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权设计探讨
股权决定着公司治理乃至经营方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目前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要求是:总部设在县一级的资本不少于300万元,设在乡镇一级的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在股权构成中,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少于20%且必须是第一大股东,单个一般法人企业入股不多于10%,单个自然人入股不多于10%。在此框架下,如何设计村镇银行的股权,本文做一粗浅探讨。
一、村镇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
资本对经营是双刃剑,资本过小不利于正常的业务运营,资本过大则对利润和分红形成压力。对于社会效果而言也具有两面性,资本过小则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差,资本过大则易偏离小额、分散的轨道,有违扶持三农和小企业的初衷。可见村镇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要有一个恰当的“度”。那么如何把握这个“度”?至少应考虑三个因素:
其一,资本总量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决定金融,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了当地银行业的业务层次。大和小总是相对的,东部和中西部差异很大,发达区域和贫困区域更不可同日而语。县和镇发展水平不同,但仅考虑这一点显然不够。关注同业中单笔贷款业务的历史平均水平,以及三农、小企业的现实贷款需求及被满足程度,应当是比较可行的视角。
其二,资本总量要与主发起银行的经营能力相协调。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根本要求是商业、可持续,并非单纯地强调社会责任。如果不能盈利,自顾不暇,必然是短命的。马蔚华讲,“管理的半径决定发展的半径”,从质的角度看同样如此。主发起银行经营能力强,就可以支撑资本较大的村镇银行健康运作,反之,如果忽视自身能力盲目地做大资本,很可能会自掘坟墓。
其三,资本总量要与村镇银行的发展阶段相匹配。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逐步成长的过程,在村镇银行的不同发展阶段,对资本也有不同的诉求。应当逐步增资,形成业务发展、盈利提升、资本增加、业务再发展、盈利再提升、资本再增加的良性循环。在初始阶段资本不宜过大,一方面业务发展刚起步,对资本总量的要求不高,另一方面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母行和子行联动来解决。一次性把资本做到足够大,很可能把刚刚起步的村镇银行压得喘不过气来,是一种偷懒的做法。
二、主发起银行的股权占比并非越大越好
银监会要求主发起银行必须是最大股东,这实质上是从政策上规定了村镇银行是主发起银行的子公司;又要求主发起银行股权占比达到20%以上,这实质上是防范股权过度分散给经营管理带来的负作用。这些规定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但在执行中一些地区出现了要求主发起银行股权占比达到51%以上,甚至要求县级政府出保证函为村镇银行风险“买单”的情况,这就值得商榷了,可视为一种片面强调推脱自身责任的本位主义思维,需引起关注。笔者认为设计股权结构应坚持四个原则:
其一,资本节约原则。主发起银行做最大股东就可以了,为什么要股权占比无限大呢?它自身毕竟还要经营。对股权比例的苛刻要求,无疑是导致主发起银行严重缺失的一个直接诱因。
其二,最大限度地撬动民间资本投资的原则。通过主发起银行的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向村镇银行,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主发起银行股权占比过大,民间资本的空间就小了,鼓励民间资本更加符合中央政策精神。
其三,制衡原则。在各个股东之间要严防关联关系和共同行动人关系,防止成为民营企业的钱袋子。主发起银行应当对风险负责,承担为风险“买单”的责任。
其四,去行政化原则。股权结构应当考虑本土化、地方化、但要坚决地去行政化。对地方政府干预股权设计的行为应当警惕,防止村镇银行成为新一轮的地方融资平台。
三、村镇银行股权结构持续优化的几点思路
一是监管引领公司治理,确保主发起银行对村镇银行的主导权。监管引领是我国现阶段银行业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对股东资质的后续审查要加强,对董事和高管资格要严格准入,对分支机构准入和业务监管要精细化。通过完善监管,推动村镇银行健康发展,防止被地方政府或民营企业控制,同时防止被黑恶势力控制。
二是整合“钱”和整合“人”相结合。事业靠人来干,股权制度是整合“钱”,董事和高管制度则是整合“人”。引进资本要考虑人的因素,要有利于村镇银行的战略实施。只有兼顾了各种优质资源要素的资本,才是优质资本,并非有钱就行。
三是关注城镇化和以城带乡、以工补农。三农问题由来已久,但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农民非农化也是客观趋势,并且在持续加快中。在这个趋势中动态地思考村镇银行使命,不能不说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股权政策要求实在是精巧而高明。让城市中的银行做主发起人,城乡联动就是必然的了,只要监管到位,以城带乡一定可以实现。在股权随城镇化而优化的过程中,当然应当考虑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因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金融网2010年12月27日发表
中国金融2011年第3期刊用(2月上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