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审核关注点-法律(五)


一、             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

1、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待续状态;

2、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记载或都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前存在的中间层次,参照上述核查范围

有的创业板公司股权架构复杂,追溯3-4层才到实际控制人,其中各层次均纳入审查范围,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控制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的,是否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身要重点核查关注。

(三)   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在出具的文件中,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