部分企业善于自我宣传而已。
事实上,对于统计调查这档子事,站在不同角度,完全可以任意剪裁指标、得出不同结论。例如,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单忠东《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2006)》显示,在20家“最具社会责任企业”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平分秋色,各占8席。此外,从2008年汶川大地震捐款名单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社会责任评比的榜单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结果。显然,一个合理的社会责任指标,应以客观第三方的研究或广泛调查为基础,要涵盖不同视角,才具有说服力。
客观地说,尽管民企与国企在体制和规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但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民企的表现也未必逊色。在当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非要分出谁是五十步,谁是一百步并无实际意义。我们更应当反思的是,如何促使更多的中国企业获得内在激励,从而自觉去追求社会责任这一崇高目标。大体上说,有以下三种选择:
一是构建更客观的“企业社会责任”评分体系,或推广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26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从长远来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迟早会将社会责任提上议事日程。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跟踪调查结果显示:在企业经营者看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首要动因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其后依次为“为社会发展做贡献”、“获得政府认同”、 “树立企业家个人形象”或“实现企业家个人价值追求”等。但在当下,对于绝大多数尚处于“前现代企业”阶段的中国企业而言,它们更关注的还是如何最大化自身利益,靠一点一滴地行善积德来树立品牌形象,还不如砸钱上电视做广告来得快些。
二是由政府加强监管,颁布强制规定企业在就业、工作条件、产品质量和安全、环保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业准则。但在一个执法不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利益不一致的语境下,这一切不过是形同虚设。2010年紫金矿业对汀江流域的重度污染事件,表明一些地方政府连最基本的坏境监管职责都无法落实。
三是政府出台柔性的引导性政策,如通过税收、补贴、政策倾斜等手段,推动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与自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国会在上世纪初通过了一项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捐款或实物捐助可以用来抵税,所得税可抵税部分最高可达15%。这也不难解释,为何美国的富人和公司在公益事业的投入上总比中国的同行更为积极。
中国的国有企业更有社会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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