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办案“钱规则”毁了公安公信力


莫让办案“钱规则”毁了公安公信力
 
11月22日,赵先生在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他们同时告诉我,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赵先生称。(13日四川在线)
心爱的崭新座驾失而复得,想必有的车主恐怕可能无需警方开口,都会主动拿出一笔钱来犒劳、奖励我们的人民警察。公民个人都提倡个做好事不留名、不图报的美德,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却索要所谓的“奖励费”,并且成为一项制度、一种规则,这就叫人很难想得通了:难道市场经济时代警察破案也讲“钱规则”?
人民公安,担负着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侦办案件,办案经费也是由财政拨付,公办、公益是其最鲜明的特性。警方的破案行为,一方面不是受雇于特定的案件当事人或利益人,另一方面更非私家营利性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索要“奖励费”显然于法无据。
诚然,有些案件得跨市、跨省办理,难免会增加相关费用,按照执警为民、有案必破的原则,也应当由公安部门自身去解决,而没有理由摊派到当事人身上。何况,既然是“奖励费”,就该是对方主动“授予”,哪有向对方索要的道理?一段时期以来,向当事单位或个人索要“办案经费”的情况若隐若现,备受公众诟病,如今改头换面以“奖励费”公开亮相,无疑很不给力。
更让人担忧的是,奖励费的存在,极容易滋生和助长看钱办案、没钱不办案的畸形执警现象,某些很简单的案件,因为缺少经济利益的刺激,警方都可能没有热情、懒得去破案。此前有人质疑个别地方警方扫黄很卖力,对一般性的治安事件却有警不接、接警不出、出警不力,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公信力。倘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都来效仿,那岂不都成了商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