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部分新增政府最高限价药品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
粤价函〔2010〕1073号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单位:
为了解和掌握我省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流通环节的市场销售价格情况,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分批对列入《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9〕177号,以下简称《新增目录》)的部分药品进行市场价格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为列入《新增目录》中属于西药部分的药品,涉及33个品种(编号为YX1-YX50)的所有处方药剂型规格(详见附件1),调查年度为2009年度和2010年度(1-9月)。
二、调查内容
《新增目录》中西药部分调查品种药品的生产成本价格情况,以及在我省的供货价格、批发或零售环节的购销价格情况。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请按要求填报《药品成本价格调查表(国产药品、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详见附件2.1-2.3)及《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调查表》(详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
1.每一个调查品种剂型中选择销售量最大品规的销售发票;
2.调查年度最高、最低和单笔销售数量不重复前10位共12张销售发票(销往广东省内的),销售发票中无法显示具体品种的请在发票后附品种详单;销售发票中的单价不能代表完全成本价格的,可另附一份相同条件下销售公司的销售发票;
3.调查年度单笔销售数量不重复的10张销售发票中如已包含最高和最低价格的,应在销售发票上标示,不需重复提供;如提供的销售发票不足10张的,需另附该调查年度的销售情况说明。
4.在调查年度内如均未生产和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请附该调查年度的销售情况说明。
(二)省内各药品批发零售单位(详见附件4)按要求填报《部分新增目录药品市场价格调查表》(详见附件5)。
三、报送要求
请有关单位于2010 年12月10日前将调查表及调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我局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并在调查材料中附上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
附件:1. 调查品种及药品生产企业列表
2. 药品成本价格调查表(国产药品、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填报)
3. 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调查表(药品生产企业填报)
4. 调查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列表
5. 部分新增目录药品市场价格调查表(药品批发或 零售单位填报)
(联系人:杨慧萍、陈洛 联系电话:020-83134602、83134591,电子邮箱:ypjgpszx@163.com 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邮编:5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