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三级恶警毁证报假 黑幕何时昭然天下?


          ——打黑除恶 异地办案  调出被隐匿的直接杀人证据 揪出公安保护伞

    首先感谢多年来关注黑龙江海伦12.3团伙系列抢劫出租车杀人案的各级领导及各界网友!
    特别感谢下列司法机关的好领导、龙江百姓的父母官,曾多次为海伦、绥化两级公安人为操纵形成的案中案作出重要批示。然而上级领导多次批示及中央政法委二次督办均由应依法回避的错案形成单位-----绥化公安局复查。自己的刀能否削自己的把?

     1.特别感谢原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现任公安部常务部长杨焕宁;
     2.特别感谢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
     3.特别感谢黑龙江省原公安厅厅长、现任省人大副主任王东华;
     4.特别感谢黑龙江省原政法委纪检书记郭岩;
     5.特别感谢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高德林;
     6.特别感谢黑龙江省公安厅原控申处处长、现任人事处处长杨彤勇;
     7.特别感谢黑龙江省委巡视组(2005年5月到绥化的巡视人员);
     8.特别感谢黑龙江省原绥化市政法委副书记、现任省检察院监所处处长朱长春;
     9.特别感谢黑龙江省原绥化市检察院检察长田永生;
    
   上述领导精通法律、具备刑法学专业知识,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着法律尊严,为了纠正以往错案、将12.3案需要侦查的众多疑点、需要依法调出被下级公安隐匿、毁灭的众多直接证据批示给下级办案单位——绥化公安局和省厅刑警总队!大家都知道:绥化是买官卖官的发源地!是司法腐败的特区!是公权力滥用的自由市场!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为掩盖2004年7月任12.3案专案组总指挥时对被害人家属犯下的罪行,利用职权施展腐败关系网,将上级多次督办、交办的复查案件给欺上瞒下报假。

     海伦公安局刑侦局长高祥友、绥化市公安局04年专案组总指挥王海滨、07年专案组长张福太、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孙耀武及督办科曹华等人导演了一场由县、地、省三级公安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参与造假、隐瞒真实案情、报假公安局结论、迫害被害人家属、另司法蒙羞的丑戏!最初由于海伦公安局和检察院联合造假、篡改法律文书、隐匿杀人现场直接证据至使抢车杀人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及多名包庇罪逍遥法外。
     黑龙江海伦12.3团伙系列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和11.26抢劫出租车案,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有窝脏点的抢车团伙作案。抢劫团伙张明、吕长海、郑海洋等人气焰嚣张,7天内在同一辖区抢劫两起出租车及现金、手机并残忍地将司机冯伟砍杀19刀致死!案件性质海伦公安故意定性:“伤害致死且一人作案”!!
    同案犯吕长海在司机冯伟被害后的第三天傍晚投案自首交待参与“两抢一杀”后以“抢劫杀人罪”批捕(有海检院侦监科批捕后给驻所检察室的通知书为证) ,后罪行被枉法改为“窝藏赃物”,后参与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罪犯吕长海被违规取保!郑海洋在刑拘后放掉。
    吕长海根本不符合取保条件却被取保,取保后,又擅自离家到哈尔滨市舅舅家躲藏已违反规定。吕长海在被取保6个月后,因12.3案被害人家属的据理控告又被王海滨归案、异地关押到绥化一看守所。(卷内记载保证金在判刑后又能拿回)接着围绕着摘出吕长海参与12.3抢车杀人犯罪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判决环节上演了一场渎职毁证、篡改卷宗、造假报假、枉法裁判、另司法蒙羞的丑戏!
    绥化公安局2004年12.3 案专案组总指挥王海滨开始公正办案,案件抓捕后期,由于下属海伦公安局渎职办案的刑侦局长高祥友出面活动,主管该案件的政法委副书记朱长春又调到省检察院监所处任处长,王海滨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开始包庇下属海伦公安刑侦局长高祥友、技术科长张恒彦、刑警贺键、法医邵辉等集体造假案件!
   
   1.控告海伦公检机关毁灭证据联合造假
    海伦公安局隐匿(或毁灭)抢车抛尸两个现场勘查录像带;隐匿(或毁灭)尸体解剖录像带及尸检记录原件(即被害人2003年12月5日上午9时尸体解剖时法医检验一处、记录人员同步记录的真实侵害部位的伤情、后家属在有文字记载的下方签字那份原件、不是海伦公安局后期造假的那份);更改罪犯吕长海交待参与“两抢一杀”投案自首笔录;隐匿杀人犯众多血指纹(其中有作案凶器刀上血指纹、被抢去钱上的血指纹、被抢的手机上的血指纹、被抢车正副驾驶车门上的血指纹、被害人生活记事账纸上的血指纹等);隐匿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提请批捕罪犯张明、吕长海的094号提请批捕书于2003年12月30日移送海伦检察院后,在2004年1月7日张明、吕长海被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有海伦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给驻所检察室出具的通知书为证),高祥友伙同海检院主管刑事检察长康有志狼狈为奸、为罪犯吕长海改罪名后造假的同一094号提请批捕书、将原来提请批捕时间由2003年12月30日提前15天(即改为2003年12月15日)造成海伦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李敏在更改吕长海执行逮捕决定书时、只将吕长海罪行由“抢劫杀人”改为“窝藏赃物”,疏忽了公安已将时间给改为12月15日,又将原12月30日照抄上去,造成12.3案卷内没有检察机关批捕罪犯张明、吕长海依据的2003年12月30日公安094号提请批捕书!人为将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摘出等等劣行!
   
   2.控告绥化公安局专案组  上级十多次督办给报假
   黑龙江海伦12.3团伙系列抢劫出租车杀人案从案发三个月就由相关部门督办复查,至今控告申诉近七年,期间经历十多次督办。在县地省三级恶警包庇、毁证、报假的强大司法腐败关系网的辐射下且执法环境尤为恶劣、地方保护势力猖獗的情况下,虽说又给抓捕两名罪犯,均被绥化法院重罪轻判!而且团伙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作案的众多相关证据至今被办案单位绥化和海伦两级公安隐匿,导致两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绥化公安局专案组将上级十多次督办、交办案件给报假,相关众多证据被隐匿。其中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被海伦公安局在现场勘查笔录里称之为“折叠白纸”意图将血指纹换成白纸,在被害人家属掌握实情的到海伦公安局索要帐纸的情况下,办案人没敢换成白纸,后被害人姐姐找到上级绥化检察院,公诉科依法调出案发现场提取的、有罪犯两枚血指纹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将案卷两次退回绥化公安局补充侦查卷内众多疑点。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知法犯法,安排刑警支队周东来、王鹏、冯实等人隐匿血指纹4年没给依法鉴定罪犯留在纸上两枚清晰完整的血指纹,在被害人家属掌握血指纹复印件的情况下,多次时任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书记杨焕宁及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报假,谎说"现场提取带血指纹的记账纸是“折叠白纸”,当时冻在一起、解冻化开,仔细检查未发现有血指纹”等谎言,此报假的结果可查绥化检察院12.3案副卷,办案人是公诉科赵沂河,此人报假有功被提升为兰西县检察院检察长。

    2007年7月中央政法委督办12.3案件,因造假的刑侦局长王海滨在安达办理公安部、最高检联合交办的黑社会团伙陆宝义大案,不知道12.3案件被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所以案发现场提取的血指纹才被绥化公安局07年专案组长张福太经过多方查找,历尽周折才从刑警支队的塑料袋里找到拿给专案组,后因刑侦局长王海滨参与,此血指纹的送检比样被人为调包后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去鉴定,结果被造假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张明的指纹。至此案件被人为报假。
  
     被害人遗下的一老一小没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还要借钱为冤死亲人上访申诉,七年的血泪控诉、花钱请了绥化、黑龙江省、北京市的律师、找刑法专家、找法医专家、找相关媒体曝光,无数次往返绥化、哈尔滨、北京的车费、食宿费,整理申诉材料的打字费、复印费、传真扫描费,电话费,给相关领导寄信、寄特快专递费,上访申诉在哈尔滨开往北京的火车上被盗窃7千元现金、被劫访人员在北京用警车追抓摔伤治疗等等费用高达60多万元。案件涉及县地省三级公检法、八个办案单位办案人渎职毁证、造假、报假!联合造假的规模远远超过前几年武汉公检法造假规模。
  
   3.控告省公安厅刑侦处、督察处不给复查结论  纪检处欺上瞒下报假  
   黑龙江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在2004年末黑龙江省公安厅王东华厅长批示、高德林副厅长2005年1月19日开会定由厅刑侦处孙耀武处长负责复查12.3案,孙耀武处长于2005年1月20日由错案形成的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即2004年12.3案专案组总指挥——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陪同先到伦河上访人王淑文家、后在下午到海伦市公安局大门外,被害人姐姐将案件20多条疑点交给孙处长,恳请省厅依法调出被海伦、绥化两级公安隐匿的重要原始证据,其中包括:
 
   (1)案发后被害人被抛尸在公路边现场勘查录像带被隐匿;此录像带反映出案发现场尸体头西脚东北仰卧于公路东沿、双上肢弯曲,头东90cm处见一铁灰色军用刺刀,左手处地面上有多张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曾被海伦公安在现场勘查笔录歪曲称“折叠白纸”,上面有杀人犯血指纹两枚和司机冯伟清晰的记账内容。此帐纸被海伦、绥化两级公安隐匿四年,中央政法委2007年7月督办才调出,拿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指纹,专案组长张福太伙同海伦公安技术科长张恒彦将罪犯张明吕长海指纹比样掉包,导致鉴定结果错误。脚北地面有杀人犯张明对象周美玲照片且上有大量滴落状血点,身下及右肘关节处有照片,尸体头西地面有被害人头皮一块上见有毛发,发毛向上,此头皮被办案人隐匿。自尸体脚向北4米地面上见有银色塑料渣4块是刀把尾端碎渣(海伦公安现场勘查认定是罪犯遗留在现场上另一把刀把尾端碎渣,后办案单位没给查找此刀下落,在被害人家属强烈质疑且上级领导督办的情况下,海伦、绥化两级公安给督办案件的领导报假,主观臆断说是罪犯张明使用的锯齿砍刀上有一银色环掉下的碎渣。明明是被罪犯带离现场的第三把作案凶器刀柄上的碎屑、办案人硬是违背事实和逻辑的给第一把作案凶器刀柄上主观想象地给按了一个银色环,无佐证!呈一字形南北向于地面,此处向北5米处地面见一黑色革刀鞘东西摆放,(此革刀鞘被办案人给歪曲成罪犯作案时使用的锯齿砍刀上的刀鞘;而罪犯张明在法庭上交待、在车内用刀逼冯伟时将刀鞘随手扔到副驾驶前台板上,杀人后将车开走刀鞘一直在副驾驶前台板上。那么革刀鞘为何会出现在离车1000多米远的尸体现场呢??除非是有同样的另一革刀鞘,家属根据刀鞘的尺寸与锯齿砍刀尺寸相差悬殊断定不是锯齿砍刀上的刀鞘怀疑是另一把刀上的刀鞘。2004年9月3日绥检院退卷函记载证人张国庆证实:张明平时经常带有三把刀,除一黑色带锯齿砍刀外、另有一白色卡簧刀和一120cm的单人直把刀。检察院要求查找此刀,公安至今没给查找,将单刃直把刀隐匿)。尸体头部向北在100x40cm范围内见有大量血泊,血泊以冻凝。尸体身上见有大量血迹。尸体上衣拉链拉开,衣右外衣兜及左上衣内兜兜布外翻。
  
   (2)被抢劫的出租车在沟内距尸体位置相差1000多米远的现场勘查录像带又被隐匿;据现场照片可见被抢车内正付驾驶座椅上有滴落及擦蹭血迹、车正驾驶门玻璃上遮雨板破损、板上及正驾驶对应前风挡玻璃上见有大量喷溅血迹范围在50x27cm,星芒向下;门上把手处见有大滴落状血点;正驾驶座位靠背被严重挤压向后;
 
   (3)被害司机冯伟尸体解剖录像带及现场勘查录像带被隐匿,尸检记录原件被隐匿;被害人尸检时家属请外科大夫在场观察每一处尸检伤情,在那份最初形成的记录原件、且上方有文字记载的那一页上有被害人两位姐夫签字;2007年专案组调出隐匿4年的尸体解剖记录原件,经原签字人辨认后确认,此件非2003年12月5日上午尸检时形成的那份原件,是张恒彦科长私自加工的!此尸体勘验笔录无编号、无死亡原因、无勘验单位、无发现死亡时间、无勘验时间、地点、无承办单位、无承办人、无简要案情,签字纸上方全部是空白,无文字记载。张害怕控告,造个假记录糊弄上级。此严重违法的假勘验笔录被绥化专案组视为有效,纯属故意包庇海伦市办案人,亵渎神圣法律。被害人姐姐请求将此笔录拿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此笔录形成时间,专案组不给鉴定。

     反映现场原始状态的被抢车现场和被抛尸现场的勘查录像带被隐匿或毁灭。张恒彦明知法律有规定对特大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勘查录像属永久保存的,却故意隐匿毁灭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象带。并多次说假话,前后矛盾不一,一年弄出一个理由。在2004年4月绥检院退卷时,被害人姐姐找张追问录像带、血衣、记账纸及通话单的下落,张说:“录象带已随卷走了”。而绥化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颜滨说:“没有收到录像带”;2005年省公安厅厅长王东华批示复查案件时,张又给刑警总队孙处长报假说:“由于公安经费不足,水平有限,录像带保管不善……”;2006年12月28日省政法委杨书记批示复查案件,张说:“法院判决后,录像带没有必要保存了”;最后一次在2007年5月中央政法委督办,2007年7月28日绥化检察院法纪科邢昕等三人找他时,又改口说:“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张恒彦的一次次狡辩是不成立的。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四十多天就找他,特别是吕长海1月18日取保后我们就去问血衣和录像带归谁保管,深怕办案人以公安局搬家为借口,将这些重要的录像带给毁掉。被害人家属有公安录音可证明案发现场勘察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被人为毁证。

    4.“团伙抢车杀人”居然认定“一人作案”?至今不纠正
    
    a.公安局2004年和2007年复查12.3案件的专案组利用职权报假蒙混过关。假结论违背逻辑、违反事实、荒谬透顶!事实清楚的“团伙抢车杀人”居然认定“一人作案”?
    b.在2004年、2005年黑龙江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多次批示督办到省公安厅纪检处、由甘处长负责、厅纪检处刘书记、陈书记均知情,举报信被甘处长人为转给被控告单位的被告人王海滨,为此被害人姐姐被定为“无理访”,案件被人为报假后,陈书记不接被害人姐姐电话。被害人姐姐质问甘处长不该违背《信访条例》将控告信转给被控告单位传阅,不该将省公安厅王东华厅长批示及省政法委纪检书记郭岩批示转给被控告单位,
    c.在2005年5月黑龙江省委巡视组督办12.3案被绥化公安局、绥化政法委报假;
    d.在2005年全国公安大接访期间、公安部督办12.3案被刑侦局长王海滨报假。
    e.在2006年8月公安部督办12.3案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督办科、办案人曹华,案件被绥化人为操纵至今无果。
    f.在200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亲自批示复查(12.3案件被公安隐匿的血指纹、杀人现场勘查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罪犯杀人后的通话单、杀人凶器单刃直把刀等众多被隐匿的证据)被报假;
    g.绥化公安局刑警支队2007年1月19日与绥化检察院共同给黑龙江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批示复查12.3案众多疑点报假(详见绥化检察院12.3案副卷)负责复查案件的检察院公诉科长赵沂河调任兰西检察院任检察长;
    h.在2007年、2008年中央政法委两次督办的12.3案被错案形成的利害关系单位绥化公安局专案组(组长张福太)报假;据绥化公安局信访说给被害人家属赔偿100万,至今被害人家属没得到一分钱;
    
      被害人家属说:七年来绥化公安局一直包庇海伦市公安局刑侦局长高祥友、技术科长张恒彦、法医邵辉、原办案人贺健等违法违纪人员,将上级多次交办、督办的12.3案报假。杀人现场的直接证据至今没能依法调出,相关毁证的直接责任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由于绥化帮人为阻挠,案件至今被绥化帮利用职权给报成结案!有关部门不再复查。

     恳请公安部刑侦局依法介入,复查黑龙江海伦12.3团伙持刀抢劫出租车杀人案件,依法调出被公安隐匿的相关直接杀人证据,将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及多名包庇罪犯尽早归案,以告慰被无辜抢劫杀害的司机冯伟在天之灵!


                                                                    被害人家属联系电话:1370455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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