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安全”定义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安全思考视角,但其宽泛的定义实际上不加区分地使任何种类的意料之外或非正常事件都足以构成对人类安全的威胁。为避免这种批评,该报告撰写者特别列出七类构成人类安全的要素,以期对其范围进行限定,这七类要素分别为:经济安全——如免于贫困、食物安全——如获取食物、健康安全——如获取医疗保健及免遭病痛等、环境安全——免遭环境污染的威胁、个人安全——生理上不受迫害等的安全、社团安全——这类团体的传统文化与种族及生理生存安全、以及政治安全——得以参与公民与政治事务等。然而,这一名单也同样宽泛,以致于你无法断定哪一种/些意外或非正常事件——如果确实有的话——可以从这一列举中排除出去。
虽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4年的人类安全定义至今仍是最为广泛引用的、最权威的定义,但出于对其过于宽泛的考虑,政府、学者都试图对其加以精炼。加拿大政府严格将其定义为“免遭对人的权利、安全及生命的重大(显著)威胁的自由。”但在另外的情势下,它又将其范围定义得非常广泛,诸如身体上的生理安全、可接受的生活标准、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规范、良好的政府、社会公平等。而日本则将其定义这“总体上涵盖了所有威胁人类生存、日常生活以及尊严的因素——如环境恶化、人权侵犯、跨国组织犯罪、毒品交易与吸毒、难民、贫穷、单兵地雷以及诸如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同这些威胁作斗争的努力。”学者中,乔治·勒夫将人类安全定义为由五类安全组成的一种关乎人民的总体安全,这五类安全是(1)环境、个人及生理安全;(2)经济安全;(3)社会安全,包括“免受因年龄、性别、种族或社会地位的歧视”;(4)政治安全以及(5)文化安全。这些定义虽然表述各异,但它们大都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4年的定义为原型或参照标准。
自1994年得以创立以来,“人类安全”这一术语已为国际社会及学术界广泛采用;但无论是作为一项外交政策依据还是一项学术研究范式,它都存在各种困难。对外交家而言,困难不只在于人类安全的定义如此宽泛,还在于据此而来的外交政策必须不顾国内各种政治压力而集中关注各种特殊的对人类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还在于此种外交政策要将各种不同的因素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对待——这不光存在巨大困难、也不符合必然对国家利益作出轻重缓急区分的大战略思考的要求。对学术研究而言,人类安全的宽泛定义使得其作为一项学术研究范式也不太可能,由于缺乏任何较为核心的要素,它既关注人类的生理或物理上的安全,同时更多地关注更为观念性的东西——如社会、尊严、文化等——的安全,这也就使得学术研究要作出一项评价异常困难;再加上社会科学本身所包含的不可避免且无以消除的人的主观因素,这就更显得不具可能。
不光宽泛、含糊的概念、内涵导致人类安全作为一项外交政策依据或学术范式异常困难,这一概念背后所隐含的西方文化至上主义、霸权主义心态等导致其在政治和伦理上存在重大争议也加剧了这一困难。人类安全观虽然也关注来自暴力的威胁,但更为关注来自非暴力的威胁;在非暴力威胁中,它又更为关注来自人类发展的威胁——害怕生活水平跌落到某一福利标准之下,而不太注重那些对于保障基本生存的威胁。这反映出人类安全观深层次存在着西方文化至上主义,因为惟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才无虞于国民温饱等基本生存问题,进而关注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权利及其安全。正如著名人权理论家文森特在分析东西、南北间对待人权的态度差异时所指出的:由于世界在事实上发展并不同步,各国政治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对人权的强调也各有侧重,西方政治思想强调形式,而社会主义思想强调实质;西方形式的长处是为了实现自由,社会主义形式的优点是为了实现平等,另有一些正争取民族独立或刚赢得独立的国家则更注重集体权利,更强调民族自决权——未独立的强调其政治方面即独立、已独立的强调其经济方面即发展。正是由于这种西方至上主义主导,人类安全观念目前尚未真正得到全球认同、尤其是未得到大量发展中国家的认同,而且也可能难以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真切认同。
同样由于其西方至上主义作祟及广大发展国家的不认同,人类安全观往往成为某些国家推行霸权主义的方便工具。一般而言,一个术语如果含义模糊往往难以成为真正的对外政策依据,人类安全观却正以其含糊而将具有不同目的的、但都欲从中获取某种好处的行为体囊括其中——如同激进主义将所有离经叛道的行为都囊括其中一样,这就导致诸多具有深远国际政治影响的、同时存在严重政治伦理困难的国内国际行为。
三
尽管含义模糊,但自诞生以来,人类安全观就成为众多国家、国际组织(政府的与非政府的)作为行为的依据、或曰借口之一,由此而来的诸多国际、国内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国际政治影响,其中最为显著的大致包括国际经济干预、跨国司法、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国际反恐怖主义等。
为防止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重演并导致类似的灾难性后果,国际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确立了以美国为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虽然目前这一体系早已不复存在,但其思想与精神实质仍非常活跃,且尤为明显地体现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各种活动中。冷战结束后,主要出于“维护前共产主义国家的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目的——这从属于人类安全,IMF向俄罗斯等前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不少援助,同时其附加条件也极其苛刻、严厉,因为它认为这些援助的根本目标是当地的人类安全而非国家安全、军事安全。IMF出于人类安全的最大努力当属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的反应,它向受危机影响最严重的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以及后来的菲律宾提供了大量援助,但与这些援助捆在一起的是这些国家必须依据IMF制定的计划对国内市场结构、财政金融体系、政府监管机制等进行痛苦的、艰难的改革、重组、调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外,一些经济大国(大国集团)——如美国、日本、欧盟等——的对外经济援助政策也往往以人类安全为借口而在经济援助的同时附加诸多苛刻的条件。
伴随着人权国际规范的成长,出于人类安全关切的跨国司法日渐成为影响国际政治的一大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性后果使世界认识到少部分人对国际政治的可能的灾难性影响并设立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对有重大战争罪行的战犯进行审判,冷战后这种针对战犯的国际法庭就卢旺达、前南斯拉夫等问题重新设立,2001年前南斯拉夫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送上海牙国际军事法庭就是其新近例证。除开这类国际社会主持的跨国司法外,不少国家在本国也开始实施跨国司法,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当属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而比利时依据1993年和1999年法律赋予本国法庭行使跨国司法的“通用法权”也引起广泛国际争议。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关注人类安全,正如现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1999年第54届联大上所说:“国家主权正被重新定义……而与此同时,个人主权——这里指体现于联合国宪章及其后的国际条约中的每个个人的根本自由——因重新激活、并迅速扩大的个人权利而得到拓展。今天,当我们重温联合国宪章时,我们能比先前更多地领悟到其保护人民而非别的事物的目的。”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人类安全成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一个重要目的,关注人类安全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也日渐促使国际关系向更为民主、公正的方向发展——虽然这仍存在诸多争论和困难。
人类安全、尤其是人权原则已日渐在国际生活中扮演一种特殊的、且有时是前所未有的作用。这最重要的是种道德标准的作用:它是对国内机制的评判标准、对其改革期望的标准、且日渐成为国际经济政治组织改进其政策与实践的标准。这一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可能就是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即针对一国内部事务的外交、经济制裁直至军事打击。尤其是自冷战结束以来,无论是南非、海地,还是索马里、科索沃,国际人道主义干涉都因有人类安全作为支持而更具“合理性、合法性”,因而也被少数国家视为称霸世界的更为便利的政策工具。
虽然至少10多年来西方、特别是美国政论界、对外政策思想界乃至美国政府都在大谈恐怖主义问题,将其当作当代世界最重要的人类安全问题之一,但2001年“9.11”恐怖事件的发生仍超出了哪怕是最重视恐怖主义问题的那些人士的想象,这大大激发了国际社会为维护人类安全而从事反恐怖主义的意志。由于其显著地违背国际人权规范并肆意践踏本已脆弱的国际正义与道德,于是更进一步彰显了维护人类安全、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9.11”后,国际社会迅速结成一个反恐大联盟,展开了对恐怖主义的一场国际社会的总体战,而且大有将其扩大至整个世界的趋势。
无论是国际经济干预、跨国司法、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还是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反恐怖主义都存在严重的政治伦理困难。政治上,不仅存在主持制定人类安全标准的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社会等方面占据显著优势的国家建立国际霸权的可能,还存在大国可能利用人类安全以寻求自身绝对安全、导致其余世界绝对不安全的可能。而伦理上,人类安全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产物,其基本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当前国际社会诸多尚未“自由主义化”的国家的现实、并进而对它们而言是否正义、这种基本标准又应由谁制定、由谁授权制定等等问题,都显著地存在重大伦理挑战。
四
“安全”本身应具备两层含义:(1)对未来风险的指向;(2)集中关注生活水平可能跌落到某种关键性门槛(标准)之下的威胁。而主要源起于西方自由主义的人类安全观则重在后者,也即更多地关注人类安全的发展方面而非基本的生存方面。不光如此,它还泛泛地涵盖了几乎所有人类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寻求平等对待所有威胁,这决定它不能真正成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外交指导原则和学术研究范式,而只能在有限的意义上成为外交政策制定的一项参照和学术研究的一个思考方面。如同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正因为其模糊与宽泛,人类安全成为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寻求某些目的——正义的与非正义的——的有效工具,国际经济干预、跨国司法、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国际反恐怖主义等都是其显著体现。
就国际政治过去几十年、尤其是近十年来的巨大变化来说,安全观念的转变确属必要且迫切,然而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的人类安全观却并不能充分、公正地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安全要求,因而其生命力注定是有限的――虽然近年来其发展趋势似乎与之相反。同时,过度强调人类安全也体现了西方思维的一个惯常逻辑弊病,即总倾向于强调事件的一端而忽视其整体;如同上文所述,安全确正外溢,但并非完全丧失其传统作用,而强调人类安全就是一种因传统安全的作用遭削弱而全盘否定之的逻辑弊病的典型。因而,真正符合整个国际社会几乎所有国家安全需求的安全观念应当综合全面、顾及所有国家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它应强调对安全需求的普泛性、强调安全的合作性、综合性以及机制性,而非传统的追求绝对安全、自助、只强调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以无政府原则为根本教条,这或许就是已为中国政府及学术界近年来多次在多种场合强调过的“新安全观”。
参考资料:
1、参阅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中)。
2、关于战争性质从寻求生存必需到维护生存质量的转变,见潘亚玲、张春:“战争的演变:从寻求生存必需到维护生存质量”。
3、时殷弘:“论民族国家及其主权的被侵蚀与被削弱――全球化趋势的最大政治效应”。
4、关于人类安全思想的历史根源,可见加拿大外长雅克斯沃尔思1999年4月在美洲国家组织会议上的讲话。
5、《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7期。
6、 R. J. 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中),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114页;张春、潘亚玲:“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
7、时殷弘:“当今世界的反全球化力量”,《太平洋学报》2001年第3期。
8、 关于人权国际规范的成长,见时殷弘:《新趋势、新格局、新规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 梁小华:“比利时推行‘通用法权’遭遇尴尬”,《光明日报·世界周刊》2002年1月14日。
10、关于恐怖主义对国际道德伦理的绝然践踏,见时殷弘:“‘9·11’恐怖袭击事件与美国对外态势主要趋向”,《美国研究》2001年第4期。
11、关于中国“新安全观”的最新阐释,参见中国政府在2002年7月31日向东盟论坛提交的关于新安全观的立场文件,“中国代表团向东盟论坛提交新安全观立场文件”,《光明日报》20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