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参加合作医疗农民补助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特殊慢性疾病特殊门诊和普通门诊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农民参与”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为主、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以“农民得实惠、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策越。
第四条 凡本县境内无固定职业的农民或不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非本县户籍的农村常住人口申请通过审核后参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凭身份证、户口簿进行登记,必须整户参加,户不漏人,办理合作医疗证或医疗卡。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人”),享有医药费补偿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办、财政、卫生、发改、民政、监察、审计、公安、广电、残联、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嘉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管理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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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同时各乡镇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分管副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接受县农合办的业务指导。
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工作,接受县合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措方式。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农民自愿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新参合人须在上一年的九月三十日前交清,连续参合人可以延长至上一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农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每人每年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高于总筹资额的20%,中央、省、市和县政府根据参合人人数人均资助不低于总筹资额的80%。县财政在参合人个人缴费到位后,3月底前及时足额将县政府资助资金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乡镇农合办对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建立台帐,及时录入微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07]3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民政从县财政列支的救助金中解决;农村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伤残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残联从县财政列支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农村因突发原因造成的其它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筹集本辖区参合人个人的缴费部分,并开具统一专用票据,及时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资金,由县农合办统一接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账户。当年度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结存转下一年度使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有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筹集本辖区参合人个人的缴费部分。
第十四条 参合人个人的缴费部分的筹集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 现金交付,网上银行现金转账;
(二) 授权金融机构从本人储蓄帐户中扣缴参合款项;
(三) 委托村委会从本人的补助金中代扣代缴;
(四) 民政部门、其他单位个人代缴。
第四章 基金运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结余转存”的办法。统筹基金(含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基金以县为统筹单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县合管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包括普通门诊和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占筹资总额的20%,用于门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费用;住院统筹基金和本年度提取的风险基金占基金筹资总额的80%,用于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及正常分娩补助。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历年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宜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风险基金应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用于意外情况应急。
第十八条 县、乡镇农合办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采取公示等形式,每月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参合人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县合管中心定期向省、市、县有关部门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每年至少二次)。每年的元月三十日前对上一年的基金进行年终结算,基金年终结算后,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补偿金执行总额预算,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合管中心根据当年筹集基金情况、上年住院率、住院费用等制定每个医疗机构支付补偿金的年度总额预算,由县农合办审核发布,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转诊、补偿程序、方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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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十三章,七十四条,共2万余字。内容详尽,包特殊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