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敲诈勒索”法院?


    他们“敲诈勒索”法院?

陈同梅的父母在愁苦中坚信女儿无罪

公民如此“敲诈勒索”当地法院

就在全国百姓关注的“两会”召开前夕,网易新闻转载《新京报》2月25日报道河北沧州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被指敲诈之前,这些涉案人都因个体遭遇的事情,到各部门投诉。他们的家人称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相关政府部门称,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行为过激

这些访民如此无法无天,竟敢到法院“敲诈勒索”?真有些匪夷所思。以报道中说到已经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5年的陈同梅为例,我们来看看这些“刁民”如何向法院实施“敲诈勒索”的。

据报道称:陈同梅2000年与丈夫离婚。陈同梅认为法院对财产分割等判决不公,且执行不力,从2006年起四处投诉。从当地提供的材料看,她多次到北京,当地派人将她接回不下10次。原张官屯乡人大主席胡锡祯(现沧县教育局副局长)说,陈同梅老是想不通,“我们也没有办法”。他称乡里也做过陈同梅的工作,愿意以政府帮助的形式,给她解决部分生活困难,希望她不再四处投诉。胡称,陈同梅说,这些年投诉花的钱要求法院赔偿,少说也得20万。据案卷记载,沧县法院旧州法庭庭长魏贺欣报案时说:“2007年12月份一天的上午……我问陈同梅来法庭有什么事,她说到旧州镇职教中心看望孩子陈强,顺路过来,问她反映的那些问题怎么办。并提出,要解决事情,得赔偿她20万元……(据胡称,陈同梅是说,这些年投诉花的钱要求法院赔偿,少说也得20万 )”“之后,她再也没去过旧州法庭。”于是,2008年5月5日,沧县法院旧州法庭庭长魏贺欣到沧县公安局报案,称被陈同梅敲诈。魏贺欣此前因陈同梅的案子,常与她打交道

呜呼!如此“敲诈勒索”!如此“报案”!

向原主审法院已经熟悉的法官在一般性谈话中提出赔偿金额的要求就涉嫌“敲诈勒索”?接待当事人来访的法官就可以因此“报案”?那么,假设民间有二人因车祸肇事而争吵起来,受害方如果愤激中对肇事方说“如不赔偿**万元就和你没完!”这是否也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肇事方是否也可以“报案”?再假设,企业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与领导或资方发生矛盾,员工提出较高或过高赔偿要求,在领导或资方不予解决的情况下,员工声言要上访投诉,这是否也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安部门是否也会因此而“立案”?因为“……就和你没完”或“要进京上访”也明显包含着“威胁”的意思啊?

刑法如何定义“敲诈勒索”?

无疑,“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司法解释对于构成要件还有如下界定:一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二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另据“中顾刑事辩护网”解读: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那么,陈同梅实施了何种“威胁”和“要挟”的手段了呢?暴力?揭露对方个人隐私?报道中均为提及。“被害人”产生了“恐惧情绪”了吗?恐惧什么呢?不知——大约也不可能吧,猫怎么可能怕老鼠?既然如此,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说仅仅是因为陈同梅因问题解决不了而屡屡上访于是就使法官或曰政府产生“恐惧情绪”,这也说不过去吧——有理走遍天下,手持正义和法制公器的司法部门和政府何必害怕“并无道理”的公民向上级投诉?

退一万步——再退一万步说,即使陈同梅说的那几句话属于“敲诈勒索”性质,那起码也只是“未遂”——那么对于“犯罪未遂”也可以苛以重刑?——有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同梅的“犯罪”情节属于“严重”吗?

而实际上,陈同梅说了那几句话可以构成“敲诈勒索”吗?诚如是,敲诈勒索案件那就太多太多了! 凡到上一级部门投诉或曰上访而提出较高或过高赔偿要求的,岂不都是“敲诈勒索”?因为大凡性格倔强者在得不到令人信服的结果后,都会继续“没完”(上访)的,因为,他们还没有丧失对“上级”乃至“北京”的信任,而这恐怕还是可珍贵的吧?如果连上访的信心都失去了,这恐怕反倒相当危险了。

报道还说:“乡干部称,陈同梅不接受10万以下要20万,而村干部称陈只要公道不要钱。”当然,现在法官是不采信“只要公道不要钱”一说的,因为如果采信这一点,那“敲诈勒索”就更无法成立了。但反过来想,正如陈同梅的弟弟陈同德所说:“即使我姐姐真说过要20万的话,但政府说给10万可以考虑,20万就是敲诈,这是什么道理呀?”——呵呵,还有政府同意接受少一些“敲诈”的,这颇像政府与犯罪分子讨价还价,这“政府”也太好讲话太软弱了——只不过这也太不靠谱了,一下同意给“敲诈勒索”者十万,一下又动用专政工具将“敲诈勒索”者逮捕法办,好像没有了逻辑。真可谓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问题的实质何在?

陈同梅所说所为真的犯了“敲诈勒索”罪?笔者综上所述认为这是无法构成的罪名,因为构成此罪名的要件远远不够。我们退几步假设,即使陈同梅多次上访乃至影响了某些政府部门办公,那也只能以治安处罚条例处罚,顶多冠以“妨碍公务”的罪名吧。那么,为何要将一性格倔强有些认死理的陈同梅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入狱?而且二审仍维持原判?

我们再看看《新京报》记者的调查:“张官屯乡原党委副书记、现人大主席徐泽松在证言中说,陈同梅说这几年反映问题花了不少钱,以后儿子上学娶妻都要钱,法院得赔。徐泽松说,如陈同梅不再上访,可以请示后由政府给一定救助,10万以下可考虑,陈同梅说‘十万八万不行,具体的数目法院知道”。另有三人证言如是说:“银子旺村委委员陈同茂在证词中说:‘2008年4月下旬,徐泽松、胡锡祯、司法所长林绍刚来我家,委托我做陈同梅的工作,说政府愿意出部分钱,只要不超过10万,让她别上访了。’而他到陈同梅家得到的答复是:‘我不要钱,只要求法院把以前的案子审理清楚,该执行的执行上来。’”(当然,法院不采信此证言,尤其是最后一句证言)

  ……只要不超过10万,让她别上访了”—— 一语道破天机!什么“敲诈勒索”?岂不全都是扯淡!如果《新京报》以上调查属实,如果这也算“敲诈勒索”,那么这岂不是等于说——你是公民吗?那么你“必须乖乖地听话,别动不动就向上投诉反映,只准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笔者不禁还想到,陈同梅最好自认倒霉算了,否则,有关部门如果来个“精神不正常”的“裁定”,将其送到“精神病院”岂不更惨?呜呼!公平何在?法治何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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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网易转载:河北沧州多名上访者被指敲诈政府获刑

中顾网刑事辩护网: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过往视频:2008,让访民回家

2008年12月:山东新泰多名欲进京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

时评:依法治国就行,何必“三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