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颁行:中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


     

中国股市20年20事(12)

《证券法》颁行:中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35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一部重要法律,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江泽民主席随后签发的主席令,它于1999年7月1日生效。在1998年末诞生的这部国家法律,不仅为我国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投资者所关注,实际上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后发表谈话说,《证券法》的颁行标志着证券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证券法》颁行的10多年来,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在1998年年底颁行,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我国资本市场以1990年底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先后建立为标志,到1998年底运行已有8年,在这8年时光中,虽然《证券法》迟迟未能出台,但制定一部市场的“根本大法”,从市场一开始出现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92年7月,在中国证监会还没有建立的时候,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就在人大会议上提出要加强证券立法,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着手起草证券法草案,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负责牵头,但这个起草小组两次提交的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以后,引起了广泛的争议。1994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乔石委员长主持下再次讨论《证券法》草案,又一次引起争议。这种各方意见相左、各执己见的僵持局面长期没有打破,以致《证券法》的颁行被一拖再拖。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之中,由于缺少一部“根本大法”的规范,导致市场上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从保障,而证监会虽然对一些案件也进行了查处,但由于市场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违规者的处理比较软弱,并且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伸缩性,市场上大量“害群之马”就这样成了“漏网之鱼”。

    1998年10月底,在李鹏委员长的主持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审议《证券法》。与前三次审议不一样的是,这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将委员们在审议中产生的争议焦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了公开披露,集中全社会的智慧来讨论解决有关问题。同时,李鹏委员长带领《证券法》专家小组来到深圳这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源地之一,邀请各方代表连续两天召开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意见。通过这样一个过程,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到普通投资者,市场上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深化了对资本市场的认识,终于在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证券法》根据当时市场的现实情况,成功地将市场纳入到规范化的轨道。这部法律既有前瞻性,又有阶段性,既为下一步的改革和探索打开了一定的空间,也符合资本市场发展到当时阶段的实际情形,因而是一部切实可行的证券法律。在这部法律获得通过并公布以后,证券业内各方人士大都给予其较高评价。

    《证券法》的出台,无疑会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就在1998年12月这部法律通过的时候,中国资本市场却出现了加速下滑,市场把这部法律的出台普遍看作对行情的利空。一些人认为,《证券法》中的一些规定将不利于市场主力机构的炒作,因此一些大主力会撤离市场,以后的股市如果少了这些庄家的参与,将变得越来越难操作了。这种舆论在市场上一度占到了上风,并且影响到了1999年的股市行情。在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生效的这一天,沪深两地股市出现了大幅度暴跌。面对这种尴尬的情况,虽然管理部门在口头上表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管理市场,但事实上这部法律生效以后并未能得到严格执行,各种操纵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依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毒瘤”。一些股票接连出现异常波动后,由于它在表面上能够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在急于利用股市推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这些行为并没有受到管理部门的严格追究,市场面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停留在《证券法》出台前的旧有的状态之中。

    2005年10月,在吴邦国委员长的主持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并由胡锦涛主席签发主席令,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修改后的《证券法》相比原有文本,具有更合适的法律适用性。但是,由于资本市场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这个总的目标一直未变,《证券法》在执行上仍然不够坚强有力,中国资本市场离法治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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