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统一方能令行禁止——评《山东新泰,一个县级市就敢废了中央俩规定》


    俗语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俗语说,县官不如现管。

    俗语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俗语说,权力不用,过期作废。

    俗语说,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

     ……

    所以只要给我点阳光,我就腐败了。因为我也是个俗人,为什么不呢?

   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一条,法无禁止即为允许。

    但现实是残酷的:

   法律禁止贪污,依然有人去贪污。什么人呢?自然是有贪污资格的人,我到是想贪污呢,我贪污谁的去啊?

    法律禁止行贿受贿,依然有人去行贿受贿。什么人呢?自然是有行贿受贿资格的人,我到是想行贿受贿呢,我找谁去行贿,谁又找我受贿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是整个社会系统的管理者,是广大公民中的很小的一部分。因此,他们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

   因此,最终导致了 官场腐败——学术腐败——教育腐败的链条。

  如果不能紧急刹车的话,也只能是越腐越败了。

  上级下达的政令,只能在下级不产生误解的情况下,才能够得以正确执行,也才能取得上级下达政令的预期效果。

  至少不能再随意“指鹿为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