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龚刚模案今天宣判。看了报道,包括判决内容和审判长庭后“释法”,几乎无语。
先是发现,既然判决认定龚刚模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这个黑组织的主要犯罪活动,也没有具体实施这些活动,包括故意杀人案,买卖枪支、弹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那么,为什么最后他还是被认定为排在第一位的“老大”呢?如果依照这个事实,他连骨干成员都算不上了。
而后发现,既然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不应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为何还要“论罪应判处死缓”呢?明明都没有责任了嘛!
审判长陈远平的“释法”很有意思。一个新的重庆模式就是,每次宣判完一个案件,都由审判长接受专访,对判决结果进行一番解说。但解说的内容往往让人更加迷茫,而不是更加明白。比如说,对内容理解上明显有很大争议的法律条款,审判长的说法全是一律往对被告人不利的观点解释,而不是往有利的方面去靠。象李庄案的“行为犯”、“结果犯”问题,等等。
现在,审判长又说,“被告人龚刚模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可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这么说的,司法解释说“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意思就是:1、组织者领导者未必去亲自实施任何一个犯罪行为,有的事情很可能是让马仔具体去做的;2、组织者领导者也未必知道组织成员的任何一次犯罪行为,有的犯罪行为既不是“老大”组织、指挥的,也不是为了“老大”的利益。所以,在刑事责任上,“老大”也好,“老二”也好,只对其本人分别组织、领导但没有具体参加实施的该起犯罪行为负责,不对其不知情、不相干的犯罪负责。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是这么正确理解、适用的。
现在审判长大人这么别着劲儿地解释这条法律,不知是否意味着,马仔甲约了马仔乙去打自己的老婆,也应该由龚刚模之类“老大”负责?尤其让人不理解的逻辑是,既然应对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龚刚模作为“老大”为什么罪不该死,“老二”和再下面一个被告人却判了死刑呢!!
另一个判决细节,估计法律人也都搞不明白:龚刚模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罚款人民币5021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附加刑,只能选择一个判决,怎么会两个都有呢,又怎么在没收了人家的全部财产后,还能找到另外的5021万元呢?
以法律的名义,完成非法律的使命,无论怎么解释,都会出岔子。就比如说,这个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已然证明了李庄当初的大部分观点,就是龚刚模没有组织、指挥指控的主要犯罪,不是组织者、领导者?
一个网友在新闻后面评论说,如此判决是怕龚刚模也在庭上说,有协议。
唉,这阵子的“法律适用”,就是不断上演的黑色幽默。
令人悲哀的还有很多:我一般是通过SOHU看新闻,但前两天SOHU忽然删除了李庄二审宣判的新闻,不但从首页撤下,而且内容也没有了。对龚刚模案判决这样大而敏感的案件报道,居然在首页里也看不见,只放在了用搜索才能找到的地方。看来也是被做了“工作”——只是不知谁做的,反正搞定了。不然,媒体应该客观、及时报道社会热点,以前SOHU也这么做,现在怎么连这一点都忘了呢?
看不懂的社会。懵懂懂的未来。鬼知道以后会发生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