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到底为谁而建?


  摘要:大手笔地讨好有影响力阶层和精英阶层,非但不能缩小社会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扩大两极分化,这与社会保障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保障性住房到底为谁而建,这一个原本颇有共识的命题突然变得模糊了。

  公开的消息说,杭州从2010年开始量化推开人才专项住房,三年建设150万平方米,实行政府定价,按成本核算,原则上不超过周边市价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可谓低价的人才专项住房,用的都是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占了杭州同期经济适用房建设量的一半左右。打着保障性住房的旗号,却给了收入并不低、住房条件并不困难的人群,这让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充满悬疑。

  公开的资料显示,2009年杭州总共216套突出贡献人才住房,国企、民企老总或部门主管就获得63套,此外大多被广电、报社、出版社、剧院、医院等高端人才获得。这些杭州市级突出贡献人才又是由以下名义构成的:如被评为某局个人先进、局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等。分食杭州经济适用房的这些魅影,其实质是对被叫停多年的福利分房体制的“借尸还魂”。

  消息说,《基本住房保障法》快要出台了。笔者参与过前期草稿的一些论证。原本大家所期待的是,通过“新法”把各级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投入积极性调动起来,并形成刚性约束。但现在我们所期望的是,“新法”首要的是防止住房保障之名被滥用,防止以保障为名被寻租,防止保障性住房不保障。

  住房消费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单纯靠市场机制来配置住房资源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市场失灵”,为此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对公民住房权利的保障要有政府的介入。

  为《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的宗旨就在于,引导政府在住房事业发展方向上,从过去那种单纯追求平均意义上的人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维护每个人的居住水平底线,而后者是建立社会公平公正和解决民生问题必不可少的基石,由此增加社会总福利。但前提是,政府打着克服“市场失灵”的旗号去掌握大量社会资源分配的同时,要避免“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是系统性的、全局性的,纠偏起来十分困难。

  “政府失灵”发生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被“俘获”,即政府的公共权力被少部分利益集团所掌握,公共资源为少部分人服务,表现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形式的腐败寻租。另一种是政府虽然没有站在某个特定利益集团角度,但行为准则就是错误的,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既没有按照效率原则执行,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也没有依照公平的原则去落实,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和阶层分化。

  在住房保障建设中,这两种“政府失灵”的隐忧都存在。其一,目前在一些地区,住房保障的资金某种程度成了“唐僧肉”,只要打着住房保障的旗号,都可以来分食。从人才住房保障到公务员住房保障,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而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则需排长队等候。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理解有误。在一些地方,甚至认为与其保障在社会上无足轻重的中低收入家庭,还不如保障对在社会上有影响力、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经济适用房或人才专项住房,动辄资金几十亿乃至几百亿的大型公共工程,在程序上理应经过人大讨论和许可。大手笔地讨好有影响力阶层和精英阶层,非但不能缩小社会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扩大两极分化,这与社会保障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保障性住房的走样,其深刻背景是“富福利”已成为潜规则。“富福利”一词最初是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秦晖教授提出来的,用来描述现在一些地方搞社会保障和福利,越是高收入者受保障越多福利越多,这点在住房保障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北京、郑州、宁波等地方暴露出来的经济适用房成为“公务员专属房”,如这次杭州人才住房成了“老总房”,如在深圳身家几百亿的马化腾仍坦然领取每个月3100元的住房补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住房保障中弄虚作假而套取利益的个人,应该以“骗取公共财政资金罪”来论处。即使没有贪污和腐败,在住房保障建设中不经公共讨论和授权、不在有关法律允许范畴而擅自主张,或者因措施不当而浪费资金、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有关政府单位负责人,也应该以“浪费公共财政资金罪”追究。

  
(作者:陈杰 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注:原文题目为《住房保障之名不能被滥用》,笔者在转载时改为现在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