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私募基金最佳途径


 

 
 

 
   

       目前私募基金名份缺失,处于“地下工作者”和金融界的“游击队”状态,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

但是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又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影响私募基金自身长远发展。

    目前私募集基金在我国存在三大困惑。困惑之一是缺乏“长治久安”的运作架构。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首先委托方把委托资金打入受托方账户,然后由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通过成立公司进行运作或其它

模式,这种操作模式或导致委托人财产的“独立性”无从体现,或运作成本很高。困惑之二是私募基金难以树立

自身品牌。原因在于潜伏地下,操作不透明,无独立第三方出具业绩记录或证明,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

公信力而无法评级。困惑之三

是仍然存在合法性瑕疵,由于立法不健全以及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导致大部分私募基金未取得

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合法资质,监管层无法实施有针对性地监管,遇司法诉讼,客户资产面临

法律冲突风险。

    据介绍,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有三种合法组建模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有限合伙企业

模式和信托模式。但是占兴华认为,信托模式是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最佳合法化途径。私募基金

可以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作公司财产,但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存在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有50个股东的人数限制、设立、清算、注销等程序较为复杂、股权

转让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缺乏第三方出具的业绩记录或证明、财产运作完全由管理层掌握,需

很强的信任基础和公信力等不足。

    具体到有限合伙模式,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私募基金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模式,因为

国2006年在对《合伙企业法》修订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

没有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其余各点不足均仍然存在,而且有限合伙还存在投资管理人作为普通

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为看好的是信托模式。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私募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型,中国2001年

颁布的《信托法》为信托型基金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占兴华认为信托模式除了增加少量运作

成本(支付信托报酬)和须符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投资分散化)以外,可以克服有限公司和有

限合伙模式的种种不足。具体来讲,信托模式的投资者没有人数限制,仅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时

需缴纳所得税,没有双重征税,信托模式有受托人的独立监督,既增加了财产运作的安全性,又

可以为私募基金提供第三方的业绩记录及证明,受益权转让简便、快捷,信托的设立、清算等程

序较为简便,无需政府部门的审批。

     虽然信托模式是最为看好的私募基金模式,但是适合与私募基金合作的信托公司还是需要有

严格的资质和水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信托公司是否将私募基金业务作为其公司业务发展战略

重点,这将直接决定其在私募基金业务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