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拿什么拯救你?潜规则下的受害者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京华时报》11月19日)
《规定》出台的背景是,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由此可以看出,近七成的职务犯罪分子,尽管被判处有罪,却免予牢狱之苦,谓之“逍遥法内”。
今年11月18日,最高检披露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而这还只是缓免刑判决之冰山一角,法院对国家工作人员适用缓免刑的高比例并非某一县、市、省的个别现象(卿尚)。最高检有关人士称,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然而,规定的出台并没有能否阻止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据媒体报道,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于刑罚。殷都区检察院认为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犯罪事实情节未变,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诉,仍被安阳市中院驳回。
行贿受贿在老百姓看来是犯罪,但是对于官员们来讲是人际交往的一部分,是一门很大的学问。此案着实难判,因为在这个圈子里,谁也不比谁干净。“权”大过法,真实的一面!法律的公平何在?还改判免刑,这是什么社会法律啊?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这种现象的产生最重要的是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后任者因而也就无所畏惧地跟着犯罪。
拿什么拯救你?潜规则下的受害者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向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民心所向。而缓刑适用过多,不能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给普通百姓的直接感受就是“用钱赎罪”,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对公正执法产生怀疑,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法律的权威亦受到挑战和亵渎。而且,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助纣为孽,助长这些人盘剥百姓的筹码。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及尊严在人民与政府官员面前有时会很尴尬的!而其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一名长期奋战在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一线的普通干警曾表示:“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把反腐败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大量的缓刑、免刑让我们对反贪工作感到失望,要知道几乎每年检察系统都有干警牺牲、负伤”。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卿尚在《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应当引起关注》文中指出,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法制的威严深受其害,既浪费国家资源,又放纵犯罪。卿尚文中称,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交际面广,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打招呼者不在少数(我要说,腐败分子多,就一刀杀一个,何足惜!)。因此,职务犯罪案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干扰,量刑难度随之增加。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的特殊背景为“缓免刑”提供了条件。由于判处“缓免刑”,不仅可以免受牢狱之苦,且可以享受诸多优厚“待遇”,使得职务犯罪者及其亲属想尽方法谋求缓免刑。
7成职务犯罪获缓刑免刑说明啥
我看一是说明我国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如今又被一些法官接受,如此,我们喊了多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就扭曲了。这时人情影响力也大显其能,托关系、找门子,特别是在一些领导干部出面讲情、进行行政干预的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便以“尊重发案单位或地方领导意见”为借口,法外恤情,尤其是在渎职犯罪案件中,经常以“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等来模糊标准和原则性,对职务犯罪被告人处以轻刑、缓刑了之。
二是说明“好人主义”——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在部分法官思想上作崇。法官的政治品质应该是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但是我们现在有些法官政治品质修养不达标,面对职务犯罪主体多为具有一定职务和一定反侦查能力的国家领导干部,他们想给自己留后路,于是不愿深挖穷追,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供述多少算多少。自己及亲友也为追求“轻刑化”处理,尽其所能疏通关系,甚至为了能得到判处缓刑所需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极力拉拢办案人员,想方设法地诱使他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降格侦查或审查起诉,不合法地降低起诉数额(实在赖不掉的,贪官则尽量往“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上靠),或者制造虚假的自首、立功等材料,从而获得重罪轻判或枉法裁判。
三是说明司法体系不独立,受行政关系的影响就不可能灭失,真正的司法精神就不畅。在目前体制机制状态下,职务犯罪就该异地管制、关押,异地审判。
四是说明对职务犯罪缓刑、免刑过多,使贪官在刑罚上“占便宜”,不足以遏制仍处于高发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容易挫伤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容易助长职务犯罪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滋生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是“运道”的心态,从而导致法律对犯罪的威慑力和对犯罪人的感召力打折扣,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障碍。
“在当前反腐败趋势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过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免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司法机关要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不能因为是当官的犯法,惩罚上就有所区别,应当一视同仁。”有学者指出。因此我为最高检做出新《规定》拍手称好。但是如若不能针对以上问题“对症下药”,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设法制与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都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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