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称谓从此再无卖淫女?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3日南方都市报)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公安部官员的这一说法迅速引发热烈的讨论,有人认为这是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有人觉得如果没有实际执法中的人格尊重做保障,改个称谓并无多大实际意义。而笔者更担心的是,这一称谓上的变化,会不会遮蔽黄毒泛滥的社会现实?
一段时期以来,卖淫嫖娼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尽管今年全国掀起了一次大规模的扫黄风暴,但黄祸依然或明或暗地存在,最近公安部通报的情况表明,有半数娱乐场所涉黄,社会中黄毒之深、扫黄任务之艰可见一斑。之所以出现现在这种积重难返的局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不容回避的因素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暧昧态度,有些地方甚至以保护发展软环境为藉口给予庇护和纵容。否则,只要态度明朗,露头就扫,何至于成千上万的小姐大军招摇于全国各地?
卖淫嫖娼,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被视为与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念不相兼容,即使在那些视卖淫合法的国度,也不是个阳光的职业。色情业的繁荣娼盛,不单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而且是现代文明的退化。要求尊重卖淫妇女的人格,甚至提出将称谓改成失足妇女,这本身无疑体现了文明法治的要求。但是,“失足”的内涵毕竟很宽泛,而非特指卖淫。在尚无承认卖淫合法的法治生态形势面前,如果卖淫嫖娼之风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遏制,而仅仅是名义上没有了卖淫女,充其量就只能是自欺欺人的自慰罢了。
因而,正如有评家所指出的,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对卖淫人员人格的应有尊重,应该体现在执法实践中。要真正让“卖淫女”成为过去时,关键在于下决心、采取过硬措施荡涤这一污浊风气,铲除其赖以寄生的社会土壤,否则,如若仅仅更改称谓以遮人耳目,掩饰不作为或作为不力,假想或者虚构一片风清气正的“大好形势”,只会令黄毒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我们的社会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