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和文化将儒学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给中国古代政治和学术文化都带来很大的历史流弊。这种历史流弊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政治方面说,它始终没有给中国带来现代意义的民主与法治;其二,从学术方面讲,它也始终没有给中国带来那种相对独立的、比较纯粹的学术探索。基于此,这里有必要着重探析传统文化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关系。事实上,作为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某个具体朝代的国家意识形态,这两者之间存在曲折而复杂的关系。要而言之,其关系可分为四种:一是传统文化与国家意识形态的相得益彰、相互促进;二是国家意识形态对传统文化的歪曲利用或扼制摧残;三是由于传统文化的惰性,阻碍那些既务实而又富有远见的政治家进行政治改革;四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传统文化与国家意识形态既存在相互促进的积极一面,又存在相互制约的消极作用。凡此四点,要求人们必须慎重处理国家意识形态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南都》此文章显然是夸大的儒家的“社稷观”,而忽视了黄老道家的“民本”思想。西汉初年的采取的休养生息的政治路线,恰恰正是民本的集中体现。按照黄老清静无为的治国理念,要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统治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扰民。即要给百姓更多的自主权,不过多地干扰百姓生活,通过宽惠爱民的政策,让百姓在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中自由自在地生活。二是不扰臣。即国君不要干扰臣子的工作,要让臣子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三是选贤任能。任贤是君主实行清静无为政策的必要条件。人的精力毕竟有限,任何人都无法单枪匹马治理天下。君主即是掌握了治国之道,也必须借助贤能的力量。选贤任能是推行清静无为政治的基础。四是身正德高。即统治者要行为端正,品德高尚。当政者身正德高,即使不发号施令,指手划脚,天下百姓也会自然受到感化,从而自觉地遵守法令,进而使社会秩序井然。统治者只有以身作则,才能达到事倍功半的功效。黄老道家认为:尽管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拥有者制定的,但并非随意制定,而是按照“道”的原理,即依据客观自然规律制定出来的,因此,普天之下人人都必须守法,任何犯法乱法弃法废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最高统治者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二是法律运行应体现公平性的主张。黄老之治,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人心思治。秦末汉初,中国社会经历了长期的战争动乱,社会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了战争的重大创伤,所以人心思定,人心思治。而西汉统治者亲眼目睹了如火如荼的农民战争,慑于农民起义的威力,以免重蹈秦王朝的覆辙,也希望早日治理好战争的创伤,发展社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此时,黄老思想业已吸纳儒、墨、名、法、阴阳各家之长,提倡与民休息,让人民在“无为”政治下,实现“自化”。汉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静无为。”,汉景帝由于受直接影响,也“不得不读《老子》,尊其术”。不但君主崇尚黄老,许多重要谋臣,如萧何、曹参、陈平、田叔、汲黯等都在政治中重视黄老治术。尤其是曹参,早在任齐相时,即拜黄老学者盖公为师,“其治要用黄老术”。担任汉相国后,“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他们的个人偏好,决定了朝廷的政策走向。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尽管当今领导者开展领导活动的现实条件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诸如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封闭社会环境向开放社会环境的转变等,但黄老之学关于国家治理的原则与方法,对于当今的社会管理者仍然有着极高的启悟价值和指导意义。
启示之一:政府包办一切既不可能也不需要。纵观古今中外,大凡有为的政府,其政府行为按动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为了满足少数人或个人私欲的有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恶意”的有为;一是排除了个人或少数人利益与私欲的有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善意”的有为。一般说来,人们对恶意的有为大多能看得清楚,想得明白,而对善意的有为,在观察接受的过程中却往往不得要领。在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的“有为”大多是善意的,然而善意的行为并不等于合理的行为,未必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不仅如此,善意的动机往往还能起到一种掩饰作用,它使得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主观武断、滥用权力等行为不易被察觉,甚或成为合理的,有的因此给国家民族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曲折或倒退。我国在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值得记取。政治方面有“十年文革”,经济方面最惨痛的教训则莫过于1958 年的大跃进运动。这些都是不适当的“有为”造成的,都是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的结果。如果我们的社会管理者能够懂得黄老无为而治的道理,能够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强为、不妄为、不过度为,这些惨痛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美国管理学家米勒在《美国企业精神》中说:“管理人员必须完全摆脱幻想,完全控制———事事都要插手,既不可能又不需要。”政府包办一切是不现实的,其结果只能是事事管却事事都管不好。当然,我们提倡无为,并不是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是要把该企业办的事情交给企业办,该社会办的事情交给社会办,该事业办的事情交给事业办,政府只保留最有效、最必要的功能。我们只有真正做到无为而无不为,才能在实践中少走弯路,才能使社会依靠本身具有的创造能力和调谐功能而自发地达到最佳状态。
启示之二:法治兴则国兴,法制弱则国乱黄老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无疑有着根本的区别,但黄老“以法治国”思想的理论与实践仍然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和广泛的应用价值。它向世人表明,法治兴则国兴,法制弱则国乱。回顾半个多世纪来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风雨历程,又何尝不是如此。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中国建立后积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赢来了国家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十年浩劫,法纪荡然,无政府主义甚嚣尘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处于无序状态,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至崩溃的边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在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灿烂春天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大发展的春天,国家繁荣昌盛的春天。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委员会顺应时代的潮流,响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使我国终于实现了由过去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到现在主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终于迈向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轨道,我国经济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惟有依法治国,并且严格执法,强化法制的规制力,国家才能富强,人民才能幸福,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启示之三:治理国家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道德教化。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弃文尚武,一味以严法治国者莫如秦王朝。秦始皇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帝国后,迷信国家机器和法律的作用,全然抛开“仁者爱人”的民本思想,结果,迫使天下百姓铤而走险,以武力推翻暴政而自我寻找生存权。而汉初统治集团厉行黄老治道,文武并用,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相结合,终于赢得了民心和国家与社会的安宁。治理国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既需要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完善的思想道德规范,只有法制建设和道德教化并用,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因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是无数人们通过不同形式的纽带关系连接起来的活的有机体。要维持这种有机体的存在和发展,除需要动力机制外,还需要平衡机制。而规范动力、实现平衡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和道德。法制通过强制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奏效,而道德则通过一定的信念、习惯对全社会发生作用。法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解决人的思想观念问题。二者既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也不能割裂和相互对立。由于国家法律即使再完备,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许多领域都需要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否则就会出现规范的真空,进而造成社会秩序和人们思想的混乱。儒学大师孔子有句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治的严厉措施及刑法的沉重惩罚,也许能使民众畏惧而守规矩,但内心却没有羞愧的感觉;只有用道德人格来感化,用礼仪进行教诲,百姓才能心有所主,由内心的羞耻感而达到免于刑罚、主动纠正错误的境界。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轨过程中。一方面是法律规范调节人的行为本身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道德教化对调节人的行为的深远意义。
道法儒格局乃是任何统治框架都无法绕开的资源,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玄学兴盛后,黄老复起,当时的统治者,特别是曹操、诸葛亮等皆对其施行不违,同时坚持儒法并用格局,从而成就一代伟业;在结束南北朝混乱之后,隋唐之英明统治者如李世民等也是运用“霸王道杂之”之道成就了宏伟的政治功业。李唐更是将道家地位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足可见黄老帝道对造就盛世的莫大功用。历史一再表明,只有在黄老帝道的框架下,儒家作为意识形态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从而铸就盛世;而一旦脱离此框架,儒家则会变成一种消极力量,变成一口能吞没力量与意志的深潭,往往成为国家由盛而衰的关键因素。一切历史都是镜鉴,“儒术独尊”与“霸王道杂之”之间的丰富意蕴,值得后世深刻体会。
孔儒与专制并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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