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和平方式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将旧政权改造成人民政府


根据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巴黎公社有如下一些原则:不断削弱国家的暴力职能,用民兵代替常备军,用群众机构代替国家暴力机构,用公仆代替官吏特权阶级,通过普选制﹑罢免制﹑监督制来选举监督公社的公仆。通过民主原则的实施,将旧国家机器改造为新的人民政府。通过暴力打碎旧国家机器后,也要通过民主原则建立保持政府的人民性。恩格斯提议“但是下面这个要求是可以写进纲领中去的,并且至少可以不直接作为对不能直言的事情的暗示: “省、县和市镇通过依据普选制选出的官员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的和省的政权机关。””(恩格斯《对爱尔福特纲领草案的意见》)等等。
1、在民主社会主义主社会主义首先实行了巴黎公社的普选原则,通过普选制来选举监督公社的公仆,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的和省的政权机关。由于贯彻了普选制、轮换制和分权制的原则,基本上杜绝了军人干政或出现政治独裁者的可能,在政治上层的选举更迭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体制的延续。英国是首创议会制的国家,其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同时,英国也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普选制的国家,它的一整套制度不仅对英国自身的代议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代议制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普选确保了社会的平等,普选产生了公正的公权力,使得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不言自明,社会不治自定,各种不良现象无法存身,已经存在的不良现象也会被公正、符合时宜的公权力及时修正。丹麦、芬兰议会实行一院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阿尔巴尼亚 建立议会制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任期4年。本届议会于2001年6月产生,现有席位140个,社会党占64席,以民主党为首的“争取胜利联盟”占45席,争取一体化社会运动党占9席,社会民主党占4席,新民主党占3席,人权联盟党、民主联盟党和农民党分别占3席,独立人士占2席。本届议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和10个议员团。2002年4月,塞尔维特·珀隆比(Servet PELLUMBI)当选议长。议会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然后按各政党在议会中占有席位的多少组成政府。政府立法及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力来自议会,并受议会的监督。
若没有民主选举的过程,“三权分立”的基础就会完全动摇,独裁者会不断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司法和议会横加干预,甚至透过掌管的警察和军队迫使其称臣。民主选举使当选政党被授予权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这是日本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审判田中角荣、中曾根康宏和金丸信这些日本首相的原因。1990年代,日本首相的得意亲信中村不法收取政治献金曝光。中村以为有首相撑腰,竟在国会众院叫嚣“最高裁判所若有本领明日可在国会议员面前当众拘捕本人”。次日晨东京最高裁判在国会众院党者首相在内所有议员和新闻媒介的面正式了拘捕了中村。首相只能苦笑着对媒介说“本人完全尊重司法当局对中村的处置”。首相不是不想救他,实在是怕得罪民意而失掉下次选举。
在选举监督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规定有几类人不享有选举权。在英国,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1999年又规定被排除出上议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这是历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但是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
其二是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在英国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独立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是: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该被提名人即可以称为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另一种是政党提名候选人,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同。工党的议员候选人由地方党组织挑选,只是提出候选人之前,地方党应取得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党的负责人同意,在获得相应选举经费的保证金以后,才肯定其候选人资格。
其三是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英国人民代表法作了两种规定:基本资格条件是凡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仍享有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是发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后所做出的修改。1960年,工党候选人托尼·本世袭了上议院议员职位,又参与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并胜出,所以当局下令举行补选,但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议院议员补选中“获胜”。为此,英国选举法庭做出裁决,由补选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党候选人担任议员职务。这个案例的出现令英国在1963年修改有关法案,允许拥有世袭头衔的上议院议员放弃其头衔,以便能在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
其四是投票方法和原则。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1872年颁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的机构,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英国议会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约相当于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
2、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用普选制、罢免制、监督制来选举监督政府公仆,实行宪政限制行政在宪法下的作为。“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恩格斯,1891年3月),为此现代大多数西方民主社会主义国家都更重视对政府权限的限制和对公务员的监督,并赋予公民拥有的力量要大于政府的力量而不是相反的力量不对称,“需要有一个以上的政党的存在和彼此反对的权利,” “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民社国家在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下,建立起一个“服务型”的善治政府。1998年11月,阿尔巴尼亚经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宪法规定,阿为议会制共和国,实行自由、平等、普遍和定期的选举。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以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政府成员, 设有宪法法院。没有宪政限制少数人如果长期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就很轻易地形成权贵特权阶级,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民社国家实现普选择优将优秀人才选为执政行政长官,民选官员所以官员对人民负责,由人民普选组织政府,轮换官员不让少数特权阶级形成。官员所有的权力来于人民包括官员的财政开支,人民通过议会严格控制政府开支,削减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福利,并信息公开透明保证在选拔官员时就将乐于为人民为社会服务而不是追求享受轻松工作的人提拔为公务员。为了管住公务员集体使用公车,芬兰政府曾设计了一套监控系统。公车上装有两个按钮的发射器,一个刻有公务字样,另一个刻着私事字样。如果是私事,就要照章纳税。公务员用车需要事先向政府办公部门申请并讲明去向,上车时还要分情况按下按钮,让监控中心收到信号具体掌握公车一路的行踪。如果按下了公务按钮,而汽车实际行驶的方向不对头,车上的无线电话就响了,监督人员会打来电话询问和提醒开车者。令人感慨的是,这个监控系统在芬兰装了近5年,竟然没抓到哪怕一个违规者。不是因为系统不灵光,而是公务员实在是太守规矩了,政府试了几年后发现多此一举。
在丹麦、芬兰等北欧国家,地方政府被视为民主政治的训练场所、公民道德和意识培训基地。从哥本哈根和赫尔辛基的政府介绍情况看,他们的职能主要负责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是政府不好直接收税收费,通过议会税收获得可观的财力用于公共事业,但需通过议会严格的财政支出预算审核转拨给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目标。二是用巴黎公社的群众机构代替国家暴力机构,通过社会协商机制来平衡诸种关系,克服彼此冲突,实现公共服务。警察负责维持秩序,只有当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破坏,警察才出面干涉,拘留时间一般很短笔录后很快就释放,军队负责保卫祖国不干涉内政,任何党派不得在军队中建立组织,以保持军队的中立。涉及雇员和雇主利益的工资问题,主要由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两方协调,政府不予干预;涉及立法、政策等问题时,则由议会和政府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听证会及对话等方式邀请工会和雇主协会参与协调,不存在政府镇压工人或资本家的现象,不断削弱国家的暴力职能,防止国家成为资本家或官僚贵族特权服务的旧机器。社区服务、科技服务和文化生活等许多公益性事业都由民间去组织,政府不去包办过问。民社国家成立有多种形式的居民组织和联合会、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工会,实现联合民主。三是通过“公私伙伴关系”,由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四是通过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制度管理、信息传播、多元监督等手段,实现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中的廉政。
在芬兰、丹麦,要求每一位政府公职人员树立起一个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用宪法、刑法和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约束其行为。通过国家审计系统、国会廉政调查系统和法院系统来监督政府行为。通过宏观调控、社会协商、“公私伙伴”、政府廉洁,实现了社会和谐,树立起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出一个透明、开放的社会环境。民主制度首先实现了对权力的制约。芬兰廉洁度如此之高,最基本的经验是长期坚持依法治吏,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制定了《公务刑法》,并严格执行。从此,在其它国家不算一回事的经济问题,在芬兰就是极其罕见的严重问题。久而久之,芬兰就成了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有一个事件最能向中国人诠释芬兰这个国家崇尚清廉坚守正义。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被芬兰赫尔边防局以中方考察团伪造邀请函为由拒绝入境。他们并不因为本国能赢得大量的“消费”机会,繁荣本国经济,便全力放行,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老老实实地依法办事,致使造假“邀请函”的中国“考察团”在芬兰边防局办公室呆了一夜之后,第二天被送回中国。现在的芬兰,全国的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受贿案件加起来也不足10起,几乎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芬兰的法律是由议会制定而不是政府制定的,因此对公务员管理规定甚严,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而他们对价值较高还有细化的定义: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般在20欧元左右。而如果是公务接待,也就是出于公务应酬的需要公款请客,上至总理下至普通的科员,一起吃饭的有些什么人,点了什么菜,花了多少钱,都要巨细无遗地在网上开列清单,人人可以看得到,件件能够查得清,一切摊在阳光下。媒体发现问题可以曝光,公众发现不妥可以举报、起诉。法律不仅细化可操作,更重要的是司法独立三权分立,所以执行法律非常严肃,加上全民监督绝对不能当它是摆设。芬兰就曾有中央银行行长级别的高官,在公务接待中一不小心上了一道鹅肝,传媒上网查阅菜单后曝了光,行长为了这道鹅肝而下台!正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在新加坡,公务员受贿一盒香烟,接受家庭主妇几块钱小费等小事,都会受到难以置信的严厉制裁。这样做,虽然看似重,但可以免去“数量”为标准定界,可以较彻底地杜绝贪污营私腐败现象。1970年至1971年期间,一些交通警察集体收受运输公司的贿赂,对运输公司违反交通的事件网开一面,一放了之。案件查清后,政府严惩了所有的罪犯,将这个贪污集团一窝端掉,连根拔除。
3、采取严厉措施控制政府的权力保证公务员始终保持劳动者的本色,保证劳动者执政,严防公务员和行政人员蜕化变质为封建贵族,防止国家机器蜕变为封建贵族把持的旧机器,在官员人选上和使用过程中防止贵族特权化保证国家机器为人民的机器,保证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化。何为旧国家机器?我们认为国家机器的新旧并不是指政权的新旧。如果新建立的政权仍然是官僚贵族特权把持,或仍然为官僚贵族特权或有钱人服务,这样的新政权所掌握的国家机器仍然是旧的国家机器。相反,如果政权机关虽然还是老的,但是执政者变了,不再是官僚特权阶级,而是人民公仆。政权不再为官僚特权和富人服务,而是为全体人民服务,那么这个政权及其所执控的国家机器就是新的国家机器。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就是新的机器。1982年,荷兰削减政府开支200亿盾,1982年到1986年预算支出年平均增长削减到74.3亿盾,只达到1975到1982年平均增长的45%。政府机关甚至学校都在简易房办公,以保证官员保持社会主义公仆精神,在社会的每个细节上实现社会主义目标和价值。政府雇员的工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系统经费都经常削减。英国政府部门办公室连空调都没有,韩国首都首尔市已把“官车”数量砍到只剩4辆,市长和3位副市长各1辆。没有紧要公务,市长也须乘地铁上班。芬兰整个公务员系统中,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4个人享有固定的专用公车待遇。而且他们也只能在上班使用。据说虽然贵为一国元首,芬兰的总统常常骑自行车出去。
在德国,一个公务员如果收到25马克以上的私人馈赠,就可以被视为受贿。对出现受贿的问题,处理是严厉的,一般情况下,他以后不会再具有做公务员的机会,而且很可能面临长时期的失业。最近我回国,听说一些城市做了规定,在公共场合穿警服喝酒,无论是谁,一律开除警察队伍,并确实开除了几个职务很高的警察干部。据说现在这个城市的警察,绝无人再敢以身试规。如果我们对我们的干部队伍都能管理到这个程度,情形就要比现在好得多了。腐败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是遏制腐败很重要的手段。
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使腐败成为不可能。举个例子,他们的企业有税管员,因为企业自己不许设立会计岗位,所以这个税管员只和企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打交道。老板想认识他也见不到他的摸样。一,他所在的财税局是不允许我们进入的。二、他的办公电话必须是通过总机来转的,而且他不允许在电话里告诉企业任何联系他的方式。三、他更不允许进入他所负责的企业。所以他就是从财税局的楼梯上走下来,企业也不知道他就是税务老爷,想送礼都难。
还有一点,规则的本身没有余地,就蒸发了权力的价值。比如在欧洲出现交通事故,谁是责任者,就负责双方一切损失,非责任方分文不交。所以在欧洲处理的交通事故,从来没听说谁负责百分之多少的。或者你全拿,或者你不拿。没有缝隙,就不需要使用权力来拍板。在欧洲,没有任何人撞了车,打电话找熟人的,因为一点用也没有。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一些不严谨的政策和规定,本身就是行贿者。比如大家众所周知的那个“四菜一汤”的笑话。上面规定领导到基层要招待“四菜一汤”,那么基层单位就在一个盘子里放进了四样菜,变成了16菜一汤,而且没有规定是什么菜,白菜也是菜,鲍鱼也是菜,这个“四菜一汤的”政策本身,不就是给出了让人腐败的空间?!
4.实行三权分立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议会不再是清谈所,而是立法机构因而也是最高权力机关,重大法律政策必须由议会制定而不是由政府制定。例如瑞典在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前,指定政府咨询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产业部门、工会等联合就科技创新中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成果转化、支持措施等展开研究、分析和评估,形成具体法案后,提交议会通过。咨询研究的阶段,也是推动瑞典全社会就科技创新达成共识的阶段,有利于形成支持创新的社会氛围。又如丹麦针对退休人员增加、劳动力减少的问题,由首相提议抽调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福利改革咨询委员会,就丹麦社会一老龄化的程度、福利制度设计、社保的财政承受能力等问题开展专题咨询研究。咨询委员会先提出议题讨论分析,形成初步建议后,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先后召开了400多场座谈会,既收集到一手的信息,又告知公众和社会各界,使其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为改革实施创造条件,最后提出改革措施提交议会讨论通过。
司法独立不受政党行政干扰,例如由普通民众随机组成的陪审团,来认定罪与非罪才正确,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彰显司法的民主性,确保司法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普通民众的意见,避免司法审判成为与民意绝缘的纯粹的司法垄断,用公仆代替官吏特权阶级。人民陪审员制度拥有所有民众参与司法方式(英美的陪审团式,德法的参审式)所应具有的价值,这些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实现了纯粹由专业法官审理时难以完全实现的民主和公正价值。陪审制度创设的初衷就在于彰显司法民主。在我国,历来强调人民当家做主,同时宪法赋予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从司法的发展趋势看,法院的审判事务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法庭在一定意义上成了职业法官所“垄断”的场所,而司法民主如果不能通过陪审这样一种制度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程序,在法庭中保持普通民众的声音,那么势必导致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
在民社国家司法会毫不犹豫地为少数人辩护,他们认为如果少数人,特别是其理念和主张远离大多数民众的异见者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得到了保障,那么大多数民众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也就有了保障。如果法律只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漠视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那么大多数人自由和宪法权利的丢失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从理论上说,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还只是一个理论。民众是具体的,有多数和少数,有主流和非主流,有强势和弱势。民主制度所保障的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而言应该是一个一个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管这个个人是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处于少数的,弱势的,非主流的个人最容易遭到麻烦,最需要为之辩护。所以,说到底,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斗争,最主要的,最要紧的,最关键的,就是为那少数的,弱势的,非主流的人们辩护。
有人说,民主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请问有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能通过普选选举自己拥戴的人去做官员吗?并能查询监督官员的开支用途和一言一行吗?试问在名为社会主义的苏式体制国家中,工人阶级能选举领导人并把腐败堕落分子拉下马来呢?在那里工人阶级能享受到什么民主自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