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清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盗窃罪(含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张建华处长23日在媒体撰文提出,应当保留文物犯罪死刑,理由是文物是特殊文化财产,文物犯罪恶劣影响极其深远,担心取消死刑罪名将使文物犯罪形势更加恶化。
笔者理解张建华的担忧,也同意文物是特殊文化财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犯罪会造成文物流失、危害民族文化的观点。然而笔者以为,这些并不是对文物犯罪保留死刑的理由。建议取消文物犯罪死刑,主要是为顺应世界法治文明潮流,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现在,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任何犯罪都不判死刑,为什么文物犯罪不能取消死刑呢?
张建华提出,现在文物犯罪暴力化程度正迅速提高,犯罪分子甚至用武器防范、对抗司法机关或文物保护机构执法,造成人员伤亡。他说的也是事实。不过,建议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并非说在文物犯罪过程中,所有暴力行为都不能判死刑。事实上,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并没有取消杀人罪、伤害罪的死刑,犯罪分子在走私、盗窃文物时,用武器抗法造成人员伤亡,完全可以相关罪名起诉乃至判处极刑。
不可否认,近年来,文物安全形势比较严峻,需要防范和严惩文物犯罪。然而,保留死刑,未必就能起到震慑效果,避免文物犯罪的发生。张建华就说,盗掘古墓葬自古就是被严惩的对象,而我们国家也一直保留着文物犯罪死刑,严重文物犯罪却从来没断过,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笔者以为,在限制死刑的背景下,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如延长有期徒刑年限,对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和假释等严格限制,同样可以起到较好甚至能起到更好的震慑效果。公正的司法比起死刑和苛法来,更能有效地阻遏和减少犯罪。
当然,文物犯罪是否取消死刑,还可以再讨论。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最多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走私一件一级文物,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事实上,珍贵文物被损毁无可挽回,走私出口的文物,却仍有可能依法追索回来,实际危害性不见得就更严重。这至少可见,我们对文物犯罪在刑法规定上有所失衡,需要调整。
无论对文物犯罪是否保留死刑,事后的惩治再严厉,都只是“遗憾的必要”,而非设立文物犯罪罪名的初衷。比事后依法严惩文物犯罪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全社会加强意识,并在文物保护上积极作为。现在很多地方文物保护部门形同虚设,任由珍贵文物风化、损毁、流失,还有一些地方为发展旅游经济,毁掉真文物,建起假古迹,这些行为虽既没走私也没盗窃,是否也应按文物犯罪严惩呢?
发表于深圳商报,详见:http://szsb.sznews.com/html/2010-12/24/content_13745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